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售賣產品涉罪分析

在朋友圈售賣產品的行為可以分為有實體產品和無實體產品兩大類。

有實體產品的情況

一是低價售賣合法渠道無法銷售的產品、或者市場不允許擅自流通的物品,根據售賣產品的自身性質、貨物來源、經營資質等行為人的具體行為來判斷犯罪構成,區分具體罪名。

1、被告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


案號:(2017)粵13刑終324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明知食用曲芝韻減肥膠囊後產生毒副作用,且銷售中有客戶投訴食用減肥膠囊產生不適症狀,仍然接受李錫奎介紹向上家許會喜網購或向李錫奎購買來源不明的曲芝韻減肥膠囊後在微信、QQ銷售。


2、被告人在鐘錶批發市場借假冒浪琴、歐米茄等註冊商標的手錶,拍攝照片至朋友圈宣傳、銷售,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案號:(2018)粵0605刑初105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從廣州市站西路鐘錶批發市場內銷售假冒註冊商標手錶的檔口借來假冒浪琴、歐米茄等註冊商標的手錶,黃某某以月薪4000-5000元聘請了一名攝影師在攝影工作室內對手錶拍照,三人將照片發到各自的微信朋友圈上進行宣傳、銷售,每塊手錶的銷售價格80-400元不等,平均銷售價格為240元。


3、被告人在朋友圈銷售走私煙,非法經營菸草專賣品,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號:(2017)粵04刑終358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羅澤東、羅利平在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從澳門“水客”處以“螞蟻搬家”的方式收購境外的“中華”、“芙蓉王”等品牌的捲菸後,下載了“一鍵轉發”軟件,將周圍的人添加為微信好友,通過在微信朋友圈展示“中華”、“芙蓉王”等品牌捲菸的圖樣和價格,對外廣為宣傳。與顧客商談好價格後收款發貨。


4、被告人在境外採購奢侈品,走私入境,通過自己的朋友圈在國內銷售境外的奢侈品,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案號:(2018)粵刑終608號

基本案情:由國某及其境外團伙成員在境外採購和組織奢侈品貨源,然後將奢侈品及奢侈品發票、證書等單證通過國際快遞發運到香港,交由劉某或者金利運輸有限公司王某宣(已判決)等接貨人接貨,接貨人接收到奢侈品後,組織被告人徐莉等多名水客採取人身、行李藏匿等“螞蟻搬家”的方式將奢侈品通過深圳羅湖、福田等口岸走私入境,交由SARA團伙成員在深圳收貨,再通過順豐快遞發給境內貨主。


5、被告人在朋友圈販賣槍支彈藥,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


案號:(2018)粵01刑終1354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趙金孟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槍支、彈藥的廣告宣傳,並通過微信進行交易聯繫、收付款的方式,販賣槍支、槍支配件和彈藥給被告人孫全祥、劉曦陽、董志黎,並向被告人唐志超訂購槍支配件。


6、行為人利用用微信、QQ等網絡平臺對外非法銷售現代象象牙製品,被告人幫忙收發快遞,構成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案號:

(2018)粵1826刑初67號

基本案情:房小紅的丈夫房某2長期在越南往國內發貨銷售象牙製品,房小紅幫忙收發,並利用微信、QQ等網絡平臺對外非法銷售現代象象牙製品賺錢。

二是以銷售商品為名,但是商品對價給付並不符合市場經濟價值規律,行為人以返利、高額分紅等利誘他人進行投資購買產品。

該種情況下,商品買賣只是幌子,實際是利用朋友圈吸收資金,具體根據行為人的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及客觀上的行為是夠具有拉人頭、內部形成三級三十人等典型特徵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1、被告人在朋友圈、微信群積極宣傳“美極客“產品,參加者通過購買產品獲得會員資格,採用“雙軌制”發展下線,以發展會員數為計酬依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號:(2018)粵06刑終116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積極組織、發展傳銷活動,通過微信群、組織上課等形式虛假宣傳“邁捷普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後更名為“美極客”)的“蘋果乾細胞”、“低聚肽”等產品能提高人體免疫力、改善人體亞健康、使患者恢復健康,並講解公司會員制度、獎勵制度(直推獎、對碰獎、層碰獎),誘騙受害人參與傳銷。


