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示結束,審核“暫停”,市場靜待新發審委亮相

近日,證監會發布了新一屆發審委的擬任名單,共有21人入選,公示時間為5天,截止日期是2019年1月23日,也許是受此影響,本週沒有安排首發上市的發審會議。市場廣泛關注的發審委換屆工作馬上就要結束,市場各方都在靜待新一屆發審委的正式成立。

2019年1月18日,證監會發布第十八屆發審委委員擬任人選名單,也代表著“超期服役”近四個月的“大發審委”(第十七屆發審委)即將謝幕。從新一屆發審委的擬任選名單來看,名單中僅有21人入選,無論是相比上一屆發審委人數,還是去年11月發佈的新一屆發審委候選人名單中的人數,都出現了大幅縮水,縮水幅度超過六成。

今天公示結束,審核“暫停”,市場靜待新發審委亮相


其中,不出意外的是,入選新一屆發審委大名單的21人中,全部來自於證監會、地方證監局、深交所、律所與會計事務所,沒有來自資產評估、高等院校、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資管等機構,這與去年11月份公示的第十八屆發審委候選人員名單相一致。然而,令人驚訝的是,來自上交所的候選人竟然也全部落選,發審委中沒有來自上交所的發審委員在歷史上也實屬罕見。考慮到科創板即將在上交所推出,而註冊制的審核也將由上交所審核部門獨立完成,因此此次上交所無人進入新一屆發審委或許也在情理之中。

發審委人數大幅縮水,券商、高校皆無人入選

根據證監會2019年1月18日晚間發佈的關於公示發審委委員擬任人選的公告披露,此次新一屆擬任發審委共有21人,其中1人來自證監會,即發審委主任委員(正司局級)、發行監管部副主任郭旭東,9人來自地方證監局,8人來自律所和會計師事務所,3人來自深交所。其中來自律所、會所等中介機構的擬任委員佔比為38%,接近4成,這與第十七屆發審委構成中中介機構的佔比相一致。不同的是,新一屆發審委無論從人數上,還是結構上,相較上一屆都出現了較大幅度的縮水。

首先在人數上,新一屆擬任發審委共計21人,而上一屆“大發審委”中專職委員42人,兼職委員21人,合計63人,此屆發審委人數相比上一屆縮水了近67%。此外,此次擬任發審委相比去年11月份發佈的新一屆發審委候選人員名單的淘汰率也是高得驚人。2018年11月27日,證監會在官網上公佈了第十八屆發審委委員的候選名單,共計53人,其中證監會派出機構18人、交易所7人、會計事務所15人、律所13人。此次入圍的21人中,除了證監會發行部副主任、主管發審委的郭旭東外,僅有20人從此前的候選名單中脫穎而出,這意味著有33名候選者落榜,淘汰比例高達62%。

其次在發審委的結構上,上一屆發審委63人大名單中4人來自證監會與會管單位、15人來自地方證監局、14人來自交易所、6人來自國家部委、8人來自高校與科研院所、5人來自律師事務所、4人來自會計事務所、另有7人來自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資管等金融機構,可見“大發審委”的人員結構複雜,委員幾乎來自於金融行業的各個領域。而此次發審委則顯得精煉的多,21人分別為來自於證監會與地方證監局、深交所、會計事務所和律所,沒有來自國家部委、高校、科研所、金融機構的兼職委員,所有發審委委員都為專職委員。

然而早前發佈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就明確提出調整發審委人員結構,並將發審委人數由66人改為35人,相應的候選人數量也有所減少。但目前來看,證監會發布的擬任人數也僅為21人,距離35人還有14人空缺位置。為何證監會在已經減員的情況下再次下調擬任發審委委員人數呢?對此,證監會內部人士表示,考慮到固定的委員人數難以適應動態變化的工作需要,為了進一步提高發審委組織管理的科學化水平,有必要設定一定的彈性調整空間;同時,兼職委員難以保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參與審核工作。綜合前述兩點考慮,才導致了此次發審委人數與結構的調整。

除此之外,新一屆發審委人數與結構的大幅縮水或許也與目前IPO數量以及審核進度的變化不無關係。2017年10月第十七屆發審委開始履職以來,困擾市場多年的IPO“堰塞湖”現象得到逐步消除,從2016年近680家排隊擬上市公司已降至目前的264家,同時符合條件的IPO企業審核週期也由過去3年以上大幅縮短至9個月以內,企業上市的進度以及流程都明顯加快,發審效率進一步提升。因此,精簡的發審委或許更有利目前“堰塞湖”疏通後的新股發行審核工作。

再將新一屆發審委擬任名單與上一屆“大發審委”委員名單對比,共有6位老委員入選了新一屆的發審委,分別為中國證監會發審委主任(正司局級)暨發行監管部副主任郭旭東、河南證監局綜合業務監管處處長馬小曼、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推广部副總監周輝、中匯會計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周海斌、北京國楓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馬哲、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黃偵武。

值得一提的是,擬任名單中排在第一位的郭旭東此前並未出現在候選名單上,其職位為“發審委主任委員(正司局級)、發行監管部副主任”,高於此前公示名單中的所有證監部門人員。其實,郭旭東還是發審委一位“四朝元老”,除任第十七屆發審委委員之一外,此前的第九、第十、第十一屆發審委都有她的身影。

