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將進行30天“大掃除”,嚴控自費藥!

上海放大招嚴控自費藥,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規範:

遴選:醫保藥優先、自費藥輪後

調整:放鬆藥佔比,壓縮自費藥

告知:患者不同意,無法開處方

監管:重點監控之,處方點評之

外配:可處方外流,禁誘導購藥

1月28日,上海市衛健委官網掛出通知,該市將規範自費藥採購及使用,該通知是對該市“1+7”配套文件的進一步細化和落實。

而此前,上海早已經對自費藥加強了監管,甚至對醫保定點藥店自費藥也納入管理。如果通知內容得以貫徹落實,上海市場上自費藥品的存在空間將進一步被壓縮。

【自費藥處於使用順序的末端】

首先,《通知》顯示,醫療機構對藥品的使用順序上,自費藥處於末端,在藥品遴選上,優先考慮基藥、醫保藥品、低價藥、上海市帶量採購目錄範圍等綜合性價比高的藥品,才輪到自費藥,並且要合理控制自費藥品使用比例。

【放開藥佔比,壓縮自費藥】

其次,應根據診療科目和醫療服務需要,配備供應治療必需藥品,不應以藥佔比考核等理由或名義影響藥品正常配備。這幾乎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藥佔比的限制,為醫保藥品打開了使用空間,間接壓縮了自費藥的使用。

【自費藥需告知患者、患者同意才能使用】

第三,包含自費藥在內的所有藥品,《通知》重申必須由藥學部門統一按規定通過陽光平臺採購供應。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

確因臨床需要使用自費藥品的,應嚴格履行書面告知制度,經患者或其委託人簽字同意後方可使用。

【重點監控、處方點評】

這還沒完,自費藥品還將被醫療機構納入本單位重點監控藥品範圍。建立和完善自費藥品定期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自費藥品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科室及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標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指標體系。

對開具自費藥品用量、金額靠前的科室及醫師進行公示;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培訓教育、批評、限制或取消處方權等措施,並與個人績效和年終考核、職稱晉升等掛鉤。

【嚴禁誘導患者院外指定藥店購藥】

除了以上在遴選、配備、使用上限制自費藥,上海市衛健委顯然考慮處方外流的因素,不排除某些醫療機構會為了藥品利益,與院外藥店有利益勾連,進行定向處方,因此規定:

醫療機構和醫師應保障患者購藥選擇權,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的要求,也不得強迫或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


當然,對於醫院沒有的自費品種,確需要到院外進行購買的藥品,《通知》也根據相關規定,對告知制度、審批或備案制度等,加強病歷記錄管理,進行了規範。

綜上,自費藥在上海的空間進一步被壓縮,正是:

遴選:醫保藥優先、自費藥輪後

調整:放鬆藥佔比,壓縮自費藥

告知:患者不同意,無法開處方

監管:重點監控之,處方點評之

外配:可處方外流,禁誘導購藥

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臨床藥事管理規範自費藥品採購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區衛生計生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中福會,各市級醫療機構,市衛生計生委監督所,市臨床藥事管理質控中心: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醫療機構臨床藥事管理,規範處方行為,推進落實整治醫藥產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根據《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上海市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管理規定》《上海市醫療機構處方點評工作管理規定》《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自費藥品採購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本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醫療機構臨床藥事管理,規範自費藥品採購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明確要求:

一、發揮藥事會職能作用,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各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藥事會”)應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加強本機構基本用藥供應目錄管理。

應根據診療科目和醫療服務需要,配備供應治療必需藥品,不應以藥佔比考核等理由或名義影響藥品正常配備。

遴選藥品應優先考慮基本藥物、醫保目錄範圍內藥品、國家和本市常用低價藥、上海市帶量採購目錄範圍等綜合性價比高的藥品,併合理控制自費藥品使用比例。

二、落實“1+7”配套文件要求,加強自費藥品管理

各醫療機構要認真推進落實整治醫藥產品回扣“1+7”配套文件,切實加強自費藥品採購和使用管理。

醫療機構臨床使用藥品(含自費藥品)應由藥學部門統一按規定通過“上海市醫藥採購服務與監管信息系統”(即“陽光平臺”)採購供應。醫療機構和醫師不得誘導或強迫患者使用自費藥品。確因臨床需要使用自費藥品的,應嚴格履行書面告知制度,經患者或其委託人簽字同意後方可使用。

醫療機構要將自費藥品納入本單位重點監控藥品範圍。建立和完善自費藥品定期監測評價和超常預警制度。自費藥品處方點評結果納入科室及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年度考核指標和醫師定期考核等指標體系。

對開具自費藥品用量、金額靠前的科室及醫師進行公示;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培訓教育、批評、限制或取消處方權等措施,並與個人績效和年終考核、職稱晉升等掛鉤。

三、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加強外配處方管理

醫療機構和醫師應保障患者購藥選擇權,不得限制患者自主提出持處方到零售藥店購藥的要求,也不得強迫或誘導患者到指定藥店購藥。

對個別患者人數極少、使用量極少的自費藥品,如需患者院外購買,醫療機構應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自費藥品採購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知情告知制度、審批或備案制度等,加強病歷記錄管理,醫師應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電子病歷應用管理規範(試行)》的相關要求,完善門診、住院病歷及電子病歷中自費藥品使用記錄。

醫療機構要利用門診大廳、候診點或便民服務檯等醒目位置的宣傳欄,主動告知本單位自費藥品和外配處方管理制度和流程,切實保障患者購藥知情權,並接受公眾監督。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市級辦醫主體要從減輕人民群眾看病就醫負擔,提高人民群眾健康獲得感,打造衛生健康行業風清氣正良好生態的高度提高認識,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加大對違規機構和個人懲處力度。

在本通知下發30日內,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和市級辦醫主體要組織轄區內及下屬醫療機構開展自查自糾,認真排查梳理問題,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此項工作是上海市衛生健康行業作風整治專項行動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市衛生健康委將結合專項行動開展現場督查,對執行落實不到位的醫療機構進行通報批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存在不規範行為的機構和個人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處。

特此通知。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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