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楚雄州首例校車危險駕駛案2人獲刑!

今天下午,楚雄州首例校車危險駕駛案在祿豐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2人獲刑。

2018年11月28日下午,祿豐縣仁興鎮紅太陽幼兒園法人李文瓊明知其丈夫王尹平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仍任由王尹平駕駛雲E36965號中型專用校車送超過核定載人數幼兒園學生回家。16時50分許,王尹平駕駛雲E36965號中型專用校車在白沙至左所1公里500米處,實施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被祿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羅茨中隊民警當場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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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獲現場,民警對雲E36965號中型專用校車的載人情況進行清點,雲E36965號中型專用校車核定載人數為19人,被查獲時實載36人,實際載人數超過核定載人數的89.4%,王尹平、李文瓊的行為已涉嫌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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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偵辦過程中,祿豐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到該案中,對案件辦理證據收集等方面進行了指導,辦案民警從每一個微小細節入手,認真收集證據,從書證、視頻資料、筆錄、社會調查等方面入手,使本案犯罪嫌疑人的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18年11月28日王尹平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祿豐縣公安局抓獲,12月03日,犯罪嫌疑人王尹平、李文瓊被立案偵查。12月05日犯罪嫌疑人王尹平被祿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12月18日,被祿豐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2月09日犯罪嫌疑人李文瓊被取保候審。該案於2018年 12月27日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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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發生後,祿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高度重視,立即將案情抄告祿豐縣教育局、祿豐縣安監局、 祿豐縣交通運輸局、交通運政管理所,同時制定了祿豐縣校車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對全縣校車拉網式排查和檢查督促。該案的成功偵辦,得益於祿豐縣人民檢察院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提前介入,從偵查到批准逮捕一氣呵成,是一起公安機關與檢察院聯合辦案的經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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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於2019年1月23日下午在祿豐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尹平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李文瓊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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