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刑18年!建行員工非吸炒股 鉅虧後挪用客戶近700萬

2月14日,裁判文書網一則判決顯示,建設銀行(6.840, -0.19, -2.70%)常福新城支行原客戶經理李某在職期間,通過高息為誘餌向公眾吸收資金,然後轉至個人賬戶炒股。

在炒股產生鉅額虧損後,遂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挪用客戶資金,金額高達698萬元,至案發前尚有594萬元未能歸還。

獲刑18年!建行員工非吸炒股 鉅虧後挪用客戶近700萬

以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2011年7月,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與被告人李某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其為該支行員工。2011年8月24日,李某被任命為該行常某新城分理處(常某新城支行)客戶經理,負責對網點內高價值客戶進行營銷、維護。

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李某以月息1.5%-2%的高息,以借為名,向多人吸收資金達329萬元,再轉至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賬戶及股票賬戶中炒股牟利。

至2015年4月,李某炒股導致鉅額虧損,遂即產生挪用銀行客戶資金彌補虧損的想法,犯罪行為由此開始。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資金

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2日,李某利用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幫助相關客戶辦理業務的過程中,乘客戶疏於防範之機,窺視客戶支付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通過網上銀行先後9次將桂某建行賬戶中的資金約411.5萬元轉入實際由李某控制的吳某建行賬戶,再將其中的391萬元轉入吳某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5.800, 0.04, 0.69%)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炒股,餘款則被李某用於償還高息、償還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銀等支出。

據桂某的證言:“李某跟我說為了完成他的任務,要我開通高級版網上銀行,我就在櫃檯上開通了高級版網上銀行,辦好之後我就跟李某一起到他的辦公室去激活網銀了。激活好了之後,網銀的U盾李某沒有給我,我也不是很懂,沒有找他要。當時設置網銀密碼的時候,李某建議我設置一樣的好記一些。”

在此期間,因桂某有購房等資金需求,李某為防止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暴露,於2016年4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通過吳某股票賬戶及建行賬戶共計歸還42.1萬元至桂某賬戶,至案發時,李某尚欠桂某賬戶369萬元。

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3月22日,李某採取上述同樣方法,通過網上銀行先後3次將客戶代某賬戶中159.35萬元轉入吳某賬戶,並全部用於炒股,為防止罪行暴露,於2016年4月28日和同年7月5日向代某賬戶歸還62.5萬元,至案發尚欠代某賬戶96.85萬元。

據代某證言:“尾號8745的銀行卡是我用來買理財產品的銀行卡,這張卡我開通了高級版網銀,是2013年左右辦的。當時辦理的時候,李某在旁邊。辦好之後,李某跟我說這個網銀你也不會用,U盾就放他那裡沒有給我。我也不會用網銀也就沒有要放他那裡了。取款密碼和網銀密碼是一樣的,是李某要我這樣設置的。”

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9月14日,李某故技重施,分6次將客戶羅某1建行賬戶中127.47萬元轉入吳某賬戶,其中的110萬元用於炒股,餘款用作個人消費等支出,至案發前全部未歸還。


獲刑18年!建行員工非吸炒股 鉅虧後挪用客戶近700萬

案發!行長、副行長共同導演一齣戲

2016年10月13日,常某新城(分理處)支行行長王某3發現客戶吳某賬戶與桂某賬戶大額資金往來不正常,遂向李某詢問原因,李某謊稱其將桂某賬戶上的人民幣370餘萬元借給吳某做生意,王某3要求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將借款歸還桂某。

為了還款,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於2016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再行借款騙局,從徐某等人處騙取資金133萬元,以房產抵押向某1金俠、劉某2借款63萬元,以上共計196萬元全部用來歸還桂某等三人的挪用款。

2016年10月25日,該行行長王某3、副行長陳某1得知李某除了挪用客戶桂某的款項外,還挪用了代某賬戶96.85萬元未歸還,及羅某1賬戶100多萬元。陳某1提出為了減輕事情的影響,由其私人借款先歸還上述二人賬戶被挪用的款項,王某3表示同意並向建行蔡甸支行紀委書記朱某作了彙報。

2016年10月27日,陳某1出具借條,向武漢鑫恆通車橋有限公司老闆楊某借款現金150萬元,向武漢眾望包裝有限公司老闆薛某借款現金80萬元,用於償還挪用資金及提前支付羅某1未到期理財產品的本息。

詐騙行為貫穿始終

讓人震驚的是,整個案件中,李某的詐騙行為一直沒有停止,即便在挪用客戶資金的行為暴露後。

至2016年10月20日,李某控制的吳某三個股票賬戶在股票交易中淨損失775.58萬元。在明知自己已無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李某依然以幫忙他人炒股營利及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騙取陳某2、徐某等人313萬元。

具體事實非常清楚。

在任常某新城分理處客戶經理期間,李某多次幫助客戶陳某2購買理財產品,至2016年6月17日,陳某2先後投入的370餘萬元已虧損過半。

李某向陳某2提出,將剩餘180萬元用來為陳某2炒股營利彌補虧損,陳某2表示同意。但李某並未按約定幫陳某2炒股,而是將該180萬元轉至吳某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股票賬戶,與其它資金混同用於李某自己炒股經營,意圖彌補自身炒股虧損。

2016年10月18日,為了歸還挪用資金,李某虛構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週轉的事實,向徐某等人出具借條取得信任,騙取徐某20萬元;騙取張某120萬元;騙取康某40萬元。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目前李某因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判決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這起案件給大眾提了個醒,高息承諾不可信,網銀U盾要看好,密碼不可隨便讓人知。

同時也給銀行等金融機構再敲警鐘,作為大眾錢財的“管家”,更需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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