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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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微信18995580086)

呦呦鹿鸣的《甘柴劣火》发布之后被全网转载,引起轰动的同时,也受到了“洗稿”和抄袭的质疑。传媒界纷纷发表观点,表明其对“洗稿”界限的思考,人民日报还发表了多篇评论文章。此次事件早已超出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范围,而是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和自媒体之间关于“信源”开放的争夺战。

新闻媒体人所称的“洗稿”和抄袭是什么关系?区分洗稿和信源的合理引用在法律上有何意义,二者的界限又在何处?本次《甘柴劣火》“洗稿事件”该如何定性?

事件回顾

1、2019年1月11日,自媒体呦呦鹿鸣发表文章《甘柴劣火》,以武威记者被抓事件切入,介绍王三运、火荣贵、马顺龙等人在甘肃任职期间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由此引发对甘肃在改革中经济落后局面的思考。

2、同日,财新网王和岩在社交媒体指责《甘柴劣火》抄袭,文中主要内容均出自财新的几篇报道,自媒体时代就可以不采访不花成本,躺着吃别的媒体的报道了吗?

3、2019年1月12日,呦呦鹿鸣发出反击,不同意抄袭并称,“《甘柴劣火》原文接近20处信息源,财经网提供了关于武威事件火荣贵的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它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文中并未据为己有,三次注明来自财经网。”

4、呦呦鹿鸣再次回应财新网记者的洗稿质疑,发表了《社会在崩塌——关于财新网记者攻击呦呦鹿鸣一事的说明》一文。

5、2019年1月13日,针对自媒体“呦呦鹿鸣”的文章《甘柴劣火》疑似洗稿《财新》一事,财新传媒主编凌华薇发文称,《甘柴劣火》是赤裸裸的抄袭和侵权,从全文结构看,核心事实都来自财新,从文字比例上看,全文23.7%来自财新。此文13000字,8节,其中第三节95%的内容、第四节90%的内容和第五节30%的内容全部抄自财新的独家报道。

一、媒体人所称的“洗稿”和抄袭是什么关系?

“信源”一词应是新闻行业的专有名词,多指新闻记者获得某一新闻的信息来源,是所有新闻报道的事实基础。近年来网络自媒体发展迅速,许多自媒体运营者在没有独立信源的情况下,通过引用不同信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重新写一遍,并以原创文章名义对外发布,新闻界将这种非传统的抄袭行为称为“洗稿”。

2018年7月,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其中包括对“洗稿”行为的整治。但对于如何认定“洗稿”,目前仍然缺乏清晰的界定。

所谓抄袭,就是将别人的作品据为己有,不管是原样照搬还是改头换面,只要“实质性相似”了,就构成抄袭。这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法律概念,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认定抄袭、剽窃构成侵权,但并未明确定义何为“抄袭”。在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重制、改写、编辑”均属于抄袭范畴。所以,抄袭意味着作品“原创性”被否定,并非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抄袭作品并非完全没有原创性,比如改写的情形下(近似于我国著作权中的改编),改写者仍然需要付出一些创造性的劳动,但其创作作品的核心仍然来自于原作品的创作,所以该作品整体的原创性仍然会被否定。

本次争议核心也正是在此,财新指责呦呦鹿鸣是“洗稿”,是抄袭;而呦呦鹿鸣则反驳称自己是独立创作,还列出了20处信源,并指责财新不能垄断信源。

由此可见,

“洗稿”是新闻媒体业的特有名词,业内通常认为是一种独创性不高的、甚至没有独创性稿件,或者说是略低于“抄袭”的一种不当行为。但这仅仅停留在新闻行业的认知上,并未上升到法律认知。洗稿行为是否属于抄袭,是否侵权,至今没有定论,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案例。

二、区分洗稿和信源的合理引用在法律上有何意义,二者的界限又在何处?

通说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表达的思想。新闻事实通常被认为属于事实范畴,是被发现的,而不是被创作的,因此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当被任何人以著作权保护为由予以垄断。

正是如此,每个独立信源本身就是事实,无论被谁先发现,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但这种使用,仅限于事实本身,而不应扩大到对事实的原创表达。比如记录事实的照片、影像、或者是原创的文字,这些照片、影像、文字也是包含了作者的原创劳动,是对事实的原创表达,因而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的。

回到本次争议,财新网的报道是独立的调查报道,与普通的事实新闻是不同的著作权客体。虽然二者都属于以事实为基础的新闻作品,但二者的原创程度完全不同,保护范围、保护界限自然会有所不同。正所谓原创在哪里,保护就应当在哪里,这才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

通常一则时事新闻(比如报纸头版新闻)多报道一件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单一事件,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更侧重客观事实的记录;而调查报道则需要经过走访调查,对多人、多事进行大量采访,从而阐述一个系列事件的前因后果,报道不仅有大量客观事件,也会带有采访人的主观解读。

在调查报道中,作者首先需要经过大量采访,获得众多信源,然后将信源进行甄别、取舍、梳理、整合,形成自己的报道逻辑,最终通过自己的原创“文字表述”,形成最终报道。由此可见,虽然每一个独立信源都是事实,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但对多个信源的取舍、梳理、整合、发掘内在逻辑关系的过程,以及最终原创文字都是作者高度原创的表达,都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所以,不论是信源引用,还是洗稿,或是抄袭,这些都是只有数量上的差异,并无本质区别,当原创方能充分展示自己文章的信源基础、创作过程、原创表达之后,无论是公众还是法庭审判者,都能更清晰的区分哪些是原创、哪些是表达,哪些应当受到保护;反之,泛泛而论,则会给侵权者留下更多逃避的空间。

三、本次《甘柴劣火》“洗稿事件”可能如何定性?

