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七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鮮甜的豆漿搭配酥軟的油條,如此理想的快餐標配想要吃得放心可口,估計許多青島市民會想到在本市有多家店面經營的永和豆漿。然而,去年底,在青島經營了18年之久的該品牌其中7家門店均遭遇了侵害商標權糾紛。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認為青島“永和豆漿”未經許可擅自在7家門店招牌中使用“永和豆漿”侵害其商標權,索賠總額達100萬元。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含有“永和豆漿”文字的組合商標最早註冊於2012年,而青島“永和豆漿”的經營者趙某早在2000年就開始在青島經營的門店中使用“永和豆漿”字號,根據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青島“永和豆漿”不構成侵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7年底,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將青島“永和豆漿”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訴稱,青島“永和豆漿”未經其合法授權許可,擅自在7家字號、店招、門頭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並在美團外賣網站經營名為“永和豆漿(麥島店)”的網店。該行為使消費者誤認為青島“永和豆漿”提供的餐飲服務與其公司具有特定的關係,使消費者混淆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構成了對其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故請求法院判令青島“永和豆漿”立即停止使用“永和豆漿”字樣,並賠償其損失共計100萬元。

七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對此,青島“永和豆漿”辯稱,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依法享有商標權的商標是“稻草人”圖形、“YON HO”字母和“永和豆漿”文字三部分搭配而形成的組合商標,而非“永和豆漿”四個字。“永和豆漿”中的“永和”為地名,“豆漿”為商品通用名稱,“永和豆漿”系自然自發形成,並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創造,類似的稱呼還有“蘭州拉麵”“滄口鍋貼”等。

青島“永和豆漿”認為,其經營者趙某自1998年起在西寧設立西寧永和豆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時就開始使用“永和豆漿”字號,1999年11月,在青島市南區家樂福名達購物中心內開設了青島第一家永和豆漿店。遠遠早於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商標的核準時間,甚至早於該公司的成立時間(2011年6月)。2000年11月,趙某在青島註冊成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也使用“永和豆漿”字樣,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包含有“永和豆漿”及稻草人圖形的商標是在2004年才開始申請註冊,註冊成立是在2012年。

青島“永和豆漿”表示,趙某在青島經營的品牌已經使“永和豆漿”企業名稱和字號在當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在使用“永和豆漿”字樣的同時,還標識了自己的註冊商標“臺食工坊”、“雙蓮魯肉飯”等文字及上述文字的篆體圖片,足以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註冊商標進行區分,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

七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七起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宣判 青島“永和豆漿”使用在先不侵權

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青島“永和豆漿”的行為是否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本案中,永和食品第4033258、9862735、5344572號商標均為“稻草人”圖形與“永和豆漿”文字相結合的組合商標。

法院認為,“永和豆漿”文字不能單獨作為判斷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要素,而是應將該案商標中文字和圖形與被控侵權標識進行整體比對,商標法對組合商標實行整體註冊整體保護的原則,商標的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不能因組合商標包含了某個詞彙,就對該詞彙單獨主張專用權。

其次,“永和”為地名,且含有“永和”文字的註冊商標眾多,並非上海弘奇永和公司專屬,而“豆漿”又是通用名稱,因此,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應認定是“稻草人”圖形,該案商標中“永和豆漿”文字在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來源時顯著性較弱。因此,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進行觀察和判斷,兩者在整體上以及商標主要部分並不構成近似,不會對其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

此外,法院認為,青島“永和豆漿”的經營者趙某早在2000年11月即註冊成立青島市四方區永和豆漿快餐店,門頭就使用“永和豆漿”字樣,其使用時間早於永和食品商標申請註冊的時間,且青島“永和豆漿”在青島具有一定的規模,並有一定的影響。故趙某的在先使用權成立,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無權禁止青島“永和豆漿”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永和豆漿”標識。

綜上所述,青島“永和豆漿”雖然在其經營中使用了“永和豆漿”字樣,但其並未使用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享有商標的顯著部分,即“稻草人”圖形,而是在經營場所的門頭上使用“臺食工坊 永和豆漿雙蓮魯肉飯”字樣,並掛有其“臺食工坊”商標標識,而“永和豆漿雙蓮魯肉飯”的字體遠小於“臺食工坊”,在網店中使用“永和豆漿(麥島店)”字樣,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進行判斷,足以將其與涉案註冊商標相區別,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上海弘奇永和公司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繫,故法院認定青島“永和豆漿”不構成商標侵權。

據此,青島中院一審駁回原告上海弘奇永和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上海弘奇永和公司不服,並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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