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费比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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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申请缓缴或者降低缴费比例的程序!

前言:前两篇文章中分别介绍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开始账户的法律责任,没有看过的朋友可以点击链接查看《 》《 》。但若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时,可以缓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吗?

一、用人单位经营状况不好时,可以缓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经营困难时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费比例。

二、用人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费比例,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并报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用人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缴费比例需要两个前提,一是用人单位内部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二是要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缓缴或者少缴只是暂时性的,待以后用人单位经营效益好的时候,要把缓缴的部分补缴进去,但是降低缴费比例的无需补缴,只需要提高到正常缴费比例即可。

附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四、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明确具体条件、需要提供的文件和办理程序。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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