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第361期「反邪」兩女子在廣東雲浮宣傳邪教獲刑

2018年11月30日第361期「反邪」两女子在广东云浮宣传邪教获刑

2018年7月9日,廣東省雲浮市雲安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梁偉英、方毅進行判決,被告人梁偉英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方毅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雲浮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30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8年11月30日第361期「反邪」两女子在广东云浮宣传邪教获刑

梁偉英,女,1970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2007年6月15日,住肇慶市端州區,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廣東省廣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28日被假釋,2012年7月21日假釋期滿;2015年12月1日,因尋釁滋事被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收繳涉案物品一批;2016年9月1日,因利用邪教擾亂社會秩序被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於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方毅,女,1957年2月出生,大學本科文化,高級教師,住肇慶市端州區。2015年12月1日,因尋釁滋事被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並收繳違法書籍(《轉法淪》)。因本案於2017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經審理查明

2017年10月22日早上,被告人方毅駕駛小轎車乘搭被告人梁偉英從肇慶市端州區來到雲浮市云城區派發“法淪功”書刊、光碟等資料。

當二人去到思勞鎮雞村村委等地時,向6名群眾和5名未成年人派發“法淪功”書刊共34本,光碟共9張。

2017年10月24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方毅抓獲,2017年11月16日,公安人員將梁偉英抓獲,並分別在二人的住所內搜獲“法淪功”宣傳資料一批。

經雲浮市公安局國內安全保衛支隊認定,被告人梁偉英、方毅派發的書刊34本、光碟9張;在被告人方毅家中扣押的書刊10本、手機內圖片293張、音頻222個、《大法經書》92本、《新經文分篇》1140篇;在被告人梁偉英家中扣押的書刊178本,宣傳單313張,光碟1張、內存卡及手機內的音頻531個、視頻29個、圖片323張等文件資料均屬於“法淪功”組織內部傳教及宣傳煽動的宣傳品。

廣東省雲浮市雲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偉英、方毅無視國家法律,派發“法淪功”邪教組織的資料,傳播邪教信息,宣揚邪教,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二被告人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依法從重處理。根據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

閱讀

2018年11月30日第361期「反邪」两女子在广东云浮宣传邪教获刑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曾因從事邪教活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從事邪教活動的;

(十一)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達到下列數量標準之一的:1.傳單、噴圖、圖片、標語、報紙一千份(張)以上的;2.書籍、刊物二百五十冊以上的;3.錄音帶、錄像帶等音像製品二百五十盒(張)以上的;4.標識、標誌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5.光盤、U盤、儲存卡、移動硬盤等移動存儲介質一百個以上的;6.橫幅、條幅五十條(個)以上的。

第六條 多次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未經處理的,數量或者數額累計計算。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或者利用通訊信息網絡宣揚邪教,涉及不同種類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據本解釋規定的不同數量標準的相應比例折算後累計計算。

第八條 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六)向未成年人宣揚邪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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