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剧港片中经常出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知道它的出处吗?

美剧港片中经常出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你知道它的出处吗?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事实上,我们经常会在电视剧或者一些相关电影中看到类似场景的出现。但是,你是否清楚它的来历和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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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B电视剧中经常会出现的台词

一、名词由来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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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原文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二、相关争议

虽然说,“米兰达警告”在避免屈打成招,以及促进审讯程序公正上起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正如“万物万物皆无绝对”一样,这条规则有时候却也成为了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审判、拖延审讯效率的一招法宝。

因此,米兰达权利确立后也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

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就根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但是,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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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大厦

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认为,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

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卡米萨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不仅要继续执行下去,而且还要增加新的内容。他建议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他说,没有录音和录像,我们就不知道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察是什么时候告诉嫌疑人他的权利的,因此我们非常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有趣的是,警察常常会把嫌疑人的供词录像后让人看,这就好像是让人在电影放了一半后才开始看,但是我们想看的是影片的开头,了解他们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说了些什么。

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

菲尼克斯市警察局发言人莫拉莱斯指出,对警察们来说,他们已经接受了米兰达权利这个现实。他说:“辩论总会存在,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还不够,也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走得太远,但是,对警察来说,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的行为准则,它和其它规定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必须加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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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法官兰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时说过, 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米兰达权利体现了宪法的一条原则,国会不能越权。

三、重要意义

“米兰达警告”的意义显而易见,

第一,避免了警方为了效率和外部压力,在审讯时对嫌疑人的恶意诱导——这往往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

第二,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绝大多数人都并不清楚法律的具体条款,经常会在无意中说出有争议的话语,容易形成错误口供;

最后,我想说的是,警方办案的效率确实是至关重要的。但是,这要建筑在确实能够实现真正

公正、科学的前提下。否则,国内的很多冤假错案也就不会发生了。

例如,著名的聂树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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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的母亲,在案情最终大白后于聂的坟上痛苦。

1994年8月5日,年仅22岁的聂树斌因一起强奸杀人案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处死刑。之后,多名相关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

案件的疑点究竟有哪些?办案的程序是否完全合规?聂树斌的母亲从此为了儿子的清白,踏上了长达几十年的、艰辛异常的诉讼之路。

只是,虽然真相最后没有缺席,却已经来得太迟太迟。一条年轻的、鲜活的生命已经永远长眠地下。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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