瀛岱鄭翔文律師:股東並未進行工商登記,對公司賬簿享有查閱權?

瀛岱鄭翔文律師:股東並未進行工商登記,對公司賬簿享有查閱權?

案情簡介:

甲公司與乙、丙共同成立丁公司。乙、丙分別交納股金至丁公司,並由丁公司工會給乙、丙頒發持股證明書,工商登記註冊股東為公司工會。2001年至2004年期間,乙、丙領取了分紅。2010年3月17日,乙、丙向丁公司發出要求查閱帳簿申請書,丁公司拒絕,稱其不是註冊股東,不能享有法定股東的權利,代表他們行使股權的是丁公司工會。那麼乙、丙是否具有查閱權限

案情解答:

股東資格的取得需要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要有取得股東資格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等,形式要件要求在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並在工商登記註冊時進行登記等。乙、丙在丁公司成立時通過工會分別交納了股金,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也多次取得了公司的分紅,實際享有了出資人的權利。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確認乙、丙為實際出資人的身份。雖然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丁公司工會為股東之一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工會並沒有實際出資,而是由乙、丙實際出資,工會經工商登記後只是起到對公司外部公示的效力,而並不必然產生設定其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的法律效力,不能對抗公司內部實際出資人享有的權利。因此,乙、丙通過工會行使股東權利,有權對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行使知情權、表決權,故其提出要求丁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由乙、丙查閱公司相關財務帳簿的請求合情合理。

律師點評:

山東瀛岱律師事務所鄭翔文律師認為:雖然乙、丙作為實際出資人並未登記為股東,但乙、丙作為實際出資人,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在公司經營盈利之後,也多次取得了公司的分紅,實際享有了出資人的權利。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及誠實信用的原則,應當確認乙、丙實際出資人的身份。雖然乙、丙要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公司股東,還需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但這並不影響乙、丙在公司內部關係中向丁公司主張權利。由於公司經營業績的優劣與乙、丙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故乙、丙有權對公司經營中的重大事項行使知情權、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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