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公文,讓造價工程師證書含金量暴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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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財政部發布《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

《辦法》明確提出具有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擔任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之前《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取得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等需要具有一系列嚴格條件才能擔任合夥人,《辦法》出臺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含金量進一步提高。(文末附通知原文)

前段時間住建部發布的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明確新增二級造價工程師等一系列重要政策,加上近期住建部標準定額司印發《2018年工作要點》,明確提出2018年修訂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修訂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統一全國工程計價規則。

造價行業即將迎來大變革!

一紙公文,讓造價工程師證書含金量暴漲!


財政部關於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會〔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為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的貫徹實施,不斷激發會計服務市場活力,推動會計師事務所規範可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附件: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

財 政 部

2018年2月6日


附件:

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管理,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條件,但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以下簡稱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工作;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

(三)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取得上述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從事與該資格相關的工作;

(五)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於6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5年。

第三條 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在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總數中的比例,以及在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總人數中的比例不得超過20%。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且任一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均不得位居合夥人合夥財產份額前5位。

第四條 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履行內部特定管理職責或者從事諮詢業務的合夥人,但不得擔任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和分所負責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該會計師事務所實施控制。

第五條 有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合夥人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業許可時,除了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有關的下列材料: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一)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情況表(附表);

(二)有效身份證明;

(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書面承諾函;

(五)由省級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造價工程師連續5年從事與該資格相關工作的證明由該工作經歷所在單位出具,資產評估師前3年內因執業行為受行政處罰情況無需提供證明,由省級財政部門自行查驗;

(六)近1年的社保繳費記錄,退休人員提供退休證複印件。

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是境外人員或移居境外人員的,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五項條件的住所有效證明和居留時間有效證明及承諾函。

第六條 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新增或變更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的,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備案。對於新增加的合夥人,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有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合夥人的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向省級財政部門進行年度報備或者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備案時,還應當報送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情況表。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發現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其他專業資格合夥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九條 同時持有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和其他專業資格,但以其他專業資格身份成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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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住建部官方網站發佈了題為“關於徵求《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重點說明

1、 造價工程師考試分為一級造價工程師和二級造價工程師,原造價工程師考試等同於一級造價工程師;

2、 一級造價工程師由原來的2個專業方向改為4個專業方向,分別為:土建、安裝、交通、水利;

3、 一級造價工程師報考條件變化,非本專業考生也可以考,只增加一年工作年限;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4、 一級造價工程師考試周期由原來的2年內通過改為4年內通過;很有可能考試難度會加大!

5、 二級造價工程師應該是由造價員改變而來,考試科目同原造價員考試科目,但官方未明說,原造價員證書是否效力不變,且未明說憑原造價員證書可以領取二級造價工程師證書,建議已有造價員的同學更改考取二級或一級造價工程師;

6、 二級造價工程師考2個科目,2年內通過考試,造價和工程管理本科學歷還可以免考一科;

7、二級造價工程師省內有效,

一年至少考試一次。

8、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二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助理工程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9、凡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建設、設計、施工、造價諮詢等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崗位配備造價工程師。在工程有關企業(設計院、造價事務所、施工單位、甲方單位等)有造價證書的人將會更受重視。


住建部發文,修訂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修訂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統一全國工程計價規則就在今年!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印發《2018年工作要點》。

1、建立“結果控制”的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體系,明確工程建設技術底線

  • 提高工程建設規範系統性。以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取代現行分散的強制性條文。
  • 以工程項目整體為對象,明確目標、性能控制要求,突出“結果控制”。
  • 提升工程建設規範剛性約束。將工程建設規範逐步與現行法律法規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設規範法規效力。

2、建立全國統一的工程計價規則

  • 完善建設工程造價費用項目構成,適應建設項目造價控制和工程總承包需要。
  • 完善工程量清單格式、項目組成、費用構成、編制方法,統一全國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和計價規則。
  • 統一消耗量定額編制規則,工程造價綜合指標指數和人工、材料價格信息發佈標準,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建設市場。

