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擅自出售經適房不構罪?抗訴!法院改判了!

被告人超越職權擅自決定將3套經適房出售給不具備購買條件的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60餘萬元,一審法院卻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認定被告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近日,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徐州市銅山區房產與住房保障中心原副科級幹部鄭桂芹貪汙、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鄭桂芹的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徐州市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一審判決未認定鄭桂芹構成濫用職權罪確有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本案中,對於濫用職權犯罪,監察機關經調查認定,鄭桂芹任徐州市銅山區房產與住房保障中心副科級幹部期間,明知自己已不分管經濟適用房銷售工作,仍安排工作人員辦理房屋買賣手續,擅自決定將3套經適房出售給不具備購買條件的人,造成公共財產損失60餘萬元。

針對上述事實,監察機關嚴格按照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依法調取鄭桂芹的供述、證人潘某、楊某等人的證言,以及價格鑑定意見等證據。同時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證據。

案件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監察機關調查認定的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以濫用職權罪對鄭桂芹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鄭桂芹超越職權擅自出售經濟適用房確係濫用職權行為,但檢察機關認定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60餘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越权擅自出售经适房不构罪?抗诉!法院改判了!

收到一審判決書後,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及時向監察機關反饋一審判決內容,並徵求監察機關意見建議。

徐州市銅山區檢察院進一步梳理了濫用職權犯罪的事實和證據,徐州市檢察院組織專人進行閱卷審查,省檢察院全程跟進指導,切實履行訴訟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經研究認為,監察機關調取的價格鑑定意見能夠作為認定鄭桂芹濫用職權造成損失的依據,依法提起抗訴。

二審期間,檢察機關圍繞案件爭議焦點,通過研究經濟適用房方面的規章制度、諮詢專家、鑑定人員出庭等方式加強論證說理,闡明監委調查證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明鄭桂芹濫用職權的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60餘萬元,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遂撤銷一審判決相關內容,以犯濫用職權罪判處鄭桂芹有期徒刑1年,與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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