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解危通知》竟將小區夷為平地?“以拆危促拆遷”當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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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孫涵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在徵收拆遷中如遇“解危排險”,請堅決向法院起訴!——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馬麗芬律師團隊

【基本案情:徵收項目半路殺出解危通知】

北京市某區某小區本是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在此居住的人們也過得安靜祥和,趙先生、李先生等人便是其中幾戶。然而突然有一天區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決定對該小區所涉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徵收,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徵收項目本是利國利民的大事,趙先生、李先生也是全力支持。只不過補償不滿意,二人一直未簽署補償協議。鑑於下發了《徵收決定》,二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閆會東和畢文芳律師幫助其維權。

三位律師瞭解情況後,針對《徵收決定》提起了行政訴訟。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徵收要遵循正常的徵收流程,整個流程耗時將近兩年之久。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區政府為了加快徵收進度,將該小區的房屋門窗、牆體進行破壞,緊接著區房屋管理局對該小區未搬離的所有住戶下發了《解危通知》。通知中將該小區的房屋鑑定為D級危險房屋,處理建議為“停止使用,應採取措施解危”,“該房屋存在安全隱患,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為了避免發生安全事故,請上述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立即停止危險房屋的使用,並搬出該房屋。”好好的房屋被人為“拆”成了危房,又要面臨“被解危”的厄運,這無論如何是委託人所不能接受的。此時,他們寄希望於在明律師通過法律的途徑為他們討回公道。

一紙《解危通知》竟將小區夷為平地?“以拆危促拆遷”當判違法!

【律師辦案:一審提起“解危之訴”,卻慘遭敗訴】

在明律師認識到該“解危通知”對委託人的權益影響非同一般,認為區房屋管理局作出《解危通知》違反了《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全面勘察鑑定,解危方式不當,且程序存在違法之處。況且涉案房屋已經列入徵收範圍,房屋處於危險狀態系徵收方人為製造,區房屋管理局作為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部門,不追究徵收方的違法破壞行為,反而以解危為由要求被徵收人搬遷,屬於濫用職權介入徵收的行為。在明律師果斷指導委託人將區房屋管理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解危通知》。

雖然律師有充足的證據及理由認為區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解危通知》應當撤銷,但是一審法院認為區房屋管理局具有對本轄區內城市危險房屋進行管理的職權,且在得知涉訴房屋結構綜合安全性鑑定評級為D級,作出被訴《解危通知》並無不當,判決駁回趙先生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及三位律師對該判決結果著實大感意外和失望。

一紙《解危通知》竟將小區夷為平地?“以拆危促拆遷”當判違法!

【峰迴路轉:尋求切實有力證據及判例,二審大翻盤】

在三位律師在研究案件時,突然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中,有“王江超等3人訴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緊急避險案”,案情和本案几乎如出一轍,結果卻是天壤之別。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以“本案緊急避險決定所涉及的房屋建築位於農用地專用項目的房屋徵收範圍內,應按照徵收補償程序進行徵收,九臺區住建局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對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屬於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該緊急避險決定”。三位律師看到這個案例後喜出望外,從主體不適格、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等方面洋洋灑灑寫了幾頁上訴狀,主要理由包括:

其一,區房屋管理局無權對涉案房屋採取強制解危措施,其下發《解危通知》違背了《行政強制法》之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其有相應職權是錯誤的。

涉案《解危通知》採取的“停止使用,立即搬出”的解危措施,性質上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依據《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只能由法律、法規進行,除此之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區房屋管理局依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進行房屋安全管理並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前者是部門規章,後者是北京市政府規章,均無權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區房屋管理局據此進行解危於法無據。

其二,一審法院對於危房鑑定的主體不適格未予認定,區房屋管理局依據無權的鑑定申請人委託鑑定從而進行危房解危,從程序源頭上就是錯誤的,對此,一審法院避而不審,認定基本事實嚴重錯誤。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危房鑑定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本案危房鑑定是由小區所屬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由區房屋安全鑑定站鑑定。首先委託鑑定的主體就違背了前述規定。涉案房屋產權明確,趙先生作為所有權人及實際居住使用人,並沒有委託街道辦對其房屋進行鑑定,該鑑定申請本身就無權作出。其次,街道辦越過正當鑑定申請人直接委託鑑定之後,並未將此事告知於房屋產權人或使用權人,取得授權,使之配合安全鑑定,便於解危排險,趙先生在整個安全鑑定過程中毫不知情。最後,如果街道辦基於轄區內公共安全隱患考慮自行委託危房鑑定,那麼應及時告知使用“危房”人員,如此才符合其自身職責,符合危房解危之立法要旨,其行為才能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基礎上具備合理性和正當性。

一紙《解危通知》竟將小區夷為平地?“以拆危促拆遷”當判違法!

其三,涉案危房鑑定程序存在多處違法情形。

作為區房屋管理局下發《解危通知》,實施解危排險的關鍵程序,根據《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設立證明文件、檢測資質證書、檢查能力證明文件等文件,且涉案房屋未經實地查勘就被認定為危房,認定基本事實不全面、不準確。趙先生一直在涉案房屋處居住,在下發解危通知之前從未看到或接觸過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人員,也沒有任何人進行入戶調查、查勘,這樣的危房認定顯然不能反映客觀事實情況。整個房屋安全鑑定程序不公開、不透明,侵犯了趙先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辯權。

其四,涉案《解危通知》未依法對趙先生進行妥善安置,沒有具體明確的安置方案及安置措施,違背了危房解危的明文規定和法律精神。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及《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均明確危房解危要對房屋使用人進行妥善安置,但是涉案《解危通知》僅僅進行了“妥善安置”的文字描述,並沒有載明具體的安置方案和安置措施。僅憑這樣的描述,被解危相對人連最基本的安置房地點、安置房安全係數等等都不知曉,如何進行“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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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涉案《解危通知》涉嫌以解危排險的方式實現房屋徵收搬遷目的,行政程序及行為目的不具有正當性。

徵收決定下發後,趙先生的房屋已被納入徵收範圍。徵收人員對已搬遷居民房屋進行了破壞性拆除,其拆除程度直接導致上訴人所在單元、樓宇千瘡百孔,淪為危險房屋。在這一過程中,區政府始終未下發《徵收補償決定》。這一系列行為並不是孤立的,而是環環相扣的,而區房屋管理局在房屋徵收過程中以其職權實施解危排險,與區政府實施的徵收搬遷結果完全一致。顯然,這是利用職權之便,刻意規避補償程序,在徵收部門未予補償的情況下,借解除危房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嚴重違反了程序正當原則,嚴重侵害了趙先生在內的被徵收人的補償權益。

況且,根據既有判例以及同案同判的審判原則,區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解危通知》應當依法撤銷,以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司法審判不一致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公開發布的徵收拆遷典型案例無疑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鑑於在明律師的上訴意見有理有據且極為全面細緻,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且確認區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解危通知》違法。

通過這起看上去匪夷所思的案件,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不管是在集體土地還是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徵收,都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程序正當是行政行為的必然要求,也是對合法產權的保障之所在。類似於本案情形的“以拆危促拆遷”行徑無疑是應當予以譴責的,也必將為更多的司法裁判所否定。簡言之,徵收項目見到“解危通知”,請立即委託律師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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