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開發票後付款”,企業面對這種無理要求時,該如何應對?

小不溫柔


首先,這個要求是合理的。在有賬期的交易中,一般都是先開票後付款的,並且不是開了票馬上付,還要到期了再付。之所以被認為“不合理”,就是因為開票了要交稅,供應商的錢還要到期了再付,而客戶的錢又遲遲收不回來,造成企業資金緊張。

1. 為什麼出現這種情況-企業在交易中沒有話語權

(1) 企業規模小,客戶比較強勢,不僅不會預付,還要很長的賬期,不僅賬期長,到期了還要拖半天;

(2) 企業的產品同質性很高,沒有太大的競爭力。客戶不會滿足你的特殊資金需求,按照行業規矩,該多少天賬期就多少,不會說不開票就提前打款給你。

…..

此處省略企業被動的N種原因

2. 如何改變現狀

(1) 從大方向說,自然是解決癥結所在,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和在商業中的話語權。但是,不管是規模的擴大,產品品質的提高,產品性能的改善,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這個需要時間的積累。

(2) 從管理企業的現金流著手:

①關注三個流動性指標,應收賬款週轉率(天數)、應付賬款週轉率(天數)、存貨週轉率(天數);

②針對不同指標的現狀提出改進的建議

比如:應付賬款付得太快,動不動就來個預付款,看到發票了馬上就安排付款,其實有時候並沒有那麼急,既然客戶都跟我們要了賬期,那供應商自然也應該有相應的賬期來配套的,最好的是按照賬期有規律性的安排付款。這個時候企業也要合理運用“先開發票後付款”。一來可以抵扣,二來可以利用賬期規則。

再比如:應收賬款週轉慢。那要看看,不是每個客戶都是國企吧。有沒有有談判餘地的客戶?能不能縮短賬期,甚至要求預付?不行也正常,那就加強我們的應收賬款管理,到期的要努力收回來。當然,應收賬款管理是個綜合的課題,之前有寫過一些,有興趣的朋友再深入探討,這裡不囉嗦了。

總之,先開票後付款是正常的,在企業強勢或者具有特殊商業目的時候,可以要求先付款,再開票。如果沒有能力那麼強勢,可以想辦法做好企業自身的管理。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先開票後付款,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商業現象,它通常存在於兩個關係並不很緊密的交易方所進行的交易,並且供應方的地位相對於購買方比較低,也可能是因為它的產品競爭力不是那麼強,而僅僅只是價格低,也會是說是他的產品科技含量比較低,有許多的替代品。總之這種現象只有在購買方強勢的情況下才能夠實現。

至於它合理不合理,在商業模式中有各種各樣的創新,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她就是國家允許的。從購買方的角度來看,先開票後付款,並沒有證明說購買方會惡意拖延款項的支付,只要購買方最後能夠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款項,那麼他的做法就是合理的。之所以先開票後付款,是因為購買方對於供應方的產品質量或者是資金實力還是心存疑惑的,當然也存在著購買方,藉著自己的強勢地位,通過這種做法,能夠實現財務安排上的一種方便。畢竟先拿到發票,可以先抵扣稅款,資金的佔用就會比較少。

從供應商的角度來看,先開票後付款是自己作為一種弱勢地位的無奈之舉。如果你不同意購買方的要求,那麼他就不和你做生意,你就會沒有收入。先開票後付款對自己的資金佔用來說是一種比較不好的方式。畢竟按照稅法規定,開了發票就要確認收入,就要申報稅款,就會佔用自己的資金。至於說如何應對,希望供應商能夠從這種模式中認識到自己是處於弱勢的,希望能夠知道想提高自己的資金收益率,減少資金佔用,就是要想方設法提高自己的產品質量,提高自己產品的科技實力,提高自己在產業鏈中的話語權。酒香不怕巷子深,如果你的產品質量非常好,如果你的科技含量非常高,那麼就會像茅臺酒一樣,大家排隊預付款來購買你的產品,而不是像現在一樣先開票之後才能夠收到貨款。



從傳統和大家正常意識中,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是一種理想的商業模式。但在實際的運作中由於雙方的地位不同,各種不同的商業模式也會不斷出現。對各種商業模式,我們把握的重點是,第一,有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第二是不是雙方都同意達成的協議,第三,雙方是不是都能夠履行。


左刀三爺


也不算是無理要求吧,先開發票再付款,對消費者來說,是完全合理的,也是正常的。

要知道,現在很多是不需要開票的,這也意味著,可能會形成偷漏稅等。日常生活中,也經常會遇到企業問要不要開票,要開票,價格多少,不開票,價格又是多少。目的,就是圍著稅收打轉。消費者要求開票,恰恰證明了兩個方面的進步:一是自我維權的進步,拿了發票,以後出院問題,可以憑票退貨或者打官司等;二是體現了依法納稅的自覺,督促企業必須依法納稅。

所以,對消費者提出的先開票後付款,如果是一家依法納稅、依法管理的企業,是不應當有任何想法的,而應當積極支持,共同做依法納稅的執行者。


譚浩俊


非請自來。

“先開發票後付款”怎麼就成“無理要求”呢?搞不懂!

在現實中,先開發票後付款不是很常見的交易方式嗎?如果購買方特別要求先開發票,作為銷售方也可以在相關合同或協議中強調對方收到發票後的付款期限,尤其是逾期時更要加計利息。既然銷售方認為對方“無理”,想必在該交易中不存在“友好協商”,較難做到“互惠互利”,恐怕多為一錘子買賣。

做生意講求平等互利,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應該是對等的。購買方提出“先開票後會付款”,那對應的義務就是在收到發票後按約定支付款項;作為銷售方要求對方如期付款也不過分。銷售方一定要將此寫入條款中,證明“開發票”並未實際收到款項,立據為證,保障自身利益。

經濟活動很複雜,遇到不誠信,無論“先開票後付款”還是“先付款後開票”都難沒有任何意義。試問一下,購買方收貨不要發票,不付款的情形還少嗎?因此,“先開票後付款”都不算什麼事!


龍門賬


現在法律規定者一定是不懂財務工作的人,開發票要有銀行付款憑證,或對方收到現金收據才是真實付款。過去未統一發票時當面收款,在發票上加蓋“轉賬收訖”或“現金收訖”後才是收款,如果不是當面付款,需另外開收據加蓋“轉賬收訖”或“現金收訖”。


用戶9441012375038


這個要求是合理的,很簡單一個道理。我怕你拿錢跑路我沒辦法要來發票,總不能落得我錢出了稅務局還不認我的帳的地步吧。


瑞士稀土


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按照採購方與供貨方之間供銷合同月結模式,約定當月貨款次月十日前結算。雙方財務在確認上月對賬單的基礎上,供應商出具請款單,開具發票要求收貨方按合同約定日期付款。

二種是現金交易。許多中小企業在金三稅務軟件中吃過虧了,要求貨到付款,先開收據再補開發票。


自在黃後兵


首先你這個概念是錯誤的。現實中,基本都是先開發票後付款,這是一個正常的商業程序。當然也有線付款後開發票的。這主要取決於是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如果是買方市場一般都是先開發票,後付款,如果是賣方市場才有可能是先付款後開發票。


安石財經


先開票後付款是對的,稅務認定企業成本的原則就是有發票,並不是付了款。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稅法明確可以有10%的尾款未付,但必須是有發票的


jockey


先開發票再付款根本就不是無理要求,依據稅法確認收入就必須開具發票。現實中大量存在先開票後付款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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