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外資三法” 外商投資法是否包括港澳臺投資引關注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作為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29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外商投資法草案,有望替代“外資三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那麼外商投資法是否包括港澳臺投資?29日下午分組審議外商投資法草案時,這一問題引發關注。

“外商投資法包括不包括港澳臺投資?”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假如不包括,那麼外商投資法生效或者實施那天開始,以前的外資三法都沒有了,那麼港澳臺的投資是什麼法律基礎給他保障?”

委員譚耀宗也提出,“在草案中並沒有明確表明香港企業是否適用於外商投資法。在原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相關條文、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的第82條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的第57條都提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中國公民在大陸設立全部資本為其所有的企業,參照本實施細則辦理。所以,如果之前的‘外資三法’取消,相對應的實施細則也會失效,那麼香港企業應該如何定性?是否還屬於外資企業?因此我們建議在法律中明確,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也適用本法規定。”

委員張志軍則表示,“為什麼在外商投資法中沒有把適用或者參照適用寫入?最主要的是法律上的考慮。因為這部法開始講得很清楚是外商投資,所謂外商投資是指外國自然人、企業和其他組織對中國境內的投資。這次又明確強調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所以這裡首先要明確這是涉外的而不是涉內的法,這是一個重大的法律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界定港澳臺投資的性質,從大原則來說我覺得應該界定為特殊內資。要解決港澳臺人士的顧慮,可以考慮採用兩個辦法:一是外商投資法出臺後,國務院可以通過行政法規作出說明,給港澳臺企業一顆定心丸;二是研究制定涉港澳臺投資的相關法律。”

委員郭振華認為,“針對社會關注的港澳臺投資問題,我同意港澳臺投資不在本法中作出直接規定,也不直接適用本法,但是考慮到40年來外資管理的實踐,還是應當對此問題有一個適當的說明。”

校對 郭利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