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原創”作品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微信公眾號“原創”作品著作權的司法保護 ——以網站侵害微信公眾號作品著作權案為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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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加強著作權保護的同時,司法裁判應指引著作權人理性訴訟,正確判斷一些輕微侵權行為的危害後果,不要妄估輕微侵權行為對權利人權利的損害。如果網絡侵權轉帖的點擊範圍、影響不大,著作權人通知相關網絡服務商採取刪除、斷開鏈接等消除侵權影響的方式。

微信公眾號,是運營者與騰訊公司微信團隊簽訂《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後,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申請註冊並通過驗證後獲得的賬號主體、微信號。公眾號可以幫助運營者向用戶傳送資訊,是一種類似於報刊雜誌的新式信息載體。微信公眾號作為最具影響力的自媒體之一,現已成為發表爆款作品的重要平臺。尤其是一些標註“原創”的公眾號作品,還兼具“打賞”功能,能獲取稿費之外由讀者自願支付的收益,但其在給人們發表作品、分享信息、交流觀點、休閒娛樂提供重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諸多新鮮問題,相關作品著作權的權屬之訴、侵權之訴也日益增多。

在三網融合的新形勢下,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即成為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已將網絡著作權列為核心審判業務之一進行調研,並將“加強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妥善處理保護著作權與促進信息網絡產業發展和保障信息傳播的關係”作為涉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政策之一。本文以具體案例為視角,探討網絡環境下以微信公眾號為載體的“原創”文字作品著作權的司法保護,以及如何在司法實務中踐行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社會公眾(公眾號運營者、公眾號服務平臺、用戶)之間的利益平衡。重點是督促相關網絡平臺服務提供商處理“侵權投訴——不侵權申訴”的程序和機制進一步完善及實質化。

案情回溯

非遺所思公司系“拾遺”公眾號(ID:shiyi201633)的運營者。2016年11月18日,該公眾號發表一篇名為《死亡有一萬扇門,你在哪扇門前謝幕》的文章,標題下標註“原創”字樣,文章標註“本號文章,未經授權,不得轉載,違者必究”字樣。2016年12月21日,“中國經濟學人”公眾號經授權轉發前文,將文章標題改為《關於死亡,這可能是一篇顛覆你認知的文章》,標註“來源拾遺,已授權”字樣。2017年5月7日,“拾遺”再次發佈前文,並在文末加註“歡迎轉發朋友圈,公眾號轉載須經授權,並不得用於微信外平臺”。2017年10月5日,“中國經濟學人”再次將該文標題改為《關於死亡,這可能是一篇顛覆你認知的文章》並轉載。

隨後,有讀者向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進行投訴,訴稱“拾遺”公眾號發表的《死亡有一萬扇門,你在哪扇門前謝幕》並非原創文章,構成抄襲,理由為:http://www.lzcz.gov.cn/網站(系蘭州市財政局官網)上轉載的《關於死亡,這可能是一篇顛覆你認知的文章》一文,日期標註為“2016年10月20日”,來源標註為“中國經濟學人”,該日期早於2016年11月18日,故“拾遺”公眾號發表在後,構成抄襲。騰訊公司遂根據該頁面刊載的內容,取消了兩次文章的“原創”標識,並對“拾遺”公眾號做出退還讀者打賞等處罰。

非遺所思公司得知被讀者投訴抄襲後,於2017年10月24日向騰訊公司提出申訴。騰訊公司仍認定原投訴為有效投訴,對非遺所思公司的申訴未予通過。

2017年11月25日,非遺所思公司向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蘭州市財政局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經濟損失。本案一審以調解方式結案。後經核實,http://www.lzcz.gov.cn/網站維護人員系因工作疏忽,將文章轉載時間錯誤標註為“2016年10月20日”,其實際轉載時間應為2017年10月20日。

案例評析

本案雖以調解結案,但案件背後湧現的問題卻值得深思。遵從侵害著作權案件的“權利-侵權-責任”的審判邏輯,筆者將案例中所蘊含著作權的法理、概念、實務爭議等具體問題,一一進行梳理。

(一)權利

1.權利主體,即著作權人。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著作權屬於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2.權屬證明。署名即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證據即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前述證據可作為推翻署名的相反證明。

