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年休假、婚假、產假、保胎假……這些假期該怎麼休?

還有6天就過年啦!

「2019年最新」年休假、婚假、产假、保胎假……这些假期该怎么休?

給你們整理出了

2019年最新9類假期彙總

法定節假日

元旦已經過了,我們從春節的放假安排情況開始吧。

與往年一樣,都是從除夕開始到大年初六,也就是公曆的2月4日到2月10日,一共是7天,然而上一週的週末兩天,需要調休。換句話說,春節時段是工作7天,休息7天,聽著也是不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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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清明,法定假期是1天,剛好是禮拜五,時間的話是在4月5日,當天三倍工資哦。所以放假時間和週末連一塊,4月5號~4月7號。也是無可厚非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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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節,這個就要重點說明下,按照以往慣例,只要法定假期不是週三,就和週末連休,但如果是週三,不進行任何調休,所以,五一勞動節放假時間是5月1日當天,無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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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是端午了,端午的話和清明一樣,法定假也是週五,所以沒有調休,放假時間為3天,從週五到週日,時間是從6月7號~6月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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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的中秋節距離國慶大概半個月,所以並未出現兩個假期連一起的情況,放假時間是9月13號~9月15號,共計3天,按照星期算的話是禮拜五到禮拜天,和端午、清明一樣的放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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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的國慶節,國慶節沒什麼好說的,肯定是十一黃金假期,從10.1~10.7,這裡小編想說的是調休安排。

一頭一尾的調休,分別是上一週的週日(9月29日)以及下一週的週六(10月12日),那時候我們估計都會算不清什麼時候該上班什麼時候該放假吧,實在是有點凌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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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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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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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婚假&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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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員工休婚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相關法律規定: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產假&護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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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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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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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

《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

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上海市勞動局的覆函》

勞險字〔1982〕2號

關於國營企業單位的女職工需要保胎休息,以及保胎休息和病假連續停止工作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經與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研究,答覆如下:

一、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

二、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領取疾病救濟費的女職工,按計劃生育時可以從生育之日起停發疾病救濟費,改發產假工資,並享受其它生育待遇。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從產假期滿之日起,繼續發給疾病救濟費。

三、保胎休息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時間應與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時間合併計算。

四、不按計劃生育懷孕的女職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時的待遇,仍按省、市現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探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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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職工享受探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參加工作滿一年及其以上的職工;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親和母親都不住在一起;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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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來自網絡

本文來源 | 瀋陽勞動法實務、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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