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官放火
·解釋:後喻在上者可為非作歹,在下者卻處處受限。
·譯文
田登任郡守時,忌諱別人寫或叫他的名字,有人觸犯了他就一定很生氣,官吏和兵卒大多捱過板子。於是全州的人都把“燈”叫做“火”。正月十五上元節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賞花燈,書吏寫告示張貼在街市上說:“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日。”
·原文譯註
田登【明代城武人,字有年,弘治進士】作郡【任郡守。郡,地方行政區域,秦始皇以後郡大縣小,郡的長官稱郡守】,自諱其名【忌諱別人寫或叫他的名字】,觸【觸犯】者必怒,吏卒【官吏和兵卒】多被【遭受,挨】榜笞【用木板、竹板責打。笞,音chī】,於是舉【全】州皆謂燈為火。上元【舊以陰曆正月十五日為上元節,其夜為上元夜,也叫元宵節。這裡指元宵節。時間名詞】放燈,許人入州治【州的首府所在地】遊觀【觀賞花燈】,吏人【這裡指文書】遂書榜【寫告示】揭【張貼、公佈】於市日:“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選自明·謝肇淛撰《五雜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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