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行竊完在主人家吃喝 入戶盜竊的認定與處罰

盜竊是生活中常見的行為,該行為嚴重的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警方也一直在嚴厲的打擊此類犯罪。但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帶有僥倖心理,不僅伸手行竊,更在行竊之後留宿於主人家。


小偷行竊完在主人家吃喝 被發現後繼續躺床上

安徽阜陽臨泉縣土陂鄉的王大姐家裡進了賊。小偷不僅偷了一萬兩千多塊錢和兩部手機。還在王大姐家又吃又喝,睡了一宿。

當天王大姐發現家裡的一碗蘑菇被人吃了半碗,到了上午這半碗又少了,王大姐的丈夫並沒有回來吃,怎麼會少,之後發現,桌底下扔的還有菸頭。

王大姐越想越不對勁,就推開家裡的幾個房門,挨個看了看。這一看,把她嚇了一跳。女兒的房間裡,竟然躺著一個50多歲的陌生男人。王大姐連聲質問,男子支支吾吾說是來找小孩的。

王大姐突然想起來,家裡還放著不少現金,就趕緊跑去看了一下。這才發現錢沒了!王大姐趕忙給鄰居打電話,喊人來幫忙。沒想到這小偷顯得無比淡定,繼續在床上躺著。

很快,當地派出所的民警也趕了過來,在嫌疑人的身上發現了兩部手機和大量現金。據警方調查瞭解,這名嫌疑人是阜南縣人,曾經多次實施盜竊。

目前,這名嫌疑人已經被警方刑拘。(看看新聞)

入戶盜竊的認定與處罰

小偷行竊完在主人家吃喝 入戶盜竊的認定與處罰

入戶盜竊,是指以違法佔有為目的,非法進入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採用規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轉移而侵佔他人財物管控權的行為。雖然入戶盜竊在定罪時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在具體的認定過程中還應注意以下事項:

1、“入戶盜竊”行為對定罪和量刑的影響

人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行為,就構成盜竊罪,而入戶盜竊的次數屬於從重處罰情節。因為入戶盜竊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還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寧權,且極易轉化為入室搶劫、強姦等暴力犯罪,社會危害性明顯大於一般盜竊。應當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僅是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當行為人所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時,“入戶盜竊”行為應當作為從重處罰情節予以考慮。

2、關於“入戶盜竊”行為的認定

“入戶盜竊”應當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實施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入戶盜竊”的“戶”的範圍,“戶”解釋為:家庭及其成員與外界相對隔離的生活場所,包括封閉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帳篷以及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等。集生活、經營於一體的處所,在經營時間內一般不視為“戶”。這裡的“戶”在特徵上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的工棚等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二是行為人“入戶”的目的,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即行為人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對於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如果行為人基於其他非法目的而進入他人住所並實施了盜竊行為的,也不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

小偷行竊完在主人家吃喝 入戶盜竊的認定與處罰

3、“入戶盜竊”的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入戶盜竊財物價值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毫無疑問屬於盜竊罪既遂。但是,對於入戶盜竊,沒有竊得財物或者竊得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是否就屬於未遂呢?對這兩種情形應當加以區分。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並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並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於“入戶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行為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戶未竊得任何財物,由於未對戶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只要入戶盜竊是既遂的,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在歲末年初的時候市民會為春節備貨而忙碌,家裡往往會備些現金、菸酒等,此時便是入戶盜竊案件的高發期,犯罪分子趁機作案。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要加以重視,減少因入戶盜竊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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