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杭州律师说中了!董明珠拿到一张证监会“罚单”

2019-02-02 09:30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章卉

农历春节前夕,当格力的工人们高高兴兴把家还之时,他们的掌门人董明珠却收到了一张“罚单”。

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查证了证监会广东局网站,看到了白纸黑字的这份警示函。

被杭州律师说中了!董明珠拿到一张证监会“罚单”

事实上,董明珠直抒胸臆之后,杭州本地一位专攻证券领域、曾为中小股东告赢赵薇的裕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厉健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了董明珠言行的纰漏,隔空喊了两次警示函。

近日,《2018年度中央空调行业研究报告》显示,格力中央空调2018全年销售额突破240亿元,市场占有率全行业第一。那么,原本应该心情不错的董明珠缘何会被广东证监局警示呢?

原来,作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明珠在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董明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厉健律师注意到,1月16日下午董明珠发表税后利润言论,当晚格力电器发布业绩预告,1月17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监管介入速度可谓是“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相比之下,格力电器没有迅即回应。当时他就预判:监管可能对董明珠出具警示函或给予谴责、处分。

厉健律师告诉记者,董明珠因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事件上热搜,不仅仅因为她是名人,更主要的原因是上市公司高管不当言论可能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判定名人言论自由和上市公司高管职务行为的法律边界?如果触碰信息披露红线,后果又是什么?这是值得讨论的话题。

厉健进一步指出,根据《证券法》第74、75、76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应当严格守法、谨言慎行,公司税后利润260亿元在未依法披露之前当然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足以影响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上市公司高管“大嘴巴”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例,这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

类似的案例此前也出现过。2017年12月22日,泰禾集团董事长黄其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2018年,泰禾集团销售额的目标是再翻一番至2000亿元。”2018年1月2日,黄其森因违规泄露业绩目标被深交所出具了关注函;

2012年,钱江摩托董事长在接受其他媒体采访时提前透露全资子公司前三季业绩情况,也曾被质疑涉嫌信批违规。

最著名的莫过于被誉为我国“泄露内幕信息”第一案的杭萧钢构案件。2007年2月12日,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的罗高峰将“安哥拉项目涉及300亿金额”的消息透露给其他人。2月15日,杭萧钢构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有关业主洽谈一境外建设项目,该意向项目整体涉及总金额人民币约300亿元,该意向分阶段实施,建设周期大致两年。若公司参与该意向项目,将会对公司2007年业绩产生较大幅度增长。”

2007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及单银木等人)》。经查,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决定给予这家公司和相关高管警告,并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证监会还认定杭萧钢构在披露的信息中有误导性陈述,公司董事会秘书潘金水是部分误导性陈述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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