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以网站侵害微信公众号作品著作权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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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司法裁判应指引著作权人理性诉讼,正确判断一些轻微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要妄估轻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权利的损害。如果网络侵权转帖的点击范围、影响不大,著作权人通知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消除侵权影响的方式。

微信公众号,是运营者与腾讯公司微信团队签订《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后,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通过验证后获得的账号主体、微信号。公众号可以帮助运营者向用户传送资讯,是一种类似于报刊杂志的新式信息载体。微信公众号作为最具影响力的自媒体之一,现已成为发表爆款作品的重要平台。尤其是一些标注“原创”的公众号作品,还兼具“打赏”功能,能获取稿费之外由读者自愿支付的收益,但其在给人们发表作品、分享信息、交流观点、休闲娱乐提供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鲜问题,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权属之诉、侵权之诉也日益增多。

在三网融合的新形势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即成为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网络著作权列为核心审判业务之一进行调研,并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作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之一。本文以具体案例为视角,探讨网络环境下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践行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公众号运营者、公众号服务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重点是督促相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处理“侵权投诉——不侵权申诉”的程序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及实质化。

案情回溯

非遗所思公司系“拾遗”公众号(ID:shiyi201633)的运营者。2016年11月18日,该公众号发表一篇名为《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的文章,标题下标注“原创”字样,文章标注“本号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字样。2016年12月21日,“中国经济学人”公众号经授权转发前文,将文章标题改为《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标注“来源拾遗,已授权”字样。2017年5月7日,“拾遗”再次发布前文,并在文末加注“欢迎转发朋友圈,公众号转载须经授权,并不得用于微信外平台”。2017年10月5日,“中国经济学人”再次将该文标题改为《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并转载。

随后,有读者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进行投诉,诉称“拾遗”公众号发表的《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并非原创文章,构成抄袭,理由为:http://www.lzcz.gov.cn/网站(系兰州市财政局官网)上转载的《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一文,日期标注为“2016年10月20日”,来源标注为“中国经济学人”,该日期早于2016年11月18日,故“拾遗”公众号发表在后,构成抄袭。腾讯公司遂根据该页面刊载的内容,取消了两次文章的“原创”标识,并对“拾遗”公众号做出退还读者打赏等处罚。

非遗所思公司得知被读者投诉抄袭后,于2017年10月24日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诉。腾讯公司仍认定原投诉为有效投诉,对非遗所思公司的申诉未予通过。

2017年11月25日,非遗所思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兰州市财政局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本案一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后经核实,http://www.lzcz.gov.cn/网站维护人员系因工作疏忽,将文章转载时间错误标注为“2016年10月20日”,其实际转载时间应为2017年10月20日。

案例评析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案件背后涌现的问题却值得深思。遵从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权利-侵权-责任”的审判逻辑,笔者将案例中所蕴含著作权的法理、概念、实务争议等具体问题,一一进行梳理。

(一)权利

1.权利主体,即著作权人。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权属证明。署名即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证据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前述证据可作为推翻署名的相反证明。

本案中,非遗所思公司主张自己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提交两次发表文章的微信公众号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证据。根据微信公众号页面刊载的内容中“原创:点亮生活的那束光拾遗”这一字样,可知该文的作者为“点亮生活的那束光”,“拾遗”公众号则为作品发表平台及载体。故仅凭文章的发表情况,不能证明非遗所思公司享有著作权。而原作者“点亮生活的那束光”又发布了《著作权权利声明书》,声明非遗所思公司享有著作权。据此,非遗所思公司及其运营的“拾遗”公众号取得著作权,原告主体适格。虽然非遗所思公司取得了著作权,但问题尚不止于此,还有几个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原始取得,即是否构成职务作品。

法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如果涉案作品构成职务作品,非遗所思公司不必然享有著作权,其只有在符合前述法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如果符合前述法定构成要件,则即便作者没有发布《著作权权利声明书》,非遗所思公司也是事实上的著作权人。

第二个问题是继受取得。如果涉案作品不构成职务作品,则作者系通过《著作权权利声明书》将著作权转让给非遗所思公司,即非遗所思公司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发布文章的公众号、公众号的运营者与文章的作者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拾遗”公众号作为文章的发布平台及载体,非遗所思公司作为“拾遗”公众号的运营者,并不当然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

1.未经授权的转载行为。兰州市财政局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声明“不得用于微信外平台”的原创作品转载于自己的网站,属于常见的侵害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类型,其侵犯非遗所思公司的权利类型又有两种:第一种类型是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作者与作品的关系通常被比喻为父子关系,因此,署名权往往被称为“父权”(rightofpaternity)。署名权内容包括:作者发表作品时,有决定是否以其真名、假名、匿名或以其他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兰州市财政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转载涉案作品时虽没有署名,但因“拾遗”公众号发表涉案作品在先,故网络用户看到该文时,通常会将该文与“拾遗”公众号直接联系起来。按照著作权“接触(accessthework)+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similarity)”的侵权认定公式,兰州市财政局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晚于非遗所思公司,有机会接触到非遗所思公司在先发表的作品。《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与《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两篇文章相对比,除文章标题不同之外,内容完全一致。因兰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将转载时间错误修改为“2016年10月20日”,导致读者、腾讯公司对文章的原创及第一次发表时间产生误认,该行为阻断了作品与作者的联系,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

