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與“信源”之爭——評《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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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呦鹿鳴的《甘柴劣火》發佈之後被全網轉載,引起轟動的同時,也受到了“洗稿”和抄襲的質疑。傳媒界紛紛發表觀點,表明其對“洗稿”界限的思考,人民日報還發表了多篇評論文章。此次事件早已超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範圍,而是傳統媒體與新媒體和自媒體之間關於“信源”開放的爭奪戰。

新聞媒體人所稱的“洗稿”和抄襲是什麼關係?區分洗稿和信源的合理引用在法律上有何意義,二者的界限又在何處?本次《甘柴劣火》“洗稿事件”該如何定性?

事件回顧

1、2019年1月11日,自媒體呦呦鹿鳴發表文章《甘柴劣火》,以武威記者被抓事件切入,介紹王三運、火榮貴、馬順龍等人在甘肅任職期間的違法違紀行為,並由此引發對甘肅在改革中經濟落後局面的思考。

2、同日,財新網王和巖在社交媒體指責《甘柴劣火》抄襲,文中主要內容均出自財新的幾篇報道,自媒體時代就可以不採訪不花成本,躺著吃別的媒體的報道了嗎?

3、2019年1月12日,呦呦鹿鳴發出反擊,不同意抄襲並稱,“《甘柴劣火》原文接近20處信息源,財經網提供了關於武威事件火榮貴的一部分事實,但是不等於它可以壟斷新聞事實的傳播。文中並未據為己有,三次註明來自財經網。”

4、呦呦鹿鳴再次回應財新網記者的洗稿質疑,發表了《社會在崩塌——關於財新網記者攻擊呦呦鹿鳴一事的說明》一文。

5、2019年1月13日,針對自媒體“呦呦鹿鳴”的文章《甘柴劣火》疑似洗稿《財新》一事,財新傳媒主編凌華薇發文稱,《甘柴劣火》是赤裸裸的抄襲和侵權,從全文結構看,核心事實都來自財新,從文字比例上看,全文23.7%來自財新。此文13000字,8節,其中第三節95%的內容、第四節90%的內容和第五節30%的內容全部抄自財新的獨家報道。

一、媒體人所稱的“洗稿”和抄襲是什麼關係?

“信源”一詞應是新聞行業的專有名詞,多指新聞記者獲得某一新聞的信息來源,是所有新聞報道的事實基礎。近年來網絡自媒體發展迅速,許多自媒體運營者在沒有獨立信源的情況下,通過引用不同信源,用自己的表達方式重新寫一遍,並以原創文章名義對外發布,新聞界將這種非傳統的抄襲行為稱為“洗稿”。

2018年7月,國家版權局等四部門啟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18”專項行動,其中包括對“洗稿”行為的整治。但對於如何認定“洗稿”,目前仍然缺乏清晰的界定。

所謂抄襲,就是將別人的作品據為己有,不管是原樣照搬還是改頭換面,只要“實質性相似”了,就構成抄襲。這既是一個事實判斷,也是一個法律概念,雖然我國著作權法認定抄襲、剽竊構成侵權,但並未明確定義何為“抄襲”。在臺灣地區的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重製、改寫、編輯”均屬於抄襲範疇。所以,抄襲意味著作品“原創性”被否定,並非作者獨立創作完成。

這裡需要說明一點,抄襲作品並非完全沒有原創性,比如改寫的情形下(近似於我國著作權中的改編),改寫者仍然需要付出一些創造性的勞動,但其創作作品的核心仍然來自於原作品的創作,所以該作品整體的原創性仍然會被否定。

本次爭議核心也正是在此,財新指責呦呦鹿鳴是“洗稿”,是抄襲;而呦呦鹿鳴則反駁稱自己是獨立創作,還列出了20處信源,並指責財新不能壟斷信源。

由此可見,

“洗稿”是新聞媒體業的特有名詞,業內通常認為是一種獨創性不高的、甚至沒有獨創性稿件,或者說是略低於“抄襲”的一種不當行為。但這僅僅停留在新聞行業的認知上,並未上升到法律認知。洗稿行為是否屬於抄襲,是否侵權,至今沒有定論,也沒有可供參考的案例。

二、區分洗稿和信源的合理引用在法律上有何意義,二者的界限又在何處?

通說認為,著作權法只保護思想的表達,不保護表達的思想。新聞事實通常被認為屬於事實範疇,是被發現的,而不是被創作的,因此屬於思想範疇,不應當被任何人以著作權保護為由予以壟斷。

正是如此,每個獨立信源本身就是事實,無論被誰先發現,仍屬於公共資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這種使用,僅限於事實本身,而不應擴大到對事實的原創表達。比如記錄事實的照片、影像、或者是原創的文字,這些照片、影像、文字也是包含了作者的原創勞動,是對事實的原創表達,因而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的。

回到本次爭議,財新網的報道是獨立的調查報道,與普通的事實新聞是不同的著作權客體。雖然二者都屬於以事實為基礎的新聞作品,但二者的原創程度完全不同,保護範圍、保護界限自然會有所不同。正所謂原創在哪裡,保護就應當在哪裡,這才是著作權保護的核心。

通常一則時事新聞(比如報紙頭版新聞)多報道一件正在發生或剛剛發生的單一事件,時間、地點、人物、經過,更側重客觀事實的記錄;而調查報道則需要經過走訪調查,對多人、多事進行大量採訪,從而闡述一個系列事件的前因後果,報道不僅有大量客觀事件,也會帶有采訪人的主觀解讀。

