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偷"客戶密碼挪用700萬炒股 被判有期徒刑18年

銀行經理“偷”客戶密碼 挪用700萬炒股

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8年 法院追繳百餘萬發還被害人

某銀行客戶經理李某,通過高息為誘餌,非法吸收資金炒股。在炒股發生鉅額虧損後,李某利用職務便利,乘客戶疏於防範之機,窺視客戶支付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私自將多名客戶的資金轉至自己控制的賬戶內,共計6983235.59萬元。2月12日,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5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4月,李某向他人所借高息資金用於炒股產生鉅額虧損。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利用其擔任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在幫助客戶桂某、代某、羅某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建議其將開通的高級版網上銀行的網銀密碼與支付密碼設置一致,乘客戶疏於防範之機,窺視客戶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私自將客戶桂某、代某、羅某賬戶的資金共計人民幣近700萬元轉至其控制的吳某銀行賬戶用於炒股牟利、個人消費及支付高額利息,至案發前共計人民幣約593萬元未能歸還。

在此過程中,李某將炒股所剩餘額用於償還高息、信用卡欠款及炒白銀等支出。期間,有客戶需要資金,為防止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敗露,李某則會分期償還部分款額。

被害人桂某、代某在證言中均稱,在辦理業務時李某曾向他們建議將支付密碼設置得好記一些,同時將U盾留在李某自己手中。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0月13日,李某所在的銀行支行行長王某發現本行客戶吳某賬戶與桂某賬戶大額資金往來不正常,遂向被告人李某詢問原因。被告人李某謊稱其將桂某賬戶上的人民幣370餘萬元借給吳某做生意,王某要求被告人李某在同月20日前將借款歸還桂某。被告人李某以其岳母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於2016年10月18日至同月20日,以借為名騙取徐某等共計人民幣133萬元,以房產抵押向劉某等借款63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96萬元全部用於歸還桂某等人的挪用款。

此外,法院還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間,李某為彌補炒股虧損,以委託理財、允諾給付1.5%-2%的月息為誘餌,非法向多人吸收329萬元公眾存款,並將存款全部用於其股票賬戶炒股牟利以及兌付高額利息。2016年10月25日,李某主動到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檢察院投案,供述了挪用資金的犯罪事實。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法院同時追繳李某詐騙非法所得人民幣113萬元,發還給被害人。(記者 張子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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