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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科 普
【案情簡介】
2018年11月21日,出租車司機李某駕駛蘇B*T***小型轎車,在無錫蘇南碩放國際機場出租車候客區排隊等客。
11時25分,乘客徐某上車,徐某告知李某自己要去蘇州西環路附近,李某表示不打表計價,並提出車費總共200元(包含高速通行費)。
徐某不同意,於是在車輛行駛至機場國內到達5號門與6號門中間時,司機李某讓乘客徐某下車。
在無錫蘇南碩放國際機場,因當事人李某涉嫌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被新吳區運政執法人員查獲。
【案件評析】
經過調查取證,新吳區運輸管理處認為當事人李某拒載、議價、途中甩客的違法行為成立。
李某駕駛的是一輛巡遊出租車,應當使用計價器計算車費,而李某提出不打表即不使用計價器計費,並要求乘客徐某支付200元車費的行為屬於議價行為。
在候客區乘客徐某已經坐上李某駕駛的出租車,車輛運行至機場國內到達5號門和6號門中間時,駕駛員李某讓乘客徐某下車,李某的行為屬於途中甩客;駕駛員李某由於乘客徐某不同意其提出的支付200元車費的要求而很快將其趕下了車,出租車司機嫌棄車費低而不願意接送乘客的行為屬於非法拒載。
綜上,駕駛員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修正)第23條第8項的規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同時,依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修正)第47條第1項的規定,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鑑於當事人李某是初次違法,且現場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最終,新吳區運輸管理處決定給予李某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並責令其立即改正,同時依據《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第64條的規定,記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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