3、完善工程建設全過程計價依據體系

  • 以服務工程建設全過程為目標,完善工程前期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以及使用維護定額等計價依據。
  • 建立適應工程總承包模式的計價規範,修訂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和計算規範。
  • 編制滿足城鄉建設管理需要的綜合性建設經濟指標,為政府宏觀調控和合理配置資源提供依據。

4、造價師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修訂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造價工程師註冊管理辦法,規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和造價工程師執業行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

5、放開社會團體和企業制定標準的資格,推動社會團體和企業成為工程建設標準的有效供給主體。對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不設行政許可,不需行政備案。

政府由事前技術審批,轉為程序性審查和事中事後監管。

腦補”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

2月23日,財政部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4號),規定“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該通知在朋友圈中廣泛傳播。

需要注意到,上述三種資格的人擔任合夥人的僅限於“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但究竟什麼是“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呢,下面我們一起來學習一下。

“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來源於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0〕12號),該文件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四條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於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

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應當有25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夥人、50名以上的註冊會計師,以及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本。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其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點這免費下載施工技術資料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成為合夥人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不超過65週歲。

第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四)該類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總數的20%;

(五)該類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

(六)該類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七)年齡不超過65週歲。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後,持有合夥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夥人應當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可見,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是有較高的門檻條件,財政部印發《其他專業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8〕4號),規定“具有中國資產評估師、中國稅務師、中國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是在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2010〕12號)中就早有提及,此次更多的是落實財會〔2010〕12號文

財會〔2010〕12號文的全文如下:

關於印發《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於

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

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0〕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工商局,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省級財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深刻認識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做好轉制涉及的各項行政許可、工商登記和備案工作。同時,要積極探索適應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特點的管理方法,不斷總結經驗,全面提升對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水平。對於工作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重大事項,請及時報告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後,應當按照國辦發〔2009〕56號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內部治理,健全管理制度,切實做到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一體化管理,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跨越式發展。

財政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關於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

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促進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於2010年12月31日前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鼓勵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於2011年12月31日前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

第四條 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於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

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是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高水準,能夠為大中型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提供專業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20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含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第五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應當有25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合夥人、50名以上的註冊會計師,以及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資本。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其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最近連續5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的經歷,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3年: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的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成為合夥人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五)年齡不超過65週歲。

第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註冊造價工程師可以擔任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二)成為合夥人前3年內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三)有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最近連續5年從事相關工作的經驗;

(四)該類合夥人人數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總數的20%;

(五)該類合夥人所持有的合夥財產份額不得超過會計師事務所合夥財產的20%;

(六)該類合夥人不得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七)年齡不超過65週歲。

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後,持有合夥財產份額前5位的合夥人應當具備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第八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轉制前的經營期限、經營業績可連續計算,執業資格相應延續,轉制前因執業質量可能引發的行政責任由轉制後的事務所承擔。

第九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制申請書;

(二)股東會、合夥人會議決議;

(三)合夥人身份證明覆印件,合夥人情況彙總表;

(四)合夥人的註冊會計師證書或者其他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五)合夥協議;

(六)經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七)驗資報告;

(八)能證明本暫行規定第七條各項條件的社會保險、工資關係等相關資料。

第十條 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合夥協議中至少明確下列事項:

(一)合夥人入夥、退夥機制;

(二)合夥事務的執行;

(三)利益分配和風險分擔方式;

(四)爭議解決辦法;

(五)解散與清算。

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轉制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省級財政部門批准轉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核對有關複印件與原件是否相符。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受理申請或者不予受理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將申請材料中有關會計師事務所名稱以及合夥人執業資格及執業時間等情況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

(四)作出批准轉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下達批准文件、換髮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並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組織形式;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姓名;

3.會計師事務所主任會計師的姓名;

4.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

5.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不予批准轉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批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二條 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過程中涉及合夥人變更的,應當在申請轉制的同時,按照《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省級財政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並向財政部備案。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作出批准轉制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批准文件連同下列材料報送財政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一)批准會計師事務所轉制情況備案表(附表1);

(二)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情況彙總表(附表2)。

財政部發現批准不當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省級財政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批准文件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十五條 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財政部門的轉制批覆文件辦理有關工商登記手續。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應當辦理合夥企業的設立登記,同時原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原組織形式為普通合夥制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按變更登記辦理。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轉製為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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