本案中,非遺所思公司主張自己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其提交兩次發表文章的微信公眾號相關網頁截圖作為證據。根據微信公眾號頁面刊載的內容中“原創:點亮生活的那束光拾遺”這一字樣,可知該文的作者為“點亮生活的那束光”,“拾遺”公眾號則為作品發表平臺及載體。故僅憑文章的發表情況,不能證明非遺所思公司享有著作權。而原作者“點亮生活的那束光”又發佈了《著作權權利聲明書》,聲明非遺所思公司享有著作權。據此,非遺所思公司及其運營的“拾遺”公眾號取得著作權,原告主體適格。雖然非遺所思公司取得了著作權,但問題尚不止於此,還有幾個深層次的問題亟待解決:

第一個問題是原始取得,即是否構成職務作品。

法律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對於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則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如果涉案作品構成職務作品,非遺所思公司不必然享有著作權,其只有在符合前述法定的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能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權。如果符合前述法定構成要件,則即便作者沒有發佈《著作權權利聲明書》,非遺所思公司也是事實上的著作權人。

第二個問題是繼受取得。如果涉案作品不構成職務作品,則作者系通過《著作權權利聲明書》將著作權轉讓給非遺所思公司,即非遺所思公司通過繼受取得的方式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故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發佈文章的公眾號、公眾號的運營者與文章的作者是三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拾遺”公眾號作為文章的發佈平臺及載體,非遺所思公司作為“拾遺”公眾號的運營者,並不當然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

1.未經授權的轉載行為。蘭州市財政局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聲明“不得用於微信外平臺”的原創作品轉載於自己的網站,屬於常見的侵害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類型,其侵犯非遺所思公司的權利類型又有兩種:第一種類型是署名權。署名權是著作人身權的核心,作者與作品的關係通常被比喻為父子關係,因此,署名權往往被稱為“父權”(rightofpaternity)。署名權內容包括:作者發表作品時,有決定是否以其真名、假名、匿名或以其他方式發表作品的權利。

本案中,蘭州市財政局在其官方網站上轉載涉案作品時雖沒有署名,但因“拾遺”公眾號發表涉案作品在先,故網絡用戶看到該文時,通常會將該文與“拾遺”公眾號直接聯繫起來。按照著作權“接觸(accessthework)+實質性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的侵權認定公式,蘭州市財政局發表涉案作品的時間晚於非遺所思公司,有機會接觸到非遺所思公司在先發表的作品。《死亡有一萬扇門,你在哪扇門前謝幕》與《關於死亡,這可能是一篇顛覆你認知的文章》兩篇文章相對比,除文章標題不同之外,內容完全一致。因蘭州市財政局官方網站將轉載時間錯誤修改為“2016年10月20日”,導致讀者、騰訊公司對文章的原創及第一次發表時間產生誤認,該行為阻斷了作品與作者的聯繫,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權。

本案中,蘭州市財政局轉載的涉案作品修改了原作品標題,這種修改行為是否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所謂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標題是涉案文字作品的一部分,改動標題,的確使作品的文字表述發生了變動。但這種變動是否侵害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則還需要考察其是否導致作品的實質性內容(如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感情等)發生變化。本案中,《死亡有一萬扇門,你在哪扇門前謝幕》與《關於死亡,這可能是一篇顛覆你認知的文章》兩篇文章的內容完全相同,故蘭州市財政局並未侵害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第二種類型是財產權。本案中,對於涉案作品財產權的分析又包括以下兩個部分:

其一,複製權。複製權是著作財產中核心的部分,是著作權最原始、最主要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複製權定義為“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但法律的規定難以窮盡一切的複製行為,隨著網絡的發展,不斷有新的、符合複製的實質要求的行為方式出現。非遺所思公司在其運營的公眾號發表作品,實質是將作品上傳至微信的網絡服務器。蘭州市財政局將涉案作品轉載至其官方網站,涉案作品即以數字化格式在其官方網站的網絡服務器硬盤中形成永久性複製件,除非是對網站享有相關權限的使用人,其他任何人均無法刪除該複製件。

其二,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作品發表於“拾遺”公眾號,“拾遺”公眾號向公眾提供作品(makingavailable),其用戶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自由地獲得作品(accessthework),以致作品與用戶之間能夠形成交互式的按需傳播(interactiveon-demandactsofcommunication),故非遺所思公司系在電信網絡中自主行使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蘭州市財政局轉載作品之後,不特定的互聯網網絡用戶亦能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其官方網站(http://www.lzcz.gov.cn/)獲得前述作品,故蘭州市財政局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2.多因一果的行為。本案第二個層面的損害後果,是“拾遺”公眾號被強制退回打賞資金,此係多因一果導致。蘭州市財政局網站編輯錯誤標註轉載時間、讀者投訴“拾遺”公眾號抄襲、騰訊公司認定讀者投訴有效並處罰非遺所思公司,這一系列先後行為導致了非遺所思公司的名譽權、財產權受損。