2、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公司經營已經出現嚴重資金問題、明顯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虛假宣傳具有新三板、新四板上市條件,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


案號:(2017)粵0607刑初39號

基本案情:被告單位奧鵬膠粘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巨大,為償還債務及維持奧鵬公司運作,對外宣稱奧鵬公司已被廣州位拉服裝有限公司併購重組,擬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後改為在“新四板”掛牌,在明知奧鵬公司不能公開轉讓股權的情況下,採取在佛山市三水區蘆苞溫泉度假村、佛山市三水區金太陽酒店召開新聞發佈會,在奧鵬公司懸掛橫幅,以及在微信宣傳等方式,隱瞞奧鵬公司經營狀況、傳遞不真實的資訊,向社會公眾公開出售奧鵬公司股權。集資款除部分用於償還債務外,大量款項去向不明。


微信、朋友圈售賣產品涉罪分析|法納刑辯

無實體產品的情況

一是行為人通過微博等社交工具虛構其在經營某種商品的假象,在被害人添加其微信諮詢並下單購買支付貨款後,直接刪除被害人的微信失去聯繫,該種情形主要構成詐騙罪。

1、被告人虛構在微信經營手機的事實,騙得被害人下單購買後失去聯繫,構成詐騙罪。


案號:(2015)江臺法刑初字第436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註冊微博、微信賬號發佈虛假銷售IPHONE6手機和casio自拍神器的信息,被告人王子琪發佈虛假收貨信息,騙取被害人信任後將購買款匯入被告人提供的銀行賬戶,被告人收到款項後不發貨,失去聯繫。

二是以買賣商品、投資項目為名,實際沒有任何實體經營活動的吸收資金行為,其通常以售賣產品、投資理財為形式,朋友圈炫富、宣傳項目盈利率等利誘他人加入,招盟代理等,具體根據行為人的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及客觀上的行為是夠具有拉人頭、內部形成三級三十人等典型特徵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1、被告人在未經有關部在未經有關部門融資行政許可的情況下,網絡宣傳、舉辦推介會活動宣傳等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不具有真實內容的投資項目,並許諾投資該集團的項目會有高返利高分紅,以此來公開吸收公眾存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號:(2018)粵0981刑初103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顧風燕協助廣西泰潤集團公司及其下的子公司,通過微信群或者宣傳會的形式向社會不特定投資者宣傳廣西泰潤集團公司及其下的子公司,推廣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的“投資項目”,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2、被告人加入虛擬貨幣傳銷組織後,以投資為名,積極推廣、引誘他人參加,同時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其管理的團隊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5層116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案號:(2017)粵1403刑初29號

基本案情:被告人黃某通過微信向其親戚朋友發送“恆星幣(中國)交易中心”的網址鏈接,並打電話勸說、鼓動親戚朋友註冊投資“恆星幣”, 又以加大投資多購買“礦機”能生產更多“恆星幣”以及推薦人員加入能獲得直推獎勵等為由,引誘其下線會員多購買虛擬“礦機”及發展更多人加入。最後達到5層115人。



通過上文的列舉,可以看出目前通過微信、朋友圈售賣產品的行為主要是欺騙引誘,致使被害人財物受損,例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集資詐騙罪,詐騙罪等,還有部分銷售走私物品、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就微信領域內的售賣行為2019年之前一直沒有相關的法規予以規定,2019年1月1日起,關係到億萬消費者“買買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微商、代購、網絡直播都已經被納入了管理範圍,不再是法外之地。希望電子商務平臺的規範化、制度化處理讓我們的朋友圈迴歸友情。

微信、朋友圈售賣產品涉罪分析|法納刑辯

(文章來源: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廣州首家只做刑事訴訟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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