涇縣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本地區“善心匯” 傳銷組織

傳銷組織

泾县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本地区“善心汇” 传销组织

2018年12月14日,“善心匯”組織的締造者張天明轟然倒下: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張天明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一億元。隨著“總舵主”的倒下,各地“善心匯”的主要發起人、積極參加者也陸續被繩之以法。

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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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張天明宣判後的第4天,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涇縣“善心匯”組織的主要發起人、積極參加者張某某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也是終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非法所得人民幣16萬餘元被依法責令退賠。

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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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曾經在廣西參與傳銷活動,該次在“善心匯”傳銷活動中,屬涇縣最高位級的上線,位居整個會員網絡的16層,其在涇縣、蕪湖等地直接和間接發展的下線網絡有11層,共計1164個會員帳號,非法獲利共計164940元,對“善心匯”組織的擴大和蔓延起了關鍵作用,屬於該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兩級法院據此作出上述處罰,並基於非法傳銷活動的社會危害性,未採納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的意見。

“善心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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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匯”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經司法機關審理查明,“善心匯”組織依託“善心匯”網站的“眾扶互生大系統平臺”,以“扶貧濟困、均富共生”的名義,吸引大眾參與所謂“佈施”(捐贈)和“受助”(受贈),並從中騙取財物。檢察官提醒,隨著“互聯網+”在各個領域的縱橫發展,犯罪活動類型日趨多樣,市民在接觸新興網絡平臺時應當抱有警惕之心,不貪圖眼前短利,不抱有僥倖心理,避免落入傳銷活動的騙局中,造成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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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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