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邪之窗|網絡非法外之地!利用網絡在肇慶傳播“全能神”邪教?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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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橘燈防邪·第一百四十九期】

邪教的危害眾所周知,

國家打擊邪教力度也從未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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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7月,

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對

利用網絡傳播邪教的兩男子

作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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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被告人洪少敏、劉勳華分別於2009年、2010年接觸“全能神”邪教之後,通過網上下載和向邪教組織人員複印“全能神”資料用於提供組織聚會學習、討論,並將關於該邪教的音頻、視頻和文字材料通過QQ群、微信群、美拍、秒拍、多路電臺等途徑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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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2018年7月21日,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洪某敏、劉某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此前,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被告人洪少敏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判處被告人劉勳華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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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 被告人洪少敏、劉勳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其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 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書面表示悔罪,保證以後不再接觸邪教人員和資料,依法可以不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二)項第一點,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條第款第(三)向的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近期以來,認為網絡是法外之地,可以利用網絡傳播邪教的人不只洪少敏、劉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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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1日,貴州省黔東南州凱里市人民法院一審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被告人董永茜依法作出判決,判處董永茜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對其使用的犯罪工具及宣傳資料予以沒收,被告人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被告人董永茜,女,1973年出生,漢族,中技文化,住貴州省凱里市華聯路。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董永茜從1999年開始習練“”。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董永茜使用2部手機通過暱稱為“鈴鐺”和“飛仙”的微信賬號分別向其所加入的13個微信群轉發、傳播“”音視頻、文字資料。2017年10月董永茜通過暱稱為“鈴鐺”的微信賬號,向2個微信群轉發“”網站鏈接。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永茜使用通訊信息網絡宣傳邪教,涉及15個微信群,成員累計2338人,去除重複人數後共2070人,其行為已經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由於被告人董永茜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審理過程中有認罪,並表明今後不再以任何方式傳播“”信息的悔罪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條第(十二)項、第九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瞭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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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朱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朱迪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此前,2018年3月14日,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對朱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朱迪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朱迪,女,1962年出生,漢族,專科文化,無業,家住萍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於2017年6月14日被萍鄉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迪於2012年5月左右開始接觸並信奉“全能神”邪教。因從事宣傳“全能神”邪教活動,於2014年3月、2016年7月被公安機關分別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之後,朱迪仍不悔改,繼續向餘某、李某某、黃某、金陵社區、上灣社區等人或單位發送有關“全能神”邪教的書籍、光盤等宣傳資料,並通過微信、QQ、手機短信方式向張某某、羅某等不特定人發送有關“全能神”邪教的信息1萬2千餘條,還多次向未成年人宣傳“全能神”邪教。

2017年6月,公安機關依法對朱迪的住所進行搜查,經對查獲的有關電腦、書籍、光盤、文本等資料進行甄別,認定這些資料均屬於“全能神”邪教組織發放的宣傳資料,歌譜、手寫稿以及發送的微信、QQ信息、短信等均是鼓吹、宣傳“全能神”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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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並非法外之地,

無論以何種方式,只要觸犯法律

必將嚴懲不貸!

相關條文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二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製作、傳播宣揚邪教的電子圖片、文章二百張(篇)以上,電子書籍、刊物、音視頻五十冊(個)以上,或者電子文檔五百萬字符以上、電子音視頻二百五十分鐘以上的;

第三條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實施本解釋第二條第八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二條規定相應標準五倍以上的;

第九條第二款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人在一審判決前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二)符合本解釋第三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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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現有人在網上散佈邪教言論,

或發現邪教違法犯罪活動,應當:

①電話舉報

直接撥打“110”向公安機關舉報

②網絡舉報

登錄進入“中國反邪教網”

或“廣東省反邪教網”進行舉報

“中國反邪教網”網址:www.chinafxj.cn

“廣東省反邪教網”:www.gdsfx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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