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費比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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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費比例的程序!

前言:前兩篇文章中分別介紹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以及拒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勞動者辦理住房公積金開始賬戶的法律責任,沒有看過的朋友可以點擊鏈接查看《 》《 》。但若用人單位經營狀況不好時,可以緩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嗎?

一、用人單位經營狀況不好時,可以緩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及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四條的規定,當用人單位經營困難時可以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繳費比例。

二、用人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繳費比例,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通過,並報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

用人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者降低繳費比例需要兩個前提,一是用人單位內部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二是要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緩繳或者少繳只是暫時性的,待以後用人單位經營效益好的時候,要把緩繳的部分補繳進去,但是降低繳費比例的無需補繳,只需要提高到正常繳費比例即可。

附法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四、各地要按照《條例》規定,建立健全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制度,明確具體條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辦理程序。未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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