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施行

《常州市信訪人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於近日公佈施行。10月23日,常州召開新聞發佈會,市信訪局局長鬍學東介紹相關情況。《實施辦法(試行)》對信訪人失信行為的分類、認定、懲戒和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方面作出了詳細規定。

近年來,常州信訪工作取得較好成績,維護了全市社會大局的和諧穩定。與此同時,信訪工作面臨著一些問題,特別是少數信訪人法治意識淡薄、誠信缺失,出爾反爾、纏訪鬧訪、以訪施壓、以訪牟利等行為屢有發生,試圖通過非正常上訪提出過高甚至無理要求。這樣的行為既擾亂了信訪秩序,也損害了社會誠信。

胡學東介紹,在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行為的同時,對信訪人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作為法律之外的補充性懲戒方式,使信訪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將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和法治導向,有力促進信訪秩序的規範。

《實施辦法(試行)》規定,信訪人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劃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等級。對於發生一般失信行為的信訪人,由屬地信訪聯席辦進行書面提醒或誠信約談;對發生較重失信行為的信訪人,可採取日常抽查、限定範圍公示、暫停或減少相關補貼和政府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對於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信訪人,可採取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撤銷相關榮譽稱號、限制參與政府主導的招標、限制貸款、限制乘坐飛機和高鐵等高消費行為等懲戒措施。

信訪人失信信息有效期是:一般失信為1年,較重失信為2年,嚴重失信為3年。信訪人在其失信信息有效期限內,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向原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對經信用修復的信訪人,減輕或免予相關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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