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杭州律師說中了!董明珠拿到一張證監會“罰單”

2019-02-02 09:30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章卉

農曆春節前夕,當格力的工人們高高興興把家還之時,他們的掌門人董明珠卻收到了一張“罰單”。

浙江新聞客戶端記者查證了證監會廣東局網站,看到了白紙黑字的這份警示函。

被杭州律师说中了!董明珠拿到一张证监会“罚单”

事實上,董明珠直抒胸臆之後,杭州本地一位專攻證券領域、曾為中小股東告贏趙薇的裕豐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厲健已經敏銳地注意到了董明珠言行的紕漏,隔空喊了兩次警示函。

近日,《2018年度中央空調行業研究報告》顯示,格力中央空調2018全年銷售額突破240億元,市場佔有率全行業第一。那麼,原本應該心情不錯的董明珠緣何會被廣東證監局警示呢?

原來,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在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佈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信息。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佈2018年度業績預告。董明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董明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厲健律師注意到,1月16日下午董明珠發表稅後利潤言論,當晚格力電器發佈業績預告,1月17日深交所發出關注函,監管介入速度可謂是“迅雷不及掩耳之勢”。相比之下,格力電器沒有迅即回應。當時他就預判:監管可能對董明珠出具警示函或給予譴責、處分。

厲健律師告訴記者,董明珠因洩露未公開重大信息事件上熱搜,不僅僅因為她是名人,更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高管不當言論可能侵害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何判定名人言論自由和上市公司高管職務行為的法律邊界?如果觸碰信息披露紅線,後果又是什麼?這是值得討論的話題。

厲健進一步指出,根據《證券法》第74、75、76條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應當嚴格守法、謹言慎行,公司稅後利潤260億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當然屬於“重大事件”“內幕信息”,足以影響公司股價和投資者決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披露信息,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證券交易所登記,並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媒體發佈。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佈信息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上市公司高管“大嘴巴”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案例,這不是第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

類似的案例此前也出現過。2017年12月22日,泰禾集團董事長黃其森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2018年,泰禾集團銷售額的目標是再翻一番至2000億元。”2018年1月2日,黃其森因違規洩露業績目標被深交所出具了關注函;

2012年,錢江摩托董事長在接受其他媒體採訪時提前透露全資子公司前三季業績情況,也曾被質疑涉嫌信批違規。

最著名的莫過於被譽為我國“洩露內幕信息”第一案的杭蕭鋼構案件。2007年2月12日,時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峰將“安哥拉項目涉及300億金額”的消息透露給其他人。2月15日,杭蕭鋼構發佈公告稱,“公司正與有關業主洽談一境外建設項目,該意向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人民幣約300億元,該意向分階段實施,建設週期大致兩年。若公司參與該意向項目,將會對公司2007年業績產生較大幅度增長。”

2007年5月14日,證監會發布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杭蕭鋼構及單銀木等人)》。經查,杭蕭鋼構在安哥拉住宅建設項目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誤導性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決定給予這家公司和相關高管警告,並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證監會還認定杭蕭鋼構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誤導性陳述,公司董事會秘書潘金水是部分誤導性陳述的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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