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被困電梯將電梯踹壞,是自救行為還是犯罪?

【案情】

2017年7月5日晚,郭某與他人在外喝酒回家乘坐電梯時,其身體靠著電梯一側,呈酒後的狀態。23時45分,電梯在6層即郭某所住樓層自動滑開梯門,但其低頭未動,沒有走出電梯。電梯開門後由於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動歸位於一層待機。郭某發現電梯門關著,按了電梯內的報警鍵。物業安保部趙某用電梯對講機讓其按G層找值班保安幫助其重新刷卡,但其未理睬。郭某23時46分開始踹門,先是腳踹幾下,後其面對著轎廂門,兩手扶著轎廂內的扶杆,右腳高抬起,對準轎廂門用力踹了多下。23時49分,其將情況打電話給妻子求救。趙某發現郭某踹門就用對講機勸其不要踹,並告知其物業方面已開始了救援措施。但郭某仍繼續踹電梯門,致電梯多處損壞。經鑑定,被損壞的電梯維修價格為人民幣七千餘元。0時14分電梯維修人員強行打開門將郭某救出。同年8月11日,民警將郭某抓獲。案發後,家屬代其賠償了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被害單位對的行為表示諒解。

【分歧】

本案中,郭某酒後回家被困電梯,後採取腳踹電梯的行為,其性質如何認定?

一種觀點認為,郭某酒後無故滋事,為發洩不滿情緒,任意毀損公共財物,損失嚴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郭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其被困電梯長達20分鐘,之所以踹電梯是一種自救行為。電梯案發時被踹壞屬於民事侵權行為,且造成經濟損失未超過1萬元。故該行為既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亦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郭某酒後回家被困電梯,在給家屬撥打電話說明情況及按急救鍵後,物業人員已告知其已開始採取救援措施,其未安靜等待救援,而是氣急敗壞踢踹電梯門,致電梯損壞,雖系事出有因,而非無事生非,但其行為仍構成尋釁滋事罪。

【評析】

郭某的行為如何認定,應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定。本案的案發時間、案發地點及郭某當時的精神狀態等對本案的定性都有著重要的影響,法官可通過對事實、所涉及的罪名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對郭某的行為的性質進行準確的認定。

一、本案顯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尋釁滋事

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目的在於保護公共秩序或社會秩序。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該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等“流氓動機”。而本案郭某的行為不屬於“流氓行為”,理由在於:其一,本案案發時間為午夜,郭某踢踹電梯的行為並未影響到其他業主;其二,郭某是在尋求他救後,腳踹電梯的原因,據其供稱是因為電梯之前老出故障,有時候踹一下電梯會恢復正常機能,故其在主觀上缺乏尋求刺激的動機;其三,電梯自身出現故障,誘發郭某發生踹電梯的條件。故郭某的行為不屬於通常意義上的尋釁滋事。

二、郭某的行為亦不屬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通過損害一種法益從而來保護另一種法益,其成立條件較正當防衛更為嚴格。而具體到本案中郭某是否“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對於“不得已”的理解,應嚴格限定在“在面臨正在發生的危險時,沒有其他合理辦法可以排除危險,而只有損害另一較小或同等法益,才能保護面臨危險的法益”。案發時郭某已採取了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給家人撥打電話尋求幫助、按了電梯急救鍵,並且家人及物業人員已給予了回應,讓其耐心等待。同時,物業方面也立即採取了救援措施。且結合常理而言,腳踹電梯並非是一種正確的自救措施。因此,本案具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郭某所面臨的危險,故緊急避險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三、郭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屬於犯罪情節輕微

其一,郭某腳踹電梯雖“事出有因”,但仍構成尋釁滋事罪。電梯出現故障,從表面上給了郭某腳踹電梯的理由。郭某由於當時是酒後,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能對自己的行為缺乏清醒認識。但醉酒明顯不能作為免責的條件,電梯出現故障亦不足以讓郭某的行為即具有了正當性。綜合全案,可以明確看到,郭某當時所處的電梯並非是完全置身於與外界隔離、切斷聯繫的密閉空間,其與外界已取得聯繫並獲得回應的情況下,不聽從物業工作人員的建議,在物業方已啟動救援措施後,仍未理性應對,繼續為發洩不滿情緒踢踹電梯門,其行為已超出了正當、合理、有效的自救行為的範疇,採取的措施亦不具備合法的根據和理由,後導致電梯受到嚴重損失,其“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

其二,郭某的犯罪情節輕微,可免於刑事處罰。考慮郭某案發時處於午夜,結合當時的場景,一人被困電梯的確讓人感到害怕。其腳踹電梯,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後及在庭審過程中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經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規定及《最髙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犯罪情節輕微,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規定,法院最終判處郭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酒後被困電梯將電梯踹壞,是自救行為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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