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給老公500算家暴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規定

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兩週年前夕,杭州市婦聯發佈了一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調研報告,裡面提到了每月給老公500元算家暴行為,這引發了網友的熱議。其實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每月只給老公500元生活費都一概歸類於家暴,具體還要看法律的規定。


每月給老公500元生活費算不算家暴?屬經濟控制

每月只給老公500元生活費,算不算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報了警,最後卻不需要後續幫扶了。這真讓人摸不透。近日杭州市婦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兩週年前夕,發佈了一份杭州市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調研報告。

報警數一年增長75%

經過兩年實踐,杭州市婦聯委託杭州合歡心理諮詢服務中心開展了全市反家庭暴力工作專項調研,發現從2015年至2017年,杭州主城區的家庭暴力報警數呈現每年遞增趨勢,特別是2016年,家庭暴力報警數比2015年增長了75%。城鄉接合部和其他地區相比家庭暴力報警數更高。

很多人被“家暴”卻不知

前不久,徐女士打110報警,說她被老公打到骨折。工作人員上門瞭解情況發現,徐女士遭受家暴並不只是這一次。十幾年的時間裡,家裡的經濟一直是老公在操控,徐女士和其他男人說話,老公也會心生疑問,回家後還不斷用汙言穢語削弱徐女士的自尊。

而這些行為都屬於家庭暴力。這次調研報告指出,杭州主城區居民對行為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等家庭暴力現象認知態度較為統一。但對於經濟控制、行為控制、冷暴力等暴力行為認知不足。換句話說,很多人被“家暴”了卻不自知。

“家醜不可外揚”成為不願被救助主因

每月給老公500算家暴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規定

調查結果顯示杭城居民面對家庭暴力,能及時向公安、婦聯和民政、所在社區等機構求助。但報警後因種種原因,仍有接近90%的受害者選擇“不需要後續幫扶”,說明受害人進一步接受後續跟蹤服務及幫扶意願較低。

比如李女士,被老公毆打,經傷害鑑定已成輕傷,合歡心理諮詢服務中心的志願者陪同報案。民警詢問筆錄後,李女士最後怕立案後對丈夫以及小孩以後的工作有影響,不願立案,只要求離婚。

那麼,又是什麼原因導致他們不願意被救助?排第一的原因竟然是:家醜不可外揚。調查顯示,72%的人認為,這是家醜不可外揚。而64.5%的人認為,為了婚姻,為了孩子,忍了也就忍了。

杭州合歡心理諮詢服務中心的志願者說,針對這些家暴受害者,關鍵是要讓受害者確立信心,讓受害者自身強大,才是解決這些問題的途徑,所以反家暴任重道遠。

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你可以選擇:撥打110或婦聯12338熱線;就近求助社區、婦聯;發送報警短信到“12110”。(中國網)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規定

每月給老公500算家暴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規定

杭州市婦聯拋出的這道法律基礎知識問答題,貌似簡單卻很有質量。面對這道本來是非對錯分明的題目,答錯者不在少數。其實不能簡單地把每月只給老公500元生活費都一概歸類於家暴。畢竟,按照定義,“家暴”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最大的特點是控制性、長期性。很顯然,判斷家暴,並不是以每月零花錢數目的多少來機械認定的。也就是說,假如每月只給500元零花錢已經達到了經濟控制的地步,那麼,無疑屬於家暴範疇;假如夫妻之間你情我願,又何來家暴一說?其實反家庭暴法不僅規定了家庭暴力的認定,還規定了很多保護措施。具體的法律規定有:

1、家庭暴力明確包含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從行為類型來看,除了身體暴力,明確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給了法官具體情況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把性暴力納入“等”的行為類型之中。

實踐中,家庭成員之間的性暴力客觀存在,已經有很多案例。定義雖然沒有明確列舉性暴力,但“等侵害行為”的表述,為日後制定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留有空間。

2、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反家暴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在附則中增加準用條款,擴大了家庭暴力法的主體適用範圍,有著同居關係、撫養照料關係、家庭僱傭關係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都可以依照反家暴法規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會保護法,家庭成員以外有著共同生活關係的人之間的暴力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具有共性。這樣可以更加有力地保護親密關係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權,也是對我國反家暴運動的總結。

3、強調預防為主,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特殊保護

第五條規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矯治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五項基本原則。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原則;共同責任原則;預防為主,教育矯治和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特殊保護的原則;尊重受害人意願,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

反家庭暴力工作應當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同時應根據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區別,對於輕微家暴行為,尊重受害人真實意願有利於婚姻關係的穩定;如果施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公權力就應及時干預。特殊保護很有必要,尤其是對兒童的保護。

每月給老公500算家暴 反家暴法都有哪些規定

4、遭遇家暴可報警或起訴

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反家庭暴力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設立了較為充分的救濟途徑,包括家庭糾紛的調解,報警求助,申請庇護,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等等。

5、強制報告義務

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同時,第十三條規定,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強制報告義務可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失智老人、殘障人士等沒有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等弱勢群體。

強制報告義務是對第五條特殊保護的具體化。第三十五條明確不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聯繫起來看,這增強了該項特別保護措施的強制力。

6、緊急庇護制度

第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第十八條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7、公安告誡制度

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同時明確了告誡書的證據作用。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

同時,書面告誡書具有證據的作用,書面告誡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根據這一證據,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判決准予離婚,對受害者給予損害賠償。

8、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令”包括十個條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再依附其他訴訟,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毒瘤,而反家暴法的實施是我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個里程碑。它糾正了“打老婆天經地義”、“打孩子合情合理”錯誤認識,衝擊了“家醜不可外揚”的家庭理念,讓反家暴不再是法外禁地,是法治公平公正的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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