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疑似迷姦案一審男方被判無罪檢方抗訴 二審開庭女方提交新證據

男女同事酒吧喝酒之後,男方賓館開房,女方稱被對方下藥迷姦……2018年4月,一審法院審理判定男方不構成強姦,檢察院依法提起抗訴。2019年2月1日,這起離奇的疑似迷姦案二審在遼寧省撫順市中院開庭審理。

撫順疑似迷姦案一審男方被判無罪檢方抗訴 二審開庭女方提交新證據

受害者劉女士稱自己患上抑鬱症曾幾次自殺未果

>>>當事女方

酒裡被下迷藥帶到賓館遭強暴

1月31日晚,32歲當事人劉女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自己與被告人鄒某是撫順市開發區某政府機關同事。兩人雖是同事,但不在同一部門,只是偶爾有工作上的接觸,鄒某曾多次邀請她吃飯,都被她婉拒。劉女士堅決否認與鄒某處對象,因為31歲的鄒某已結婚,不僅有家室,還有孩子。

2017年6月13日下午,同事鄒某和張某再次邀請她,礙於情面,她答應一起吃飯。3人在餐飲店吃飯時,她喝下一瓶半啤酒。當晚,他們又到酒吧,鄒某點了一瓶威士忌和6瓶葡萄汁,她先後喝下兩杯調製的威士忌,隨後就變得迷迷糊糊,神志不清。她記得在失去意識之前,她說的最後一句話是讓張某送她回家。

14日凌晨4點,她迷迷糊糊被母親的電話吵醒,恍惚之中意識到自己和鄒某置身賓館……此後,隱約記得被鄒某帶上出租車回家……14日上午9點,她才意識到自己被鄒某在酒水裡下了迷藥強暴了。事後是警方告訴她和家人,鄒某趁她不省人事,先是將她帶到一家賓館,因未找到她的身份證,開房未遂。後又將她帶到另一家賓館,用她的醫保卡欺騙賓館服務人員開房,對她實施強暴。

劉女士稱,14日上午,在家人的過問下,鄒某到她家跪地抽自己嘴巴承認了對她實施強暴,並請求其家人不要報警,說來的路上就在想怎麼賠償。當時,劉女士的母親用手機偷偷對此做了錄音。14日下午,劉女士完全清醒後,母親帶她到醫院做了檢查並向撫順市順城區將軍派出所報案。民警帶她到撫順市中心醫院做了處女膜破裂鑑定,採血樣、尿樣、提取下體分泌物等,並對她身上、頭部的傷處進行拍照,她將案發時帶血內褲交給警方。

劉女士稱,案發後,鄒某的家人多次打電話,併到家裡來希望放棄對鄒某的刑事追究,他們願意賠錢私了。這個目的沒達到,鄒某的家人就動用各種關係,干擾正常辦案,直到6月28日(案發半個月)才對鄒某進行訊問。7月31日,鄒某在立案當天就被取保候審。鄒某不僅未受嚴懲,還不斷威脅、恐嚇劉女士,損毀她的名譽,她為此精神已近崩潰,患上了嚴重的抑鬱症,曾幾度自殺未果。

>>>當事男方

她裝醉 摟抱親吻自願發生關係

2018年1月,撫順市順城區檢察院向順城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鄒某犯強姦罪。劉女士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鄒某的強姦行為從重處罰,因其行為對她身心的巨大傷害,要求鄒某賠償醫療費20萬元。順城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

2019年1月31日和2月1日,華商報記者多次試圖與鄒某聯繫,但一直未果。(2018)遼0411刑初3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鄒某辯解稱,

案發當晚,劉女士並沒有喝多,一直是清醒的狀態,還曾主動摟抱他,並提出要與他開房。兩人到第一家賓館開房時,因賓館索要身份證未果。到第二家賓館開房時,為了能成功入住,劉女士是主動裝醉。在賓館裡,劉女士主動摟抱我,我倆就親上了……鄒某稱他與她的關係比較曖昧,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罪名不成立。

鄒某的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明鄒某“違背婦女意志”與劉女士發生性關係,沒有證據證明劉女士當晚醉酒;鄒某沒有違背劉女士意志強行與她發生性關係的主觀故意,劉某的接吻、擁抱等行為舉止超出了普通男人對其的認知能力。因此,鄒某無罪。

