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產品質量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最新調整與修訂

關於對《產品質量法》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最新調整與修訂

天縱檢測(SKYLABS)注意到,在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集中發佈了一批修訂法律的決定,其中涉及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對於搞檢測和質量鑑定的機構來說,“質量法”和“商檢法”均是經常被引用到的上位法,因此相對更加重要,故我們特別把兩部法律的修訂細節予以介紹。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出的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將第二十二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四)將第四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中的“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去第七十條中的“本法規定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將“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範圍決定”修改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的修改

(一)將第二十四條中的“國家商檢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十五條中的“商檢機構”修改為“認證機構”,“國家商檢部門”修改為“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現此條變為“認證機構可以根據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同外國有關機構簽訂的協議或者接受外國有關機構的委託進行進出口商品質量認證工作,准許在認證合格的進出口商品上使用質量認證標誌。”;

(三)將第三十六條中的“由商檢機構責令改正”修改為“由商檢機構、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

正是基於“質量法”和“商檢法”的相應職能授權,2017年1月11日,國家質檢總局正式批准了上海新驀爾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天縱檢測和天縱鑑定)成為“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機構”。據此天縱檢測和天縱鑑定可以接受委託,辦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鑑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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