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民事訴訟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商集團”或“公司”)近日收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省高院”)送達的《上訴狀》,上訴人(一審原告)國際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國際管理公司”)不服省高院於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提起上訴。

一、 本案基本情況

上訴人(一審原告):國際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灣仔區銅鑼灣告士打道311號皇室大廈2801&2802A

法定代表人:吳文仲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690號

法定代表人:劉江超

原審第三人: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688號

代表人:金琳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省高院於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現向最高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最高院依法撤銷省高院(下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最高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

1)賠償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武廣公司”)因其侵佔租賃場所而受到的損失計人民幣294,687,461.06元;

2)按照重置價格賠償其侵佔武廣公司的資產、設施、裝修等損失計人民幣1.5億元。

3)賠償武廣公司因其侵佔、擅自使用武廣公司商號、商標、客戶資料、會員信息、營銷統計數據等無形資產及商業秘密而受到的損失計人民幣5000萬元。

上述賠償金額合計人民幣494,687,461.06元,為上訴人根據目前案件情況調整後的訴請金額。

3、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二、相關背景

1、武廣公司由公司與國際管理公司合資組建,成立於 1993年12月29日,合資期限為20 年,於2013年12月29日到期。註冊資本2100萬美元,其中:公司出資1071萬美元,佔總股本的51%,國際管理公司出資1029萬美元,佔總股本的49%。武廣公司主營為商業零售,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

2、公司第六屆十七次董事會及2013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武廣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續經營的決議(詳見公司於2013年10月28日及11月13日刊登的2013-018、2013-025號公告)。

3、公司於2013年11月6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於合資合同爭議案的《仲裁通知》(詳見2013年11月8日刊登的2013-024號公告)。公司於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下達的行為保全《民事裁定書》,公司於 2013 年 12 月 17 日向武漢中院遞交了《複議申請書》,武漢中院於 2013 年 12 月 19 日作出解除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詳見2013年12月18日及2013年12月21日刊登的2013-038、2013-039號公告)。

4、公司於2013年12月13日向武廣公司發出了《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公司與武廣公司於1995年元月14日所簽署的關於武廣公司《租賃合同》於 2013 年 12 月 29 日武廣公司經營期限屆滿時解除,並要求武廣公司於2013年12月29日《租賃合同》解除時,向公司返還租賃財產,並辦理《租賃合同》解除的相關事宜(詳見公司於2013年12月17日刊登的2013-036號公告)。

5、公司已根據《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收回武廣公司經營場地自營(詳見2014年1月7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4-001號公告)。

6、公司於2014年1月7日收到省高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及相關法律文書(詳見2014年1月9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4-002號公告),該案將於2015年1月30日開庭。

7、公司於2014年1月16日向武漢中院提交《公司強制清算申請書》,申請對武廣公司進行強制清算。武漢中院於2014年3月3日下達《受理案件通知書》(詳見2014年3月4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4-005號公告)。

8、公司於2014年9月9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4年9月5日下達的《撤案決定》【[2014]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741號】(詳見2014年9月10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4-026號公告)。

9、公司於2015年1月21日下午收到武漢中院於2015年1月16日下達的《民事裁定書》【(2014)鄂武漢中民商清(預)字第00001-1號】(詳見2015年1月24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5-009號公告)。

10、公司於2015年2月2日下午收到省高院轉達的《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原告國際管理公司於2015年1月23日提請省高院變更訴訟請求(詳見2015年2月5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5-010號公告)。

11、公司於2015年4月28日下午收到武漢中院於2015年4月28日下達的《決定書》【(2015)鄂武漢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2號】。武漢中院決定成立武廣公司清算組(詳見2015年4月28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5-032號公告)。

12、公司於2016年1月19日收到省高院轉達的《國際管理有限公司關於【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號案件中訴訟請求的確認說明》,國際管理公司於2015年10月9日將訴訟請求確認說明提交省高院(詳見2016年1月21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6-001號公告)。

13、公司收到武漢中院分別於2017年5月22日、23日下達的《民事裁定書》【(2015)鄂武漢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4號】及《民事裁定書》【(2015)鄂武漢中民商清(算)字第00001-5號】。武廣公司清算組依法完成財產清理、處置以及分配工作,經裁定,終結武廣公司強制清算程序。武廣公司於2017年5月27日辦理完成工商註銷登記,收到武漢工商局准予註銷的《外商投資企業註銷核准通知書》(鄂武)外資銷準字【2017】第190號(詳見2017年6月1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7-013號公告)。

14、公司收到省高院於2018年12月27日下達的《民事判決書》【(2014)鄂民四初字第00001號】,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國際管理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4,918,427元,由國際管理公司負擔(詳見2019年1月8日刊登的 公告編號為2019-001號公告)。

三、對公司的影響

由於該案件尚未審理,對公司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

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備查文件

《上訴狀》

特此公告。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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