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苑珂律師:債權人如何防止公司為債務提供的擔保無效?

除《合同法》五十二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公司法》十六條規定了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法為了防止大股東操縱公司、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在程序方面對公司對外債務提供擔保進行了限制,用程序正義來保證實體正義。

瀛岱苑珂律師:債權人如何防止公司為債務提供的擔保無效?

實踐中,保證合同效力的認定是債權人在訴訟時面臨的重要問題,債權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注意核實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債務人是擔保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還是其他,並對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文件(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等)進行審核。

若債務人是擔保人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則擔保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董事、董事會、法定代表人都無權決定;若債務人非擔保人股東、實際控制人,要求擔保人提供公司章程並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擔保人公司章程規定通過對外提供擔保的決議。債權人需要對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決議文件進行審核,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

保證合同如果被認定為無效,擔保人要對其作出擔保決議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過錯行為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若擔保人作出擔保決議有過錯,債權人也未盡到一般的注意義務,雙方對保證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債權人所主張的訴訟請求很可能最多支持50%。

(具體案例見最高人民法院(2000)經終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終字第67號民事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二終字第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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