本案中,兰州市财政局转载的涉案作品修改了原作品标题,这种修改行为是否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谓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标题是涉案文字作品的一部分,改动标题,的确使作品的文字表述发生了变动。但这种变动是否侵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则还需要考察其是否导致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如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等)发生变化。本案中,《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与《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两篇文章的内容完全相同,故兰州市财政局并未侵害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第二种类型是财产权。本案中,对于涉案作品财产权的分析又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其一,复制权。复制权是著作财产中核心的部分,是著作权最原始、最主要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但法律的规定难以穷尽一切的复制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有新的、符合复制的实质要求的行为方式出现。非遗所思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表作品,实质是将作品上传至微信的网络服务器。兰州市财政局将涉案作品转载至其官方网站,涉案作品即以数字化格式在其官方网站的网络服务器硬盘中形成永久性复制件,除非是对网站享有相关权限的使用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法删除该复制件。

其二,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作品发表于“拾遗”公众号,“拾遗”公众号向公众提供作品(makingavailable),其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自由地获得作品(accessthework),以致作品与用户之间能够形成交互式的按需传播(interactiveon-demandactsofcommunication),故非遗所思公司系在电信网络中自主行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兰州市财政局转载作品之后,不特定的互联网网络用户亦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lzcz.gov.cn/)获得前述作品,故兰州市财政局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多因一果的行为。本案第二个层面的损害后果,是“拾遗”公众号被强制退回打赏资金,此系多因一果导致。兰州市财政局网站编辑错误标注转载时间、读者投诉“拾遗”公众号抄袭、腾讯公司认定读者投诉有效并处罚非遗所思公司,这一系列先后行为导致了非遗所思公司的名誉权、财产权受损。

以上两点均没有争议,争议在于:本案中,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非遗所思公司虽未对腾讯公司提起诉讼,但腾讯公司作为微信服务的提供者及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管理者,其在本案中处理投诉、申诉等行为应如何规制,可能将对微信公众号的自媒体运营环境产生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关于公众号“原创”内容的投诉、申诉等相关程序的规范及处理,对“拾遗”公众号等拥有大量用户的“大号”的声誉及运营有着重大影响。

本案之前,当微信公众号平台中出现涉嫌侵权的文章时,若权利人投诉作品被侵权(被抄袭),腾讯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等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只要采取删除侵权作品、封禁侵权公众号等停止侵权、避免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兰州市财政局网站编辑错误标注转载时间,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系履行工作职务,亦系侵害著作权行为的一个细节,故兰州市财政局应对此承担责任;读者看到发表时间有出入,进行投诉,属于正当行使监督权利,不具有过错。侵权损害后果扩大的主动措施,即可适用“避风港原则”,即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通知+移除”规则得以免责。但本案则反其道而行之,读者投诉“拾遗”公众号抄袭,腾讯公司未采纳“拾遗”公众号提出的申诉,却对其采取“撤销原创字样、退回读者打赏”等处罚。前述处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腾讯公司在处理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应该说,作为微信公众号平台的管理者,腾讯公司对微信公众号平台上作品发表的初始时间应该很容易核实,但兰州市财政局将涉案作品转载至其自身运营的网站,故而腾讯公司应无技术手段准确获知兰州市财政局将涉案作品上传互联网的真实时间。不过,兰州市财政局转载涉案作品时明确标注了“来自中国经济学人”的字样,故腾讯公司如果审核了“中国经济学人”公众号的发布内容,则应该不难核实涉案作品发表的全部脉络。

(三)责任

本案中,兰州市财政局构成直接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前所述,兰州市财政局的转载涉案作品的页面的点击量为96,其中一位读者在点击阅读后向腾讯公司投诉,腾讯公司采纳投诉,据此对“拾遗”做出了退回打赏等处罚。微信公众号的原创打赏功能推出后,在新媒体、新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对于转发量“10万+”的微信公众号爆款作品而言,其打赏金额相当可观,比传统纸媒的稿费优厚得多,故而腾讯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非遗所思公司的较大经济损失,这也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因非遗所思公司未将腾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腾讯公司的相关行为没有经过司法审判。但腾讯公司对本案损害后果的扩大是否具有过错,笔者抛出以下问题,读者们可以自行思考:

1.腾讯公司在审查投诉时,文章发表或者转载的时间是否应作为认定构成“原创”的唯一标准?投诉者是否需要实名?有效投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怎样区分有效投诉与恶意投诉?

2.腾讯公司在甄别申诉时,是否应充分考虑知名公众号既往的原创知名度、美誉度、阅读量、转发量等影响力因素?是否应考虑公众号发表高质量“原创”作品的相关情况?是否应认真审查申诉材料的真实性?如果申诉具有事实依据,是否应及时采纳合理申诉,驳回无效投诉?

结语

司法裁判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尽量保证司法裁判对指引社会行为模式具有现实意义。

一方面,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司法裁判应指引著作权人理性诉讼,正确判断一些轻微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要妄估轻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权利的损害。如果网络侵权转帖的点击范围、影响不大,著作权人通知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消除侵权影响的方式。另一方面,网络用户在转载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标注出处,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已所不欲、勿施于人。

另外,相关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必须完善网络侵权投诉、申诉、后续处理等相关机制,保障权利人的有效侵权投诉得到及时处理,大力甄别无效投诉、采纳有效申诉,切实防止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总而言之,本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hardcase。

注释:

本案探讨的是(2017)甘0102民初9207号重庆非遗所思文化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遗所思公司”)诉兰州市财政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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