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练兵|盗窃?信用卡诈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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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下午,我院举办了第七次“实战训练营”岗位练兵活动,党组书记、检察长章国田,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魏兴,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赵海定及我院干警四十余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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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训主题为:“电子支付时代对传统侵财性犯罪定性影响辨析——利用支付宝、微信转走他人银行卡内钱款,该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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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支付宝、微信钱包等支付软件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资金的支付安全问题也得到了广泛关注。支付宝、微信被盗,绑定的银行卡被盗刷……这些行为究竟构成哪种犯罪?是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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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科 宋一虎

某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本区某工厂上班时,以听歌为名借用同事被害人张某的手机,后利用之前曾看到被害人密码,通过该手机SIM卡绑定的微信,将被害人张某与微信关联的银行卡中的人民币4000元转至自己微信后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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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兴

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魏兴副检察长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两种方式(余额支付和快捷支付),并指出,了解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知识对案件的定性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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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盗窃罪

(1)第三方支付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中钱款的性质与传统的财务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务,认为盗窃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和银行卡账户中欠款与盗窃被害人口袋里的钱款并无差异;

(2)机器不能被骗理论,第三方网络支付属于人工编造的程序,不具有人独立思考的能力,因而不可能基于陷入错误认识做出对财务的处分行为;

(3)支付宝(微信钱包)作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属于非金融机构,其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支付含义是不同的,因此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的规定;

……

02

信用卡诈骗

观点一:依据行为类型的不同需要进行分别认定,只有非法占有支付宝(微信钱包)账户绑定银行卡中余额的行为才构成信用卡诈骗。

观点二:均构成信用卡诈骗。

(1)第三方支付方式同信用卡支付方式,两者在功能、使用方式上具有同一性,将第三方支付方式视为信用卡支付的一种新型支付方式;

(2)从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的交易流程进行论证,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首先接受客户的支付指令,然后通过向银行发送该指令内容的方式,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因此非法获取他人支付宝(微信钱包)账户信息即可获取该账户绑定银行卡的信息资料,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无磁交易方式实施的诈骗行为,应按照司法解释中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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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章国田

随着第三方支付的普及,与之相关的犯罪行为也越发常见,互联网的发展滋生了大量的网络犯罪,对案件的处理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将新兴的犯罪行为纳入原有刑法体系成了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语词概念的模糊、相关界定的不周延等都容易引发此罪彼罪、罪与非罪的争论。有争论才有探讨的价值,希望大家充分发挥研讨精神,在司法实践中从犯罪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出发,坚持刑法干预的及时性和谦抑性相济的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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