在調查報道中,作者首先需要經過大量採訪,獲得眾多信源,然後將信源進行甄別、取捨、梳理、整合,形成自己的報道邏輯,最終通過自己的原創“文字表述”,形成最終報道。由此可見,雖然每一個獨立信源都是事實,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但對多個信源的取捨、梳理、整合、發掘內在邏輯關係的過程,以及最終原創文字都是作者高度原創的表達,都屬於著作權保護的範圍。

所以,不論是信源引用,還是洗稿,或是抄襲,這些都是隻有數量上的差異,並無本質區別,當原創方能充分展示自己文章的信源基礎、創作過程、原創表達之後,無論是公眾還是法庭審判者,都能更清晰的區分哪些是原創、哪些是表達,哪些應當受到保護;反之,泛泛而論,則會給侵權者留下更多逃避的空間。

三、本次《甘柴劣火》“洗稿事件”可能如何定性?

關於定性問題,到底是合理引用信源,還是抄襲,這是一個複雜的過程,本身需要詳細的比對,在時間有限的情況下,我僅僅選擇兩個比對方向,供大家參考。

(一)有關“馬順龍與火榮貴”文字描述的比對

以描述“馬順龍與火榮貴”關係的文字為例,短短170字,包括了馬順龍車被砸、馬順龍與火榮貴吵架、馬順龍開會不再坐主席臺回到記者席、馬順龍繼續在報紙上吹捧火榮貴、馬順龍與火榮貴化敵為友、火榮貴檢查工作不帶秘書帶馬順龍、政府開會馬順龍又回到主席臺。(詳見截圖)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財新網描述)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呦呦鹿鳴《甘柴劣火》描述)

兩篇文章在這裡的文字表述基本一樣,只是《甘柴劣火》一文刪除了原文的一些修飾用語,比如地頭蛇、強龍、灰溜溜等,但這並不影響這兩段文字表述的“實質性相似”。

兩文無論是在具體文字表述上,還是在事實的描述、選擇、因果關係、敘事邏輯等層面,均高度相似。

這種相似顯然不是偶然,而是在後作品有意為之,甚至明顯為了規避抄襲,故意刪除了修飾語,但這非但不能徹底免除抄襲嫌疑,反而證明了作者創作欠缺“獨立性”、“原創性”,這也是被認定抄襲案件中很重要的因素。

短短170字,這麼離奇曲折的敘事,說是故事也不足為奇。那麼這段文字還是一個獨立的信源嗎?還是某一個單純的事實嗎?這明顯是多個信源的集中表達,是作者對多個信源的認證、取捨、梳理、整合、發掘內在邏輯關係的成果,是作者高度原創的表達。

所以,僅就這一比對而言,呦呦鹿鳴早不是在引用某一獨立的信源、某一事實本身,而是引用了財新網作者對眾多信源整合的成果、甚至最直接的文字表達,在著作權法上,這就是對錶達的複製,至少也是改寫,已經涉嫌抄襲。

如果這段分析大家還不太理解,那再做一個類比。調查報道,就像是紀錄片(比如《舌尖上的中國》):素材都是來源客觀事實;每個鏡頭都是作者拍攝的;每個片段之間的連接、敘述,或者稱剪輯都是作者獨創的;通過這些對客觀記錄的敘述來表達作者的某一觀點或者情懷。

雖然紀錄片的每個鏡頭都是在記錄客觀事實,但這每個或長或短、或近或遠的鏡頭都是作者的獨立創作,這些鏡頭恰恰是最應當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而多個鏡頭的結合(剪輯)是作者進一步的創作,同樣受保護;再到敘事邏輯,則是作者最核心的原創。因此,如果另一部紀錄片,大量引用原創紀錄片多個連續的片段,並且與自己拍攝的內容融為一體、不加區分,或者僅僅只是最後做些評論,大家還會認為這樣的紀錄片是在合理引用信源嗎?難道不是抄襲?

(二)呦呦鹿鳴引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呦呦鹿鳴已經承認在《甘柴劣火》中引用了財新網的報道,並提出已經註明了引用自“三姐王和巖在財新網的報道”,這樣的引用方式全文有三處。似乎這樣的註明引用方式,可以為呦呦鹿鳴使用財新網的報道提供合理理由。

但呦呦鹿鳴引用方式有些特別,其並沒有像通常文學作品一樣,明確表明引用自哪個作者的哪篇文章,而是用“三姐王和巖在財新網的報道:……”,然後直接引用別人的報道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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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顯然,《甘柴劣火》這樣的表述方式、引用方式,更多的是將別人“文字表述”作為自己的文章內容。從作者的角度,使用這種特別的引用方式,是為了更能讓文章具有整體性;但另一方面,讀者就無法有效的區分哪些是作者原創的,哪些是引用他人的。從某種程度上,這種引用方式目的就在淡化引用,提高自己的原創性,因此,被引用者提出質疑,甚至指控抄襲也是有緣由的。

綜上而言,這篇《甘柴劣火》除了自認的20處信源,顯然還有其他信源,這已是不爭事實,可能作者自己都已無法明確區分。並且整片文章的敘事邏輯,也與財新文章存在較多的相似之處,如此多的相似、引用同時發生,難道真是巧合?至於是否會被認定抄襲,在沒有詳細比對之前確實無法給出最終結論,但通過前文的分析,這個嫌疑肯定是存在的,而且較高,一旦發生訴訟,至少這個印象分是肯定會丟光的。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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