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社保徵收職能暫緩移交稅務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劃轉

企業社保徵收職能暫緩移交稅務部門,機關事業單位先行劃轉

近日獲悉,原定於2019年1月1日起,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徵收職能,先行移交至稅務部門管理,而企業養老保險徵收職能目前將暫緩移交,留待有關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後,再行移交。

以上措施的出臺,無疑是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實際情況後做出的明智決策,不僅為廣大企業留下了一段適應新徵管政策要求的緩衝期,同時也為企業社保徵收標準合理下調的法律程序,留下了更多時間。

此前,養老保險改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的消息出來後,一度引發不少民營企業的擔憂。由於稅務部門掌握工資數據,徵管能力強,執法力量足,於是很多以前沒按照實際工資繳納社保的企業開始擔心,明年社保負擔將會加重,同時此前的社保費將面臨追繳。甚至有機構預測,企業與個人將補繳社保欠費共計近“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看得見摸不著60%這一最低標準來進行申報繳費,久而久之,已經成為了許多地方的痛點”。一旦按照有關規定改變徵收標準,改為按照實際工資的標準進行徵收,則意味著這些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的社保支出將起碼翻倍!這一變化,對於許多小微企業來說,幾乎是無法承受的,結果無非三條,要麼裁員、要麼降工資,要麼倒閉。

此前,社保費由人社部門徵收時,由於人社部門本身並非專業的徵收機構,自身徵管力量比較薄弱,因而有些情況漏”。同社保部門徵收相比,稅務部門在徵管方面具有天然的強大優勢:

一來稅務機關在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都需要及時、精準地掌握企業工資發放情況,這樣一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和計徵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直接構成了社保繳費的真實費基。稅務機關對稅費統徵統管,可以最大程度的防止部分企業通過”偷逃國家稅費行為。

二來稅務機關擁有成熟有效的徵管手段、優質便捷的繳費服務體系和高度專業化的稅費徵收機構及人員,具有很強的動員能力和組織效率。稅務機關在降低徵收成本、提高徵收效率、促進繳費遵從、保障資金安全、優化公共服務等方面有著諸多天然優勢。不論繳費的主體是單位或個人,都可以通過辦稅服務廳、稅務電子化、稅務辦理自助終端、銀行批量扣費等途徑或方式進行多元化繳費,也將大大降低徵收成本。

於是,許多小型民營企業普遍擔憂從明年起,社保繳費開支將大幅增加,加之經濟大環境的預期並不好,有的企業因此縮減了招聘計劃,甚至提前做出了一些裁員的舉動,做好”的準備。

針對這一局面,國家此前專門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要按照國務院明確的”的已定部署,在機構改革中確保社保費現有徵收政策穩定。

根據這一指示精神,人社部等四部委下發緊急文件,提出三點要求:

一、進行社會保險費徵管職責劃轉改革的地方,要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建立部門間常態化信息共享和對賬機制。遵循弄清接好歷史欠費賬目,不自行組織開展清欠工作的原則,穩妥處理好歷史欠費問題,確保平穩有序實施徵管職責劃轉。二、已負責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各級稅務機關,在社保徵收機構改革到位前,要一律保持現有徵收政策不變,不得自行組織開展以前年度的欠費清查,確保徵管有序,工作平穩。三、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對違反規定的依法依規堅決糾正和嚴肅查處。

以上政策的出臺,一定程度上為企業吃上了定心丸,卻沒有從根本的法律層面打消企業的顧慮。因此,下一階段,對社保法進行適當修改,同時合理降低相關費率,成為必然選擇。

在此期間,企業養老保險徵收職能暫緩移交稅務部門,無疑是一個利國利民利企的明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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