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這些政治紀律“高壓線”碰不得

最近,“政治紀律”在領導幹部當中成為熱詞,在部署2019年反腐工作時,習近平對領導幹部提出的要求首先就是

“嚴守政治紀律”

而在不久前秦嶺違建別墅整治的新聞專題片中,陝西省和西安市最重要的問題被歸咎於“有關領導幹部對政治紀律缺乏敬畏”。

“首先從政治紀律查起,徹底查處整而未治、陽奉陰違、禁而不絕的問題”。習近平的第六次批示直指問題本質。

習近平曾告誡全體黨員,“在政治紀律方面放鬆警惕、降低要求是危險的”。今天,我們學習一下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學習其中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為我們劃定的“高壓線”。

「党纪」这些政治纪律“高压线”碰不得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按:此章共26條)

◆嚴禁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新修訂增加的內容。習近平曾強調:“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

案例:內蒙古呼倫貝爾原市委書記李世鎔,把自己當成凌駕於黨紀之上、不受國法約束的“特殊人物”,嘴上常說:“黨和國家的各項法律和規章制度在制定出來那天就已經過時了”。最終因故意作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相違背的決定等被處分。)

◆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

第四十五條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嚴禁公開發表反黨言論,這是必須牢記的禁令。分別在第45和46條分層次予以規定。

案例: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言論。

南寧市委原書記餘遠輝在“三嚴三實”專題教育黨課上說:“有些黨員幹部違紀違法被審查,兩天啥都招了,沒有點骨氣和意志。”)

嚴禁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公開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公開詆譭汙衊英雄模範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佈、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新修訂後在“中央”之前加上了“黨”,強調了黨紀性質。黨中央在制定大政方針政策時,都會充分聽取意見建議,但是有些人“當面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違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案例:遼寧省委原書記王珉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公開妄議並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湛江市嶺南師範學院英語系副主任梁新生在新浪微博上發表多篇言論過激博文,有損黨和國家形象,造成不良社會形象。)

「党纪」这些政治纪律“高压线”碰不得

◆嚴禁制作、販賣、傳播反黨讀物和視聽資料,以及私自攜帶入出境

第四十七條 製作、販賣、傳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這是黨內紀律的明確規定,違反者要受到嚴肅的責任追究。

案例:西安市滻灞生態區管委會副巡視員韓生均,傳播詆譭、汙衊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的文章,工作時間上網觀看不健康視頻,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嚴禁組織、參加黨內秘密集團或組織、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黨內秘密集團”是什麼?有相對獨立宗旨、分工和經常組織活動的小集團。對於這兩種違紀行為,《條例》作出了最嚴格的規定:組織者直接開除黨籍。)

◆嚴禁搞團團夥夥、撈取政治資本

第四十九條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習近平曾說:“搞拉幫結派這些事,搞收買人心這些事,沒有物質手段能做到嗎?做不到,那就要去搞歪門邪道找錢。”

案例:隨著周永康、令計劃、蔣潔敏、李東昇等一批“老虎”被打,“秘書幫”、“石油幫”、“山西幫”、“政法幫”等各種派系進入公眾視野,其給國家造成的巨大損失令人震驚。)

◆嚴禁黨員領導幹部搞山頭主義

第五十條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這是新修訂增加的內容。“山頭主義”指向一些地方缺乏黨內民主,對“一把手”的監督制約存在漏洞。)

◆嚴禁打折扣、搞變通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這部分也是新修訂增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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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黨員搞兩面派

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這是新增加的內容。習近平提出的“三嚴三實”,其中就有“做人要實”。

兩面人有7個鮮明特徵:臺上高談馬克思,臺下迷信風水師;對人講紀律,對己搞變通;嘴上勇於擔當,心裡怯懦避讓;對上反“四風”,對下耍威風;會上講任人唯賢,會下搞用人唯錢;幕前假清廉,幕後真腐敗;人前修身齊家,人後全家腐化。)

◆嚴禁制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

第五十二條 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這一款是新增加內容。 案例:重慶市渝北區委原常委吳德華購買、私存反動雜誌,傳播政治謠言,加入非法組織,企圖自創歪理邪說,大搞封建迷信活動,熱衷占卜打卦。)

◆嚴禁誣告陷害他人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按:誣告陷害行為有兩個特點:一是要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二是要有“誣告陷害”的客觀行為。)

「党纪」这些政治纪律“高压线”碰不得

◆嚴禁擅自對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

第五十三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按: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不是空洞的口號,涉及全黨全國性的重大方針政策問題,只有黨中央有權作出決定和解釋,這也是對黨員幹部的基本要求之一。)

◆嚴禁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十四條 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按:什麼是重大事項?對於國有企業的“三重一大”解釋為:重大問題決策、重大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大額資金使用。

案例:西雙版納州勐海縣扶貧辦主任王德、副主任彭加朝,未召開專題會議、未向上級請示報告,指定脫貧攻堅產業項目種子供應商,導致“正大615雜交玉米種子涉嫌侵權”案件。)

◆嚴禁干擾巡視巡察工作,嚴禁不落實整改要求

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新修訂增加內容。案例:中宣部原副部長、網信辦原主任魯煒陽奉陰違、欺騙中央,目無規矩、肆意妄為、妄議中央、干擾中央巡視。)

◆嚴禁對抗組織審查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按:這是比較常見的一類違紀行為,主要有五種類型:1.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2.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3.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4.阻止他人揭發檢舉;5.通過串供等方式對抗組織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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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組織、參加反黨活動

第五十七條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不僅禁止“組織”行為,也包括“參加”行為,不過在處分時有所區別。)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嚴禁組織、參加反黨組織

第五十八條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某高校教師留學回國後,在境外敵對勢力慫恿和資助下,在國內成立“某國際發展聯合會”,自任會長,並制定反動政治綱領。後受到黨紀處分。)

◆嚴禁組織、參加邪教組織

第五十九條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嚴禁挑撥破壞民族關係

第六十條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強調了三種違紀行為: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參加民族分裂活動和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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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

第六十一條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嚴禁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

第六十二條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按:該禁令是修訂後新增加內容。)

◆嚴禁組織參加迷信活動

第六十三條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按:對組織迷信活動的處分最重。案例:寧夏原副主席白雪山力推吳忠市區北擴,為了“搭上母親河而飛黃騰達”。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將親人墳墓遷往都江堰,請風水先生做道場等花費千萬元。)

嚴禁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

第六十四條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按:新修訂後加重了處分力度。)

◆嚴禁叛逃行為,嚴禁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黨言論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案例:重慶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作為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外國駐華領館,王立軍因徇私枉法、濫用職權,叛逃並受賄305萬,共獲刑15年。)

「党纪」这些政治纪律“高压线”碰不得

◆嚴禁在涉外活動中損害黨和國家利益

第六十六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嚴禁不履行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按:新修訂後,將原條文主語“黨組織”刪掉,意味著黨組織負責人、黨員幹部也納入問責範圍;另外增加了“監督責任”。)

◆嚴禁黨員領導幹部搞無原則一團和氣

第六十八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按:新修訂增加了“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的表述。

案例:湖南衡陽市委原書記童名謙,是出了名的“老好人”,向來不多事,任何人都不得罪,致使省人大代表選舉發生嚴重的賄選。)

◆嚴禁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

第六十九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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