以上兩點均沒有爭議,爭議在於:本案中,騰訊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非遺所思公司雖未對騰訊公司提起訴訟,但騰訊公司作為微信服務的提供者及微信公眾號平臺的管理者,其在本案中處理投訴、申訴等行為應如何規制,可能將對微信公眾號的自媒體運營環境產生深遠的影響,特別是關於公眾號“原創”內容的投訴、申訴等相關程序的規範及處理,對“拾遺”公眾號等擁有大量用戶的“大號”的聲譽及運營有著重大影響。

本案之前,當微信公眾號平臺中出現涉嫌侵權的文章時,若權利人投訴作品被侵權(被抄襲),騰訊公司作為信息存儲等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只要採取刪除侵權作品、封禁侵權公眾號等停止侵權、避免法律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蘭州市財政局網站編輯錯誤標註轉載時間,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其行為系履行工作職務,亦系侵害著作權行為的一個細節,故蘭州市財政局應對此承擔責任;讀者看到發表時間有出入,進行投訴,屬於正當行使監督權利,不具有過錯。侵權損害後果擴大的主動措施,即可適用“避風港原則”,即依照《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通知+移除”規則得以免責。但本案則反其道而行之,讀者投訴“拾遺”公眾號抄襲,騰訊公司未採納“拾遺”公眾號提出的申訴,卻對其採取“撤銷原創字樣、退回讀者打賞”等處罰。前述處罰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騰訊公司在處理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

應該說,作為微信公眾號平臺的管理者,騰訊公司對微信公眾號平臺上作品發表的初始時間應該很容易核實,但蘭州市財政局將涉案作品轉載至其自身運營的網站,故而騰訊公司應無技術手段準確獲知蘭州市財政局將涉案作品上傳互聯網的真實時間。不過,蘭州市財政局轉載涉案作品時明確標註了“來自中國經濟學人”的字樣,故騰訊公司如果審核了“中國經濟學人”公眾號的發佈內容,則應該不難核實涉案作品發表的全部脈絡。

(三)責任

本案中,蘭州市財政局構成直接侵權,理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如前所述,蘭州市財政局的轉載涉案作品的頁面的點擊量為96,其中一位讀者在點擊閱讀後向騰訊公司投訴,騰訊公司採納投訴,據此對“拾遺”做出了退回打賞等處罰。微信公眾號的原創打賞功能推出後,在新媒體、新網絡環境下產生了一些新問題;對於轉發量“10萬+”的微信公眾號爆款作品而言,其打賞金額相當可觀,比傳統紙媒的稿費優厚得多,故而騰訊公司的行為直接導致了非遺所思公司的較大經濟損失,這也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因非遺所思公司未將騰訊公司作為本案被告,騰訊公司的相關行為沒有經過司法審判。但騰訊公司對本案損害後果的擴大是否具有過錯,筆者拋出以下問題,讀者們可以自行思考:

1.騰訊公司在審查投訴時,文章發表或者轉載的時間是否應作為認定構成“原創”的唯一標準?投訴者是否需要實名?有效投訴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怎樣區分有效投訴與惡意投訴?

2.騰訊公司在甄別申訴時,是否應充分考慮知名公眾號既往的原創知名度、美譽度、閱讀量、轉發量等影響力因素?是否應考慮公眾號發表高質量“原創”作品的相關情況?是否應認真審查申訴材料的真實性?如果申訴具有事實依據,是否應及時採納合理申訴,駁回無效投訴?

結語

司法裁判應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應當儘量保證司法裁判對指引社會行為模式具有現實意義。

一方面,在加強著作權保護的同時,司法裁判應指引著作權人理性訴訟,正確判斷一些輕微侵權行為的危害後果,不要妄估輕微侵權行為對權利人權利的損害。如果網絡侵權轉帖的點擊範圍、影響不大,著作權人通知相關網絡服務商採取刪除、斷開鏈接等消除侵權影響的方式。另一方面,網絡用戶在轉載他人作品時,一定要標註出處,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另外,相關網絡服務提供商也必須完善網絡侵權投訴、申訴、後續處理等相關機制,保障權利人的有效侵權投訴得到及時處理,大力甄別無效投訴、採納有效申訴,切實防止侵權損害後果的擴大。總而言之,本案是一個值得深思的hardcase。

註釋:

本案探討的是(2017)甘0102民初9207號重慶非遺所思文化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非遺所思公司”)訴蘭州市財政局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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