而此屆發審委的年齡方面,擬任名單中最大的55歲,最小的38歲,70後的人數高達17人,佔到了發審委擬任委員總人數的81%,70後成為此屆發審委的中堅力量。然而,目前公示的21人發審委擬任名單還不完全是最後的第十八屆發審委聘用名單,上一屆“大發審委”發佈66人擬任用名單後,最終依然有3人被不幸淘汰。此屆發審委最終的確認名單又是否會發生變化,我們將持續關注。

上交所缺席實屬罕見,或與科創板註冊制有關

如果說第十八屆發審委委員擬用名單沒有出現來自於券商、高校等兼職委員屬於意料之中的話,那麼上交所也無一人入選恐怕就讓人有些驚訝了。第十七屆發審委中共有7位委員來自於上交所,佔到了發審委總人數的13%。此前發佈的第十八屆發審委委員53人候選名單中,也有兩位來自於上交所的候選人,分別為上證數據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總監級)裴林、上交所市場監察二部總監宋洪流。然而新發審委擬用名單中這兩人卻全部落選,上交所無人進入,這在歷屆發審委中都實屬罕見。

上一屆發審委中來自於上交所的7人全部為專職委員,那麼此次缺席發審委顯然不是如同券商、高校那樣,證監會精簡兼職委員所致。那又為何新一屆發審委中缺少了上交所這一常客的身影呢?這或許與即將上線的科創板以及擬施行的註冊制有關。

2018年11月5日,國家最高領導人宣佈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以支持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科創中心建設,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同時這也是首次在中國主板市場引入註冊制試點。目前可供科創板借鑑的註冊制基本可分為兩種模式。第一種是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的模式,其發行和上市被分成兩個相對獨立的過程:證監會擁有發行審核權,審閱發行註冊登記材料,可以決定某種證券發行登記是否可以生效;而證交所則擁有上市審核權,對申請上市的公司實行資格審查,然後決定是否准許上市。第二種是以我國香港地區和英國為代表,證交所同時擁有發行與上市的審核權。

目前A股的發行審核權和上市審核權,均集中在證監會發審委手中。而隨著科創板以及註冊制的推出,未來A股擬上市公司的發行與上市審核權大概率會由證監會下放到上交所的審核部門獨立完成。這或許也是上交所此次缺席證監會第十八屆發審委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業內人士表示,“第18屆發審委擬任委員中無一人來自上交所可能意味著科創板的發行審核權與上市審核權都將從證監會下放至上交所,這樣既可以提高科創板發行效率,也可以提高上交所的獨立性,但是證監會依然會保留相關權利,在發行審核中一旦認為科創板擬上市企業存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夠完備清晰,有權進行干預。”至於未來科創板與註冊制具體如何推行,上交所的審核部門又是否會具備對擬上市公司的獨立審核權利,我們也且關注著。

換屆在即發審會“停擺”,新規修訂加強對委員監管

隨著新一屆發審委的換屆在即,新股的首發審核也隨之停擺。按照證監會正常的新股審核進度,每週五晚間證監會會在官網披露下週上會審核的擬上市公司名單。然而2019年1月18日證監會僅發佈了新一屆發審委委員擬任名單的公示公告,並沒有發佈下週IPO審核的上會企業,發審委的審核工作截至目前已“停擺”一週。不出意外的話,按照5天的公示期,公示將於2019年1月23日截止,隨後新一屆正式的發審委委員將出爐,而新一屆發審委最快也將在1月底履行職責審核項目。

然而目前市場上最關心的問題是新一屆的發審委履職後,審核的力度以及A股擬上市企業的過會率是否依然會延續上一屆發審委期間的趨勢。據萬得數據顯示,2018年IPO企業首發過會家數共計111家次, IPO過會率為55.78%,刷新了近十年來的最低過會率。而2018年上會的總企業數為199家次,相比2017年479家次企業上會可謂是大幅縮水。但最近幾個月來,或許源於高要求審核壓力下對上市企業質量的優化,過會率出現了顯著的提高。數據顯示, 11月、12月的上會企業過會率都在70%左右。未來隨著新一屆發審委的上任,過會情況是延續上一屆僅有五成多的過會率,還是延續近幾個月來七成左右的過會率,或許是目前排隊中的擬上市公司、乃至整個市場最為關注的問題。

從2018年9月擬修訂的《發審委辦法》來看,證監會對發審委的監管力度進一步加強,而這種強監管的壓力很有可能進一步傳遞到發審委對擬上市公司的審核力度上。《發審委辦法》修訂後對委員解聘、監督、表決權的慎用都進行了進一步的完善。

首先在發審委委員的換屆與解聘方面,發審委換屆時委員候選人資格的獲得往往採取“個人意願+所在單位推薦”的模式。而修訂後的《發審委辦法》,強化了推薦單位責任。為保證權責相統一,單位有推薦委員的權利,也同時增加了推薦單位取消推薦的權利。同時修訂後的《發審委辦法》明確了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證監會可以增補新的發審委委員。

對發審委委員的監督方面,證監會在修訂後的《發審委辦法》中提出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反映發審委委員可能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暫停履行職務、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發審委辦法》修正後更是對新一屆發審委的表決權使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發審委辦法》修正指出,若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做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發行人沒有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向發行人進行書面反饋。此外,證監會還可以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情況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做出解釋和說明。

隨著“大發審委”即將謝幕,新一屆發審委也離履職越來越近,同時配合著《發審委辦法》修正法規的出臺,科創板與註冊制的試點也在緊鑼密鼓的推行籌劃,2019年A股的新股發行市場將演繹出一幅怎樣的畫卷,擬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又能否在第十八屆發審委的審核下進一步提升,我們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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