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了婚 房子怎么分

离了婚 房子怎么分

离婚后,为妥善分割房屋,避免矛盾激化,法官提醒群众,在婚姻走到尽头时,应平等协商,互相尊重,互相谅解,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房屋分割。如果出现纠纷,应如何分割房产呢?

首付资助非权属 莫将资金当房屋

由于购房压力比较大,很多年轻人都靠父母资助买房,有的是全款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的则是资助首付。

小王是家中独子,2008年小王与小刘登记结婚,两年后小王父母拿出100万元积蓄作为首付款为小两口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小王签订,房贷以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小王支付按揭贷款。好景不长,因感情不和二人离婚,小刘认为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小王则不同意,强调房子是父母对自己的个人赠与,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释法

小王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小王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王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小王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这一条款应当作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协议终归纸上字 赠与还需变登记

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其后与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女士相识,两人迅速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别墅,张女士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女士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女士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女士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巨大的年龄差距让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终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按照二人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别墅归自己个人所有。李先生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是为了和张女士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

释法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

房改房价格特殊 认定分割须公平

何先生和老伴金女士结婚30余年,2015年两人都从单位退休,本可安享晚年,两人却因为家庭琐事一直争吵,最终打算离婚。

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对于婚后的一套房屋权属却争执不下。原来何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前一直以个人名义承租单位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两居室公房,90年代该公房进行房改,何先生以成本价购得该房,购房款何先生称是向其父母借的,他认为应当属于其个人出资购得,且房改后房屋登记在何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女士则认为,该房改房是两个人共同出资购得,且折算了金女士16年的工龄和职级,应当按照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金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房改房。

释法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是从公有住房到私有住房的产权过渡,是给城镇无房居民和职工的福利,按照规定产权一般只能登记在原承租人名下。房改房的来源主要分为单位自管公房和国家直管公房。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一定年限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关税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正是针对房改房登记权利人的特殊性所作的规定。虽然何先生购买的单位公房婚前由其个人承租,但对于购房款来源何先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即使是向父母所借,也只是产生共同债务的问题,购房款项仍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房改后产权登记在何先生名下,也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最终判令该房改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经适房屋看政策 认定虽易分割难

周先生和黄女士于2009年经人介绍结婚,周先生系北京户籍,黄女士系外地户籍。二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2010年,周先生经过摇号取得了一套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周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按揭贷款,以两人共同财产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两人每月用工资偿还月供。2016年,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周先生个人名下。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和打算协议离婚,但对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却产生了分歧,双方均主张取得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并给予对方房价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后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予周先生价值补偿。

释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争议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二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偿还月供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明显区别,它是北京市政府组织开发兴建,并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城镇居民家庭销售的房屋。经适房只针对北京市城镇户籍中的低收入群体,取得房产证后5年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本案争议房屋属于北京市经适房,只能由具有北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享有产权。故法院最终判定房屋所有权归周先生,由周先生参照同区域的商品房屋价值给予黄女士价值补偿。

与经适房类似的还有“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和经适房一样,也是北京市政府批准,给予城镇居民的住房福利,购房人同样需要具备北京市城镇居民户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两限房”,如果只有一方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应当判归本市居民所有,按照公平原则由得房方补偿未得房方价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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