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陵一抔土” 為何不是“一掊土”

 “一抔土”,或稱“長陵一抔土”,是一個常用的典故成語,多解為一捧土,代指墳墓,歷代詩文中多見。《文選·張載〈七哀詩〉》:“毀壞過一抔,便房啟幽戶。”李周翰注:“抔,謂一掬矣。”駱賓王有名的《討武曌檄》說:“一抔之土未乾,六尺之孤安在?”陳孚《和靖墓》詩:“誰侶孤山一抔土,梅花依舊月黃昏。”

這個典故語最早出於《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傳中記述一個案例:有人偷盜高帝寢廟座前的玉環,捕到作案者後,張釋之據刑律奏當棄市,文帝大怒,認為應判族誅。釋之駁議道:“法如是足也。……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漢書》也著錄這段文字。顏師古注“抔音步侯反,謂手掬之也,其字從手,不忍言毀徹,故止雲取土耳。今學者讀抔為抔勺之抔,非也,抔非應盛土之物也”。按照此注,“抔”通“掊”,故有捧掬義。古今流行的詁釋就是根據顏注來的。

“長陵一抔土” 為何不是“一掊土”

但是,這個釋義需要討論。

仔細想想,解為?勺固誤,若顏氏謂之通“掊”,作捧掬義,亦未妥。其一,從用字通假說,“不”和“咅”雖聲近,但在文獻中使用,“不”聲一般不通“咅”聲。其二,從案事對比說,張釋之雖不同意文帝的族誅處理,但也認為盜長陵“一抔土”比盜宗廟玉器罪要重。若解為一捧土,其量撮微,非器非物,於陵墓無損,與宗廟玉器沒有可比性,何能顯其罪重於盜宗廟玉器?張釋之是位秉公執法的循吏,居然以為如同遊戲的一捧土遠大於一個宗廟玉器,太不合情理。其實,這“抔”字注家也早有異解。針對《史記》的此節,司馬貞在《史記索隱》中說:

“音普迴反。坯者,塼之未燒之名也。”也就是說“抔”應該讀pī,即未入窯燒的磚坯。

《索隱》此解才是確詁。理由有二:首先,從案事對比看,“坯”或作“壞”。《後漢書·崔駰傳》:“壞冶一陶,群生得理。”李賢注:“壞,土器之未燒者。”《太玄經·幹》:“或鍚之壞。”範望注:“壞,未燒瓦。”製陶坯是一項精細的生產活動,主要是將高嶺土、長石(即鋁硅酸鹽)、石英三位一體,即要將原土篩選淘湅,然後納入模型,摻水緊壓、凝聚之。故製坯所需原土當數倍於最後的坯土,儘管只一坯,原土也需要一定的量;且盜帝陵的泥土,一旦製成器,其價值與影響非凡。故其性質與後果夠得上真正是“太歲頭上動土”的大逆不道罪。二者當可以較輕重:宗廟玉器雖貴重,但畢竟只是所陳一物,對帝陵損毀間接;土雖是廉物,但自帝陵挖出一定的量,其毀損直接,且影響更惡劣,因此後者自然比前者嚴重。張釋之以二者作輕重比,是恰當的。其次,從用字通假看。“抔”,其俗用正字即為“坯”。《說文》作“壞”。“不”和“丕”常通用。《左傳·襄公十年》:“生秦丕茲。”陸德明釋文:“一本作不。”“胚胎”也作“肧胎”。不聲、丕聲都有凝聚義。見於《說文》《爾雅》者,“衃”是“凝血”,“秠”是一殼內二米。“駓”是黃白雜毛之馬。故“抔”即為“坯”。

因此,從用字和案例兩方面考察,“一抔土”,就是指一坯土,而不是一掊土,一掬土。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漢語史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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