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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下午,我院舉辦了第七次“實戰訓練營”崗位練兵活動,黨組書記、檢察長章國田,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魏興,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趙海定及我院幹警四十餘人參加。
本次實訓主題為:“電子支付時代對傳統侵財性犯罪定性影響辨析——利用支付寶、微信轉走他人銀行卡內錢款,該行為如何定性?”
導讀
支付寶、微信錢包等支付軟件在日常生活中越來越普及,資金的支付安全問題也得到了廣泛關注。支付寶、微信被盜,綁定的銀行卡被盜刷……這些行為究竟構成哪種犯罪?是盜竊罪還是信用卡詐騙罪?
介紹案件基本情況
公訴科 宋一虎
某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區某工廠上班時,以聽歌為名借用同事被害人張某的手機,後利用之前曾看到被害人密碼,通過該手機SIM卡綁定的微信,將被害人張某與微信關聯的銀行卡中的人民幣4000元轉至自己微信後提現。
魏興
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魏興副檢察長介紹了第三方支付的兩種方式(餘額支付和快捷支付),並指出,瞭解第三方支付的相關知識對案件的定性有所幫助。
01
盜竊罪
(1)第三方支付賬戶和銀行卡賬戶中錢款的性質與傳統的財務並無本質上的差異,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務,認為盜竊第三方網絡支付賬戶和銀行卡賬戶中欠款與盜竊被害人口袋裡的錢款並無差異;
(2)機器不能被騙理論,第三方網絡支付屬於人工編造的程序,不具有人獨立思考的能力,因而不可能基於陷入錯誤認識做出對財務的處分行為;
(3)支付寶(微信錢包)作為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其與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支付含義是不同的,因此不符合信用卡詐騙的規定;
……
02
信用卡詐騙
觀點一:依據行為類型的不同需要進行分別認定,只有非法佔有支付寶(微信錢包)賬戶綁定銀行卡中餘額的行為才構成信用卡詐騙。
觀點二:均構成信用卡詐騙。
(1)第三方支付方式同信用卡支付方式,兩者在功能、使用方式上具有同一性,將第三方支付方式視為信用卡支付的一種新型支付方式;
(2)從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的交易流程進行論證,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首先接受客戶的支付指令,然後通過向銀行發送該指令內容的方式,完成整個交易流程,因此非法獲取他人支付寶(微信錢包)賬戶信息即可獲取該賬戶綁定銀行卡的信息資料,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無磁交易方式實施的詐騙行為,應按照司法解釋中關於“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
……
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章國田
隨著第三方支付的普及,與之相關的犯罪行為也越發常見,互聯網的發展滋生了大量的網絡犯罪,對案件的處理提出了新的挑戰。由於立法往往具有滯後性,如何通過司法解釋將新興的犯罪行為納入原有刑法體系成了我們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在這一過程中,語詞概念的模糊、相關界定的不周延等都容易引發此罪彼罪、罪與非罪的爭論。有爭論才有探討的價值,希望大家充分發揮研討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從犯罪最根本的構成要件出發,堅持刑法干預的及時性和謙抑性相濟的原則,嚴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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