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和特徵
仲裁: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二)適用範圍
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不可以仲裁: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仲裁委員會
(五)仲裁協議
概念:雙方當事人自願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
(六)仲裁裁決
1、仲委會:仲委會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
2、迴避:仲裁員有下列情形必須迴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迴避申請:(1)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3、開庭:仲裁庭主持,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
4、不公開: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除外
5、和解:(1)達成和解協議:可以請求依據和解協議裁決,也可以撤回仲裁;(2)撤回仲裁後反悔:依仲裁協議仲裁
6、調解:(1)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2)調解書籤收後,生效
7、裁決:(1)少數服從多數,記錄少數意見;(2)不能形成多數,聽從首席仲裁員
8、履行:若不履行,則可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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