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小考點 代理 熟悉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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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的定義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二、代理的基本特徵

(一)代理行為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行為。

(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類

(一)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根據代理權產生的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民事法律行為的委託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法定代理。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根據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通常適用於兩種情況:(1)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的;(2)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在中國,有權指定代理人的,一是人民法院,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三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當事人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裁決。人民法院指定後,被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自行變更。

(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以代理是否轉託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1.本代理。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2.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託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

(三)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1.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比如說房屋中介,二手車買賣,基本上就是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信息促成合同的達成。

2.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身份實施的代理行為。比如隱名購房是隱名代理的一種表現形式。如果被代理人不具備購買房屋的資格或者隱名代理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則隱名購房合同會被視為無效合同。例如,經濟適用房(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是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如果被代理人沒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則購房合同無效。

四、訴訟代理人和訴訟代表人

(一)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係;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方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二)訴訟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是指為了便於訴訟,由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推選出來,代表其利益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我國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訴訟制度為基礎,並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簡化了訴訟程序。避免了因眾多當事人直接參與訴訟所帶來的諸多問題。根據《民訴意見》訴訟代表人的人數為2—5人。 在刑事和行政訴訟中,代表單位參加刑事或者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也是訴訟代表人。

(三)二者區別

1.與訴訟標的利害關係不同

訴訟代理人不是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既沒有共同的利害關係;而訴訟代表人本身也是當事人,他與被代表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或者相同的利害關係。

2.訴訟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同

訴訟代理人訴訟行為的目的不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而訴訟代表人所為訴訟行為的目的,既維護自己的利益,也要維護被代表人的利益。

2、產生的根據不同

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五、濫用代理權

代理權的濫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

(一)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項違法的行為。

(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自己代理)

(四)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雙方代理)

六、代理的特殊形式

(一)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但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代理行為。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範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

(二)越權代理

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代理權的範圍。

(三)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

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其意義在於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

三者關係:無權代理有廣狹二義。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1)狹義無權代理;(2)越權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3)表見代理。

七、代理權的消滅

(一)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二)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三)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係或者監護關係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

(四)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八、不能代理的情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一)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立遺囑、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放棄受遺贈、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等行為不適用代理。

(三)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約稿、預約繪畫、預約演出、授課、演講等特定的人身緊密相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完成,不適用代理。

【小測怡情】

1.【單選】下列關於代理的說法,錯誤的是( )。

A.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B.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C.代理人應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D.法律規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答案】 C

【解析】本題考查法律常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故選C。

2.【單選】下列代理行為中,不屬於委託代理的是( )。

A.招標代理

B.採購代理

C.訴訟代理

D.法定代理

【答案】 D

【解析】本題考查法律常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委託代理包括招標、採購、訴訟,不包括法定代理。故選D。

3.【多選題】根據《民法總則》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 )

A.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B.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

C.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答案】 BCD

【解析】本題考查法律常識。民法總則中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包括:(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在委託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託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故選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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