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規避了個稅,卻多交了企業所得稅!

智狗idogGroup導讀

對於將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為資本公積的,絕大部分的觀點認為不視同利潤分配,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有部分企業將其作為一種稅收籌劃方式,但是,這些企業不知道的是,這種籌劃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一定的風險。


下文中的案子就是由於籌劃不周,導致自然人股東雖然暫時規避了個人所得稅,法人股東卻多交了企業所得稅,需要引起各方的警覺。

「稅務籌劃」規避了個稅,卻多交了企業所得稅!

某市A有限公司,註冊資本5000萬元,C投資公司和D自然人分別持有70%和30%的股份,2012年2月9日股東會決議,以發起設立方式,將A有限公司依法整體變更為“B股份有限公司”, A有限公司原有股東按原出資比例持有B股份公司的股份,A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12月31日的經審計的淨資產值為15000萬元,其中,盈餘公積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9000萬元。依法按照1.5:1的比例全部折為B股份公司股份(其中,10000萬元作為股份公司註冊資本,其餘5000萬元作為資本公積),共計摺合股份數為10000萬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A有限公司是把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轉增了B股份公司的股本,然後剩下的未分配利潤4000萬元和盈餘公積1000萬元直接轉為B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

A公司認為,將未分配利潤5000萬元轉增了B股份公司的股本視同利潤分配,股東C公司免企業所得稅,股東D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300萬元(5000×30%×20%),未分配利潤4000萬元和盈餘公積1000萬元直接轉為B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不視同利潤分配。這時,股東C公司投資成本為7000萬元,股東D自然人投資成本為3000萬元。

其後,B股份公司順利上市,股東C公司和股東D自然人均以5元/股的價格轉讓了全部股份,納稅情況如下:

股東C公司持有7000萬股,轉讓收入35000萬元,投資成本70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5000-7000)×25%=7000萬元。

股東D自然人持有3000萬股,轉讓收入15000萬元,投資成本3000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5000-3000)×20%=2400萬元。

「稅務籌劃」規避了個稅,卻多交了企業所得稅!

假如換一個思路,將未分配利潤4000萬元和盈餘公積1000萬元轉為B股份公司的資本公積時視同利潤分配,又會怎麼樣呢?

那就相當於總共分配了10000萬利潤,股東C公司分得7000萬元,免企業所得稅,股東D自然人分得3000萬元,應交個人所得稅600萬元(10000×30%×20%),比不視同分配多交300萬元。這時,股東C公司投資成本為10500萬元,股東D自然人投資成本為4500萬元。

B股份公司上市後,股東C公司和股東D自然人仍以5元/股的價格轉讓了全部股份,納稅情況如下:

股東C公司持有7000萬股,轉讓收入35000萬元,投資成本70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35000-10500)×25%=6125萬元。

股東D自然人持有3000萬股,轉讓收入15000萬元,投資成本4500萬元,應納個人所得稅=(15000-4500)×20%=2100萬元。

通過算總賬發現,整個過程股東C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6125萬元,比不視同分配少交企業所得稅875萬元。股東D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2700萬元(600+2100),和不視同分配一致(300+2400),只不過其中有300萬元改制時提前交了。

由此可見,企業在會計上把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直接為資本公積,不視為利潤分配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的自然人股東雖然推遲繳納了3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在日後轉讓股權時,這種處理方式將導致企業的法人股東多繳納87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得不償失。

「稅務籌劃」規避了個稅,卻多交了企業所得稅!

專業機構點評

無論是企業的財務人員,還是相關機構,在稅收籌劃時不能只考慮眼前的稅負,還要考慮以後有可能發生的稅負,統籌起來綜合加以考慮。當然,未來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存在變化,誰也無法準確預料,但是,公司改製為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上市,上市後,原股東逐步套現退出也是大概率事件,這是完全可以預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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