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德縣人民法院失信決定書

綏德縣人民法院

失信決定書

(2019)陝0826執恢23號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東梅與被執行人劉院一案中,經查,被執行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如下:

將劉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向社會公佈;同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本院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 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述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請。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前述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本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如違反規定進行消費,經查證屬實的,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罰教、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綏德縣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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