徐箐:員工離職簽訂“封口”協議避稅之道

隨著創業公司超時代的發展,員工離職的速度也在不斷地加快。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勵和殘酷,人才的流失無意間為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所以,許多企業為了約束人才離職所帶來的商業詳細的洩漏,大多都會以簽訂協議的形式進行法律約定,最常見的,就是當下比較流行的一個名詞叫“離職封口”協議, “封口協議”其實正確的叫法是“商業秘密協議”其含義就是約定:離職員工必須按照約定對企業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這種保密商業屬於道德義務。所以,這種協議在法律上來講企業是不需要給離職員工支付“封口費”。不支付費用當然也就不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簽訂這種協議是可以避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但是,如果簽訂的是“離職競業限制協議”即:企業要求特定職工離職後禁止自己經營或者從事與原就職單位具有競爭業務關係的企業就職。 這種再就業的限制協議,企業就需要向離職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而且在支付的時候,如果支付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就需要按照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算方式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次企業在涉及支付“補償金”額度時就要注意了,

如果支付的額度沒有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的,那麼也是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的,

所以大家在涉及這種問題處理時一定要選擇避稅優化的協議方式和支付額度,以此達到不被稅務機關追查的合法避稅目的。

以上詳細處理大家可以參閱(財稅[2001]157號)(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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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箐:員工離職簽訂“封口”協議避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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