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了婚 房子怎麼分

離了婚 房子怎麼分

離婚後,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激化,法官提醒群眾,在婚姻走到盡頭時,應平等協商,互相尊重,互相諒解,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商房屋分割。如果出現糾紛,應如何分割房產呢?

首付資助非權屬 莫將資金當房屋

由於購房壓力比較大,很多年輕人都靠父母資助買房,有的是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則是資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獨子,2008年小王與小劉登記結婚,兩年後小王父母拿出100萬元積蓄作為首付款為小兩口按揭買了一套兩居室商品房。購房合同由小王簽訂,房貸以小王的住房公積金辦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貸款。好景不長,因感情不和二人離婚,小劉認為房屋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則不同意,強調房子是父母對自己的個人贈與,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但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終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釋法

小王父母對所購房屋僅支付了首付款,屬於部分出資,無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小王的住房公積金在二人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小王實際上一直用共同財產在償還按揭貸款,但具體分割時應當根據公平原則,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資情況對其適當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房屋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這一條款應當作限制解釋,這裡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

協議終歸紙上字 贈與還需變登記

李先生和前妻離婚多年,其後與年紀比自己小20多歲的張女士相識,兩人迅速確定戀愛關係並於2010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別墅,張女士大學畢業後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沒有能力購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張女士的感情,李先生在結婚當天就和張女士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約定這套別墅產權在婚後歸張女士個人所有,與李先生無關。

巨大的年齡差距讓二人婚後矛盾重重,最終導致二人感情破裂。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並按照二人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判決別墅歸自己個人所有。李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當初簽訂協議是為了和張女士好好過日子,現在兩人即將離婚,房產證也並未實際變更登記,不同意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過戶手續。

釋法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和婚後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夫妻財產約定可以排除法定財產製的適用,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裡所指的財產約定是一種有對價的,雙方財產權益的安排,不包括將一方個人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外一方所有在實質上屬於無須對價的贈與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規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正是與上述兩部法律接軌的結果,在約定涉及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女士要求李先生按照協議履行變更登記的訴求。

房改房價格特殊 認定分割須公平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結婚30餘年,2015年兩人都從單位退休,本可安享晚年,兩人卻因為家庭瑣事一直爭吵,最終打算離婚。

兩人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對於婚後的一套房屋權屬卻爭執不下。原來何先生和金女士結婚前一直以個人名義承租單位分配給其居住的一套兩居室公房,90年代該公房進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價購得該房,購房款何先生稱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認為應當屬於其個人出資購得,且房改後房屋登記在何先生個人名下,該房屋應當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金女士則認為,該房改房是兩個人共同出資購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齡和職級,應當按照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故金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依法分割房改房。

釋法

房改房是指城鎮居民自行出資購買的根據國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從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產權過渡,是給城鎮無房居民和職工的福利,按照規定產權一般只能登記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來源主要分為單位自管公房和國家直管公房。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後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相關稅費。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正是針對房改房登記權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規定。雖然何先生購買的單位公房婚前由其個人承租,但對於購房款來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屬於個人財產,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產生共同債務的問題,購房款項仍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房改後產權登記在何先生名下,也應當認定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故法院最終判令該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經適房屋看政策 認定雖易分割難

周先生和黃女士於2009年經人介紹結婚,周先生系北京戶籍,黃女士系外地戶籍。二人婚前缺乏瞭解,婚後矛盾不斷,2010年,周先生經過搖號取得了一套位於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的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周先生以個人名義簽訂了購房合同並辦理了按揭貸款,以兩人共同財產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兩人每月用工資償還月供。2016年,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周先生個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協議離婚,但對這套經濟適用房的分割卻產生了分歧,雙方均主張取得該房屋的單獨所有權,並給予對方房價補償。雙方協商未果後黃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房屋歸自己所有,給予周先生價值補償。

釋法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本案爭議的經濟適用房屬於二人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償還月供購買,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經濟適用房與商品房存在明顯區別,它是北京市政府組織開發興建,並以較為經濟的房價向城鎮居民家庭銷售的房屋。經適房只針對北京市城鎮戶籍中的低收入群體,取得房產證後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時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本案爭議房屋屬於北京市經適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戶籍的城鎮居民享有產權。故法院最終判定房屋所有權歸周先生,由周先生參照同區域的商品房屋價值給予黃女士價值補償。

與經適房類似的還有“兩限房”,即限房價、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兩限房”和經適房一樣,也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給予城鎮居民的住房福利,購房人同樣需要具備北京市城鎮居民戶籍。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兩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鎮戶籍,應當判歸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則由得房方補償未得房方價值補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