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法正式來襲,微商、代購迎來“致命一擊”!大批淘寶店鋪被封

2019年1月1日,《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已經正式施行。聚惠小編最直觀的感受就是,朋友圈代購的清倉聲愈發激烈。髮圈頻率從每天的晚上發8條,增加至每天各時段均發總計20餘條。

聚惠小編諮詢了幾位電商從業者,關於他們2019年的打算,有人表示不會再做了;有人表示看情況,現在還不清楚具體怎麼應對;也有人表示,“我們是正規的電商,電商法對我們影響不大。”

電商法對經營者有什麼影響?

電商法第九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概念如此表述: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淘寶、天貓、京東是電商,圍繞微信微博直播等社交平臺賣貨的賣家,也是電商。對此,有業內人士分析,電商法,主要是衝著“微商”來的。

據相關研究機構的調查顯示,2016年中國微商從業人員數量為1523.2萬人,2017年微商從業人員規模達到2018.8萬人;2016年中國微商行業市場交易規模為3287.7億元,預計2019年微商交易規模將近1萬億元。

電商法正式來襲,微商、代購迎來“致命一擊”!大批淘寶店鋪被封

“微商”因其門檻低、易操作、易傳播等特徵在近幾年呈野蠻增長之勢,而與野蠻增長同步的,則是微商市場的價格虛高、虛假宣傳、售賣假貨等現象氾濫,對此,眾多消費者表示維權困難,越來越不滿意“微商”。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數據顯示,2016年,在中國網絡消費不滿意率排行中,微商以5.6%的比例高居首位。

而電商法的制定,或許正好能規範到這樣一個群體,對電子商務經營環境做出改善。

《電商法》目的

一、改善電子商務經營環境,使其能夠規範化運作下去。而想要電子商務經營環境能夠良性發展,首先需要的就是規範經營者以及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電商法對整個電商鏈進行了規範,從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完整登記開始,包括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市場主體登記(少數除外)以及平臺個人真實信息登記等,到中間的公正交易,再到後期的評價體系、支付物流、押金退款、交稅等流程都做出要求,除此之外,平臺也被要求定期核驗更新,平臺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註冊經營,不能再是“無名之輩”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合理納稅,做文明納稅人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拒絕大數據“殺熟”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拒絕押金難退等行為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

不得刪差評刷好評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下列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罰款五十萬元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交易不合理等情節嚴重者,最高罰款兩百萬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內人士指出,在《電子商務法》出臺之前,個人賣家無須進行工商登記,一直處於監管外圍和“灰色地帶”。個人代購行為存在監管難的問題,尤其是在朋友圈,而電商法的實施,無疑讓“灰色地帶”傷亡慘重。

電商法對經營者而言,像是一把高懸的“亮劍”,時刻提醒著他們,而對於消費者,它更像一把“市場保護傘”。我們希望這把似傘似劍的“武器”能夠為電商環境開出一條“良道”,每一個電商都可以底氣滿滿的說,“我們是正規的,我們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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