关于定性问题,到底是合理引用信源,还是抄袭,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本身需要详细的比对,在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我仅仅选择两个比对方向,供大家参考。

(一)有关“马顺龙与火荣贵”文字描述的比对

以描述“马顺龙与火荣贵”关系的文字为例,短短170字,包括了马顺龙车被砸、马顺龙与火荣贵吵架、马顺龙开会不再坐主席台回到记者席、马顺龙继续在报纸上吹捧火荣贵、马顺龙与火荣贵化敌为友、火荣贵检查工作不带秘书带马顺龙、政府开会马顺龙又回到主席台。(详见截图)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财新网描述)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呦呦鹿鸣《甘柴劣火》描述)

两篇文章在这里的文字表述基本一样,只是《甘柴劣火》一文删除了原文的一些修饰用语,比如地头蛇、强龙、灰溜溜等,但这并不影响这两段文字表述的“实质性相似”。

两文无论是在具体文字表述上,还是在事实的描述、选择、因果关系、叙事逻辑等层面,均高度相似。

这种相似显然不是偶然,而是在后作品有意为之,甚至明显为了规避抄袭,故意删除了修饰语,但这非但不能彻底免除抄袭嫌疑,反而证明了作者创作欠缺“独立性”、“原创性”,这也是被认定抄袭案件中很重要的因素。

短短170字,这么离奇曲折的叙事,说是故事也不足为奇。那么这段文字还是一个独立的信源吗?还是某一个单纯的事实吗?这明显是多个信源的集中表达,是作者对多个信源的认证、取舍、梳理、整合、发掘内在逻辑关系的成果,是作者高度原创的表达。

所以,仅就这一比对而言,呦呦鹿鸣早不是在引用某一独立的信源、某一事实本身,而是引用了财新网作者对众多信源整合的成果、甚至最直接的文字表达,在著作权法上,这就是对表达的复制,至少也是改写,已经涉嫌抄袭。

如果这段分析大家还不太理解,那再做一个类比。调查报道,就像是纪录片(比如《舌尖上的中国》):素材都是来源客观事实;每个镜头都是作者拍摄的;每个片段之间的连接、叙述,或者称剪辑都是作者独创的;通过这些对客观记录的叙述来表达作者的某一观点或者情怀。

虽然纪录片的每个镜头都是在记录客观事实,但这每个或长或短、或近或远的镜头都是作者的独立创作,这些镜头恰恰是最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而多个镜头的结合(剪辑)是作者进一步的创作,同样受保护;再到叙事逻辑,则是作者最核心的原创。因此,如果另一部纪录片,大量引用原创纪录片多个连续的片段,并且与自己拍摄的内容融为一体、不加区分,或者仅仅只是最后做些评论,大家还会认为这样的纪录片是在合理引用信源吗?难道不是抄袭?

(二)呦呦鹿鸣引用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呦呦鹿鸣已经承认在《甘柴劣火》中引用了财新网的报道,并提出已经注明了引用自“三姐王和岩在财新网的报道”,这样的引用方式全文有三处。似乎这样的注明引用方式,可以为呦呦鹿鸣使用财新网的报道提供合理理由。

但呦呦鹿鸣引用方式有些特别,其并没有像通常文学作品一样,明确表明引用自哪个作者的哪篇文章,而是用“三姐王和岩在财新网的报道:……”,然后直接引用别人的报道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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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显然,《甘柴劣火》这样的表述方式、引用方式,更多的是将别人“文字表述”作为自己的文章内容。从作者的角度,使用这种特别的引用方式,是为了更能让文章具有整体性;但另一方面,读者就无法有效的区分哪些是作者原创的,哪些是引用他人的。从某种程度上,这种引用方式目的就在淡化引用,提高自己的原创性,因此,被引用者提出质疑,甚至指控抄袭也是有缘由的。

综上而言,这篇《甘柴劣火》除了自认的20处信源,显然还有其他信源,这已是不争事实,可能作者自己都已无法明确区分。并且整片文章的叙事逻辑,也与财新文章存在较多的相似之处,如此多的相似、引用同时发生,难道真是巧合?至于是否会被认定抄袭,在没有详细比对之前确实无法给出最终结论,但通过前文的分析,这个嫌疑肯定是存在的,而且较高,一旦发生诉讼,至少这个印象分是肯定会丢光的。

“洗稿”与“信源”之争——评《甘柴劣火》被指洗稿事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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