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不如向老賴提起刑事自訴

最近遇到了一個刑事自訴案件,罪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用刑事手段來追回欠款。

“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不如向老賴提起刑事自訴

在法院打官司,我們常常聽到這樣一句話,叫做“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說的就是現在的執行狀況,這種贏了官司拿不回錢的情況有些是因為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這種誰都沒有辦法,畢竟你再有本事,也變不出來錢。但是更多的情況則是被執行人通過隱瞞轉移財產甚至是無償低價轉讓財產故意不去履行生效判決,也就是我們常常說的能而不為,就是“老賴”。

之前微博上引起熱議的“趙先生事件”,讓大家看到了執行案件中的諸多無奈。其實如果事實真的像趙先生視頻中說的那樣,被執行人黃淑芬不僅僅是拖延、逃避生效判決,而是在判決生效後月入數萬,買車買房的話,那麼其極有可能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定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僅僅刑期不低,而且該罪的自訴率極高,申請執行人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下可以自己直接向法院起訴。

90%的律師表示,大部分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都能通過倒逼手段追回欠款。要知道,刑事手段的嚴厲性是民事手段不可比擬的。前者涉及到坐牢,而坐牢對於公職人員來說意味著丟掉飯碗,即便對於非公職人員來說,一是看守所或者監獄的生活環境真心不好,二是一旦被判處刑罰,對於子女的上學就業都會產生很大影響。

另一方面從法院的角度來說,一是法院在此類案件中,一般都會尊重當事人的選擇,自訴人可以將撤訴作為履行生效判決的重要砝碼。二是諸多法院因為結案率考核等諸多原因,碰到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願意勸自訴人撤訴,尤其是在拿不準的情況下,法院內部會向執行局施壓,讓其加速執行,以達到勸自訴人撤訴。

“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不如向老賴提起刑事自訴

在法律範圍內,對付老賴的最終手段,基本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了。那麼此罪有哪些特點?

一、自訴率極高: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收集到的判決,此類案件的自訴率基本是50%。也就是說有一半的該類案件,是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情況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自訴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立案登記制都會讓該類案件立案門檻很低。

二、和解率較高:相當一部分的案件,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老賴們都及時的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以此換取自訴人的撤訴。

三、因證據不足撤訴率較高:部分案件,自訴人在提起自訴時並不瞭解該罪名,以至於並未準備充足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求,在法院審理階段,遇到證據不足的時候,只能採取撤訴的方式。

此類案件需要注意的地方基本就是兩個,一是在程序上需要注意,提起自訴的前提是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檢察機關不予起訴。因此向公安機關控告是前提,公訴不能的情況下才可以提起自訴。二是該類案件的核心證明內容是被告人有執行能力,這一塊主要涉及到兩個司法解釋:一是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二是2015年最高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應該來說這兩個司法解釋把入罪的範圍放的挺寬的,有興趣的同學可以自己查查看。我僅僅舉出部分例子,如案件生效後購買房產、興建房屋、購買汽車、收取房租、不遷出房屋、低價轉讓財產等等,甚至在有些案件中購買高鐵商務座、一等座,沒有按時報告財產狀況這些都作為了犯罪情節,更為重要的是司法判決中認定了執行能力不代表能夠全部執行完畢,只要有部分執行能力也應該積極履行。應該來說,這些生效判決把這個罪名的適用範圍擴張的很廣泛。

當然,我們也必須看到,此類案件的適用,也考量著自訴人證據收集的能力,在這個方面個人覺得本來是律師作用最該凸顯的地方,不過很遺憾,也許是工作地點的原因,我並沒有見到過在證據收集上特別優秀的律師,一方面和我國的司法大環境有關,另一方面也必須說部分律師收了律師費後有些不負責任,只是單純的參與庭審,對於庭前的證據收集並不用心。其實在證據收集的方面,要注意和法院執行機關的銜接,學會使用執行機關在執行過程中收集的證據。律師要學會前期介入,協助執行機關及時對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的相關證據進行調查取證。如銀行流水、工資明細、經營狀況等等,即便這些賬戶上在查封的時候沒有錢,但是隻要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生效之後,有資金在該賬戶上往來過,起碼就能達到初步的證明目的。

其實在很多民事案子中,學會運用刑事手段都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王寶強的離婚案就是一個典型,下次有機會,我們來分析一下離婚案件中的刑事手段。

“官司打贏了,錢卻拿不回來”不如向老賴提起刑事自訴

2017年12月12日補充:

由於部分留言中希望我能提供實際案例,而不僅僅是隻去展示理論,我在此舉幾個例子。第一個是我最近接觸的案例:A和B兩個人多年前因為房屋買賣糾紛在法院打官司,一審二審都判決房屋歸A所有,但是B一直拒不搬出,後來A在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在多次通知B搬出房屋的情況下,B仍然不搬,於是執行機關在A的帶領下來到房屋處,由於B不在,直接更換鎖具,戲劇性的是B下午又偷偷跑回來把鎖給換了。A向公安機關控告B拒不執行判決罪,公安機關以經濟糾紛為理由不予立案,於是A向法院自訴B拒不執行判決罪。本案在立案並送達起訴書後,B可能是知道自己涉嫌犯罪了,就一直不出現了。承辦人想把他拘傳到案又找不到人,最後在自訴案件審理期限快到的情況下,為了勸自訴人撤訴,本案承辦人積極和執行局進行協調,再次就房屋進行強制執行,並且進行約定一旦在執行過程中再次發現B就立即拘留並再次啟動自訴程序。後來的執行過程就非常順利了,B沒有敢再次阻撓執行,A順利取得房屋。這個案子就是典型的通過自訴程序向被執行人施壓。

其次,有關這方面的案例實在是太多了,感興趣的同學可以在裁判文書公開網上查找。我僅僅舉二個例子吧:(2016)皖02刑終258號判決書,被告人崔某在案件生效後藏匿查封車輛,最終在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協議並支付了大部分欠款的情況下,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2017)閩08刑終94號判決書,被告人黃秋森在案件生效後隱匿自己獲取的工程款收入,最終在與自訴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全部欠款的情況下,從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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