順城區法院審理查明,案發當晚9點13分,3人到酒吧喝了一瓶威士忌,離開時劉女士和鄒某相擁在一起。當晚10點56分,3人打車先送張某回家後,兩人到一賓館開房,在辦理入住手續期間,兩人在前臺接吻,因劉女士未帶身份證未能開房。後兩人到另一家賓館開房入住,自次日凌晨4點兩人離開,次日下午,劉女士向警方報警。法庭出示了報警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以及原被告雙方同事、賓館服務員等多位證人的證言。

順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沒有直接證據,而且現場及被害人處未提取到與被告人有關的痕跡或者DNA信息。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及其他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不能形成證據鏈條,被告人鄒某是否違背被害人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不清。因此,公訴機關指控指控鄒某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指控事實的證據不足。

2018年4月,順城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指控被告人鄒某犯罪事實及罪名均不成立,宣告被告人無罪。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

被害人失去自主意識被扛進賓館

撫順疑似迷姦案一審男方被判無罪檢方抗訴 二審開庭女方提交新證據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王振江律師稱對勝訴充滿自信

2月1日下午結束庭審後,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山東天盟律師事務所王振江律師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表示,自己受李女士委託介入二審程序依法追究被告人鄒某的刑事法律責任,撫順這起離奇的迷姦案有很多令人不可思議之處。

王振江告訴華商報記者,撫順市中院的不公開審理從上午9點開始,中午短暫休庭後,一直持續到下午4點結束,法庭未當庭宣判。法庭上,對辯護人和一審判決認定錯誤之處都作了一些澄清,並提供在卷證據予以證實。原告人一方提交了新的錄音證據,法庭將展開新的調查。被告人一方仍是堅持強調是劉女士自願發生性關係,鄒某的行為不構成強姦。

“很明顯被害人被下了藥,賓館監控視頻顯示,被害人已經失去自主意識,劉女士幾乎是被扛著進入賓館。”王振江表示,被告人鄒某在案發次日到劉女士家中跪地求饒,有錄音證明被告人鄒某承認自己做錯了,這個錄音是當時雙方談話過程中,劉女士的家人偷偷錄的,不存在脅迫問題。鄒某後來在公安機關訊問過程中承認與被害人劉女士發生性關係,而且案發第二天,被害人劉女士處檢證實處女膜新鮮破裂,尿檢結果證明有利眠寧藥物成分,這些足以證實被告人在被害人無意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應當屬於強姦犯罪行為。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順城區法院仍然判定不構成強姦,因此,撫順市檢察院對該案依法提起抗訴。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採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與暴力、脅迫相同的強制性質。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等等。

王振江表示,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或者在女方完全喪失意識的情況下,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就構成強姦罪。賓館監控視頻顯示,案發時劉女士步履不穩、幾乎被扛進賓館,而且之前有飲酒行為,事後又檢測出藥物成分,無論是酒還是藥物殘留,都能證明受害人劉女士當時是在完全喪失意識的非清醒狀態下,與被告人鄒某在賓館發生的關係,即便有摟抱、親吻等舉動,也不能否認鄒某違背劉女士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犯罪事實。王振江認為,只要承認喝了酒,並且檢測出了利眠寧藥物成分,加上受害女方的處檢結論,就足夠證明一切,所以,他對勝訴充滿信心。

此外,王振江還向華商報記者透露:“更恐怖的事,是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被害人家屬懷疑提交的帶血內褲差點被當地警方調包!”王振江表示,案發後公檢法公正辦案一直受到干擾,導致案件在偵查階段重要證據不調取、調取後不提供。

案發後,鄒某到受害人劉女士家跪地認錯,承認發生性關係的原始錄音,以及劉女士與鄒某微信內容的手機交給順城警方做了拷貝,但警方並未將能夠證明鄒某犯罪事實的錄音移送檢察院。

強姦案中最關鍵的證據就是案發時內褲檢測精斑具有實效性,但當地警方一直拖延做鑑定。2017年8月24日,距案發近三個月,警方才出具撫順市技術總隊檢測鑑定報告,稱“未檢出嫌疑人的DNA,精斑”。二審補充偵查期間,受害人劉女士提出對內褲檢測有異議,要求到公安部重新檢測。但此時順城警方卻表示,被害人的內褲沒有送遼寧省公安廳檢測記錄,讓家屬去辨認內褲是不是被害人的,家屬辨認時感到十分震驚,他們懷疑這個內褲並不是案發後提交的那個帶血內褲。 華商